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952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完善新能源相关法规,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发布时间:2018-09-12 16:19:00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952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完善新能源相关法规,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王凤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新能源相关法规,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现答复如下:


2015年9月、2016年2月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各地不得对新能源汽车实行限行、限购,已实行的应当取消,同时要督促落实不得对新能源汽车限行限购的要求。2015年10月22日,马凯副总理主持召开全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工作座谈会,明确国务院办公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落实国务院明确的禁止对新能源汽车限行、限购政策,已出台的要立即取消,未出台的不得实行类似措施,情况特殊的城市要研究稳妥落实,不能不执行。2017年2月,按照国务院第三次大督查核查问责工作统一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以及河南省、贵州省相关部门组成核查组,先后赴河南省许昌市、贵州省贵阳市和毕节市实地核查。在查清问题事实基础上,认定了问题性质,建议责成两省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保护问题及所造成的实际影响和后果,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通过加强政策宣贯,并采取包括督查、自查等一系列措施,各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目前机动车限购城市中,对新能源汽车限购的城市已陆续取消相关要求。如北京对购买新能源小客车按照申请时间先后排序,直接配置。上海对非营运的新能源汽车采取免费发放专用牌照的措施。深圳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直接发放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不再摇号。多数限行城市均给予新能源汽车区别对待,未区别对待的城市也已陆续取消。如北京市不受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措施限制,无需执行限行措施;天津自2016年1月1日起新能源汽车不受机动车尾号限行管理措施限制。但目前,部分城市地方保护仍然存在,还有一些地方设置了“小目录”,从研发、检测、申报等各个环节增加了大量经济与时间成本,直接降低了企业推广应用的积极性,造成了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割裂。此外,在标准体系建设方面,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中国电动汽车标准化工作路线图》,2010年以来,先后制定并发布了119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涵盖电动汽车基础通用、整车、关键总成(含电池、电机、电控)、电动附件、基础设施、充电接口与界面等领域,并加强国际交流,协调推动中国标准国际化。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央地统筹,建立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市场,推动地方财政补贴从鼓励购买向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充电服务费等使用环节过渡。督促各地统一按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给予补贴、牌照、通行等政策扶持,提高地方财政补助政策执行的透明性、公正性,不允许地方政府以市场准入换取企业在当地投资建厂,坚决破除地方保护。同时,对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存在地方保护政策的地区,配合国办组织进行核查,依法依规提出问责建议,督促地方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问责处理。


国家一直高度重视破除地方保护,推动建立新能源汽车统一市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明确指出,坚决破除新能源汽车地方保护,统一标准和目录,规范市场秩序。2018年2月,财政部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也提出了破除地方保护、建立统一市场的具体要求。发展改革委建议充分发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共同推动优化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环境。发展改革委将积极配合落实好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做好对新能源汽车地方保护主义的督查和查处等工作,坚决破除地方保护,推动建立全国统一市场。关于优化使用环境,《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明确提出,地方应不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和改善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从2018年起将新能源汽车地方购置补贴资金逐淅转为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新能源汽车使用和运菅等环节。下一步,发展改革委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优化新能源汽车发展政策体系,不断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政策,加大对消费使用环节支持力度。鼓励消费者使用新能源汽车,减少燃油车使用,如可在具备条件的城市特定区域内开展试点,设立零排放示范区,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禁止燃油车驶入。


关于规范地方补贴不超过中央补贴50%的建议,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要求地方政府单车补贴不得超过中央财政补贴50%。该文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上述要求针对的是2017年及以后年度推广车辆。关于将车辆购置税等消费环节的税费还给地方,专款专用于构建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的建议,车辆购置税是对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种,属于中央税,主要用于筹集全国交通项目资金。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地方税体系改革”要求,我们将合理确定地方税税种,逐步建立稳定、可持续的地方税体系,加大地方财政收入统筹力度。代表所提建议,财政部将结合地方税体系建设、汽车税制改革以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需要等情况统筹研究。关于明确要求地方政府不得在购车环节提供现金补贴,鼓励地方政府将购车补贴转变为使用环节补贴的建议,2018年2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明确要求各地不得采用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措施,并从2018年起将地方购置补贴资金逐渐转为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新能源汽车使用和运营等环节。现行政策与代表所提建议一致。


能源局同意代表在建议中提出的“鼓励地方政府设立专项基金,为充电桩进小区扫清障碍”的建议。近年来,在各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下,我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发展。据初步统计,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累计建成公共充电桩26.6万个,较去年同期增长59.5%;居民专用充电桩30.4万个,较去年同期增长141.3%。同时,充电设施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已建立城市级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平台,国家电网公司等重点充电运营企业也建立了监控平台。值得注意的是,私人专用桩安装难问题明显缓解。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私人专用充电桩均为交流慢充。其中北京8.1万、上海7.8万、广东3.9万,集中度较高。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充电设施“进小区”难题逐步解决,以北京为例,个人购买电动汽车的充电设施安装比例接近80%。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组织加快研发先进充电技术。在私人充电桩领域,瞄准“标准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发展方向,加快柔性充电技术推广应用,加强无线充电、智能充电等关键技术攻关。支持私人充电桩的智能化改造,接入运营服务平台实现共享,进一步缓解充电桩进小区的矛盾。


关于标准化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积极落实《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等文件要求,与各有关部门一起大力推进标准制修订工作。目前,新能源汽车标准已达119项,涵盖基础通用、整车、关键总成、基础设施、接口与界面等各领域,标准体系已经建立,基本满足了我国现阶段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发展的需要。在统一标准方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已明确要求,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自行制定、出台地方性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标准。在提高工作透明度方面,国家标准委在组织包括新能源汽车国家标准在内的标准制修订工作中,历来坚持公开透明,在国家标准立项、起草等环节均征求全社会意见,国内主要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检测机构、研究机构和有关高校一直是新能源汽车标准起草工作的主要力量。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继续组织全行业力量做好新能源汽车技术、产品、服务等领域标准制修订工作,不断完善电动汽车标准体系,做好重点标准宣贯培训,推动标准尽快应用,为新能源汽车生产、运营、维护等各环节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关于认证监管工作,为加强新能源汽车质量安全监管,国家认监委已将新能源汽车相关标准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2017年国家认监委发布第13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调整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的公告》,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CCC认证要求。截至目前,指定认证机构已对新能源汽车发证7454张,对充电桩、充电接口、充电电缆等颁发自愿性认证证书349张。为强化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事中、事后监管,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检测机构开展专项监督,组织相关检测机构开展能力验证比对,组织认证机构在工厂检查环节及获证后监督环节对新能源汽车标准符合性及产品一致性开展跟踪检查。指导相关认证机构加强技术研究,根据产业及市场需求,开展充电桩产品自愿性认证。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进一步推进强制性产品认证整体改革工作,完善新能源汽车CCC认证制度,提升权威性、科学性、有效性,创新认证模式,优化认证程序,对新产品新业态实施审慎监管,加大认证监督力度,加强新能源汽车标准符合性、产品一致性的监督管理,坚决暂停或撤销违规企业及产品CCC证书,保障安全,促进创新,服务发展。同时,将加强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认证检测研究,在充电桩认证的基础上开展对车用动力电池、驱动电机、自动驾驶等关键部件及系统的自愿性认证工作。


关于市场环境建设,市场监管总局坚持科学的市场监管理念,围绕激发市场活力、鼓励市场创新、规范市场秩序、改善市场环境的目标开展了多方面工作,为包括新能源汽车产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管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一)大力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市场监管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为实破口,大力推进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三证合一”“五证合一”,大力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协同落实“先照后证”制度改革,积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推进实行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推进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实行无债权债务和未开业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等一系列措施,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二)充分发挥竞争政策的基础性作用,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市场监管总局积极推动建立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同时积极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一是为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与有关部门联合起草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简称《意见》),由国务院于2016年6月印发,其中明确要求地方政府部门在起草相关政策文件过程中必须对照公平竞争审查的各项标准进行严格的自我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提交或出台,同时对照标准对存量文件开展清理工作。二是与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简称《实施细则》),细化了审查程序和标准,完善了监督与评估机制,强化了监督问责,增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三是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的调研督查,积极推进地方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制度全面落实,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四是认真履职,严格执法,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继续坚持以改革统领全局,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继续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完善和实施,促进地方政府在出台新能源汽车行业相关的政策措施过程中,按照《意见》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严格的自我审查,避免出台的政策措施产生限制、排除竞争后果;对已经出台的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及时清理。同时,认真做好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工作,对地方政府部门实施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法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感谢您对汽车工业的关注,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8月15日


稿件来源: 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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