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011:宝泰隆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发布时间:2019-08-17 01:27:10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601011) 二 O 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日程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8月23日(星期五)9:00 二、网络投票系统及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8月23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宝泰隆路16号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焦云先生 六、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七、与会人员 (一)截止2019年8月19日(星期一)交易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八、会议议程 (一)参加现场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签到登记 (二)9:00现场会议正式开始,董事会秘书报告股东现场到会情况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开始,宣读议案 (四)介绍现场出席情况,会议登记终止,宣布到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数 (五)股东发言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提问 (六)宣布记票人、监票人名单 (七)现场会议表决 (八)统计表决结果,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九)网络投票结束后统计最后表决结果 (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宣读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等签署会议记录、决议 (十二)主持人宣布会议闭幕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确保公司本次会议的顺利召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大会须知如下,望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守执行: 一、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权益; 二、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它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在办理会议登记手续时出示或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账户卡、加盖法人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授权委托书(股东代理人)、持股凭证等文件; 四、出席大会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但需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 五、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股东事先准备发言的,应当先在证券部登记;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提问的,需先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口头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发言或提问; 六、为确保大会正常进行,每位股东发言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次,每次发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在股东大会进入表决程序时,股东不得再进行发言或提问; 七、为保证会议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以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进入会场; 八、为保持会场秩序,在会场内请勿大声喧哗,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予以查处;会议期间请关闭手机或将其调至振动状态。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选举常万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由于李飙先生辞去了公司董事职务,公司董事会人数变为 8 人。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1 人”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拟选举常万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同时为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临 2019-049 号公告。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修订《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稿)的议案 各位股东: 2019 年 8 月 7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修订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稿)》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临 2019-057 号、临 2019-058 号公告),具体内容修订如下: 原《章程》中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和 储存及销售:稳定轻烃、液化石油气(LPG)、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洗油(石脑油组分、柴油组分)、重油(沥青组分)、石墨及石墨制品、石墨烯及制品、三元材料及制品、磷酸铁锂及制品、磷酸锰铁锂及制品、锂离子电池正极及负极材料、锂离子电池隔膜、锂离子电池、甲醇、氧(液化的)、氮(液化的)、氩(液化的)、粗苯、精苯、甲苯、二甲苯、污苯、煤焦油、工业萘、精萘、酚、粗蒽、咔唑、吲哚、针状焦、乙烯、丙烯、乙丙橡胶、聚丙烯、苯酚、丙酮、双酚A、聚碳酸酯、2-丙基庚醇(2-PH)、高清洁燃料添加剂、甲基叔丁基醚(MTBE)、硫酸铵(化肥)、催化剂、灰渣砌块、粉煤灰砖、环保建材、煤气、硫磺、焦炭、化工焦。火力发电及销售;热力供应;房地产开发经营;道路运输;进出口业务。 开采和洗选加工及销售:石墨、煤炭、金属矿石。 工、金属矿业、非金属矿业、矿产资源开发、机械设备、建材、煤化工开发项目。 研究和开发:石墨烯制品、三元材料、石墨烯应用技术、煤炭开采技术、煤炭洗选加工技术、火力发电及供热技术、炼焦及化工技术、煤焦油综合利用技术、环保建材技术、煤炭企业发展战略、煤炭开采(只限分支机构经营)与安全、煤化工、新碳素材料。 提供如下服务:环境评估、企业资本运营、知识产权、产品标准、基础化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技术交流、高新技术、专利转让、专利代理、科技项目招标和评估。 现修改为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和储存 及销售:稳定轻烃、液化石油气(LPG)、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洗油(石脑油组分、柴油组分)、重油(沥青组分)、石墨及石墨制品、石墨烯及制品、三元材料及制品、磷酸铁锂及制品、磷酸锰铁锂及制品、锂离子电池正极及负极材料、锂离子电池隔膜、锂离子电池、甲醇、氧(液化的)、氮(液化的)、氩(液化的)、氢气(压缩的)、粗苯、精苯、甲苯、二甲苯、污苯、煤焦油、工业萘、精萘、酚、粗蒽、咔唑、吲哚、针状焦、乙烯、丙烯、乙丙橡胶、聚丙烯、苯酚、丙酮、双酚A、聚碳酸酯、2-丙基庚醇(2-PH)、高清洁燃料添加剂、甲基叔丁基醚(MTBE)、硫酸铵(化肥)、催化剂、灰渣砌块、粉煤灰砖、环保建材、煤气、硫磺、焦炭、化工焦。火力发电及销售;热力供应;房地产开发经营;道路运输;进出口业务。 投资和管理:石墨生产、石墨洗选加工、煤炭生产、煤炭洗选加工、金属矿业、非金属矿业、矿产资源开发、机械设备、建材、煤化工开发项目。 研究和开发:石墨烯制品、三元材料、石墨烯应用技术、煤炭开采技术、煤炭洗选加工技术、火力发电及供热技术、炼焦及化工技术、煤焦油综合利用技术、环保建材技术、煤炭企业发展战略、煤炭开采(只限分支机构经营)与安全、煤化工、新碳素材料。 提供如下服务:环境评估、企业资本运营、知识产权、产品标准、基础化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技术交流、高新技术、专利转让、专利代理、科技项目招标和评估。 原《章程》中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现修改为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原《章程》中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现修改为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原《章程》中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原《章程》中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定召开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它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的,应当为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的投资者,可以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具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 现修改为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定召开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原《章程》中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现修改为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原《章程》中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修改为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经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了审计、战略及投资、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原《章程》中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 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现修改为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公司经营范围修订的最终结果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综合部具体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修订后的《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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