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明光学: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之业绩补偿涉及股份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19-05-22 01:41:31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重大资产重组之 业绩补偿涉及股份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19)第0246号 致: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受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道明光学”)委托,担任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道明光学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江苏华威世纪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盈昱有限公司、深圳市吉泰龙电子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宝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常州华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威新材料”)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因华威新材料2016年度至2018年度累计净利润实现数未达到承诺,道明光学按约定回购注销江苏华威世纪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吉泰龙电子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宝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部分公司股份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对于本法律意见书必不可少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和相关各方出具的证明或声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本所已得到道明光学如下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均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有关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并保证对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定职责,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道明光学实施本次回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5、本所同意道明光学在其关于本次回购而提交的材料中自行引用或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不得因该等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道明光学实施业绩补偿涉及股份回购注销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要批准与授权 2016年10月25日,道明光学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016年11月25日,道明光学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016年12月12日,道明光学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017年7月7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华威世纪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169号),核准本次交易。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情况 1、2017年7月27日,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华威新材料100%股权过户给道明光学之变更登记事项予以核准,并核发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手续。 2、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17,349,856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于2017年9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约定 江苏华威世纪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威集团”)、盈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盈昱”)、深圳市吉泰龙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泰隆”)、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宝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宝生投资”)于2016年10月与道明光学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业绩承诺 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交易对方华威 交易对方承诺,华威新材料在利润承诺期间实现的净利润如下: 年度 2016年度 2017年度 2018年度 金额(万元) 2,700注1 3,400 4,400 注1:2016年标的公司实现经审计后并剔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需确认股份支付因素影响后的净利润为2,700.00万元。 华威新材料实际实现净利润的确定将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执行,即以经道明光学指定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华威新材料进行审计后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为原则确定。 2、业绩补偿安排 (1)盈利补偿及其安排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公司与交易对方同意根据华威新材料2016年至2018年利润承诺完成情况进行补偿,具体情况如下: 各方同意,若华威新材料在盈利承诺期内合计实际实现净利润未能达到合计承诺净利润的(即10,500万元),交易对方应当依照其在本次交易前持有标的资产的比例向道明光学进行补偿,计算公式为: 总计应补偿金额=[(合计承诺净利润-合计实际实现净利润)÷合计承诺利润数]×35,000万元 交易对方获得的交易对价为股份对价的,交易对方仍以该等获得的股份补偿道明光学,该等股份的价格依照发行价格计算,由道明光学以共计人民币1元的价格回购并予以注销。道明光学在盈利补偿期间内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量应相应调整为: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若交易对方获得的交易对价为现金对价的,交易对方以现金形式向道明光学支付补偿。 上述补偿应自道明光学发出书面补偿通知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 以股份对价进行补偿时,道明光学可要求除香港盈昱以外的任意一方或多方以获得的股份对价进行补偿;以现金进行补偿时,所有交易对方及颜奇旭和相小琴就该现金补偿义务向道明光学承担连带责任。 (2)资产减值补偿及其安排 交易各方同意在盈利承诺期届满后聘请道明光学指定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报告。减值测试的采取的估值方法与本次交易所依据的《评估报告》一致。 资产减值额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价格减去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盈利承诺期内标的资产的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数×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交易对方应对道明光学另行补偿,具体公式如下: 应补偿金额=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数×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 上述应补偿金额结果计算出之后,若交易对方获得的交易对价为股份对价的,交易对方仍以该等获得的股份补偿道明光学,该等股份的价格依照发行价格计算。若交易对方获得的交易对价为现金对价的,交易对方以现金形式向道明光学支付补偿。 道明光学在减值补偿期限内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资产减值的股份补偿数量作相应调整。交易对方累计补偿的股份数量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数量为上限。 减值测试专项报告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道明光学应确定交易对方应补偿股份数量,并就定向回购该等应补偿股份事宜发出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并在董事会决议做出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若道明光学股东大会通过向交易对方定向回购该等应补偿股份的议案,道明光学将以1元的总价格定向回购需补偿的股份,相关股份将由道明光学依法注销。 若道明光学未通过向交易对方定向回购该等股份的议案,道明光学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收面通知交易对方,则交易对方将在收到上述书面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尽快取得所需要的批准,并在符合相关证券监管法规和规则的前提下,将等同于上述应回购数量的股份赠送给道明光学上述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册的除交易对方之外的其它股东,除交易对方之外的其它股东按其持有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扣除交易对方持有的股份数后道明光学的股本数量的比例获赠股份。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核查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核准,并已实施完毕。本次交易涉及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已由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2019年4月28日,道明光学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关于相关股东拟实施业绩承诺补偿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相关股东业绩补偿股份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补偿方案实施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回购相关的议案。 2019年4月28日,对于回购注销相关股东业绩补偿股份事宜,独立董事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鉴于华威新材料2016-2018年度业绩承诺未完成,根据相关协议及规定,公司将对业绩承诺未完成对应补偿股份进行回购注销。本次股份补偿事项在全面充分考虑其他股东整体利益的基础上,切实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2019年5月21日,道明光学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相关股东拟实施业绩承诺补偿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相关股东业绩补偿股份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补偿方案实施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回购相关的议案。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核查认为,道明光学就本次业绩补偿方案及回购股份事宜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三、本次回购的股票数量及价格 1、补偿股份数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常州华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9]4595号),华威新材料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为3,016.4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2,972.45万元,承诺应实现的净利润2,700万元,超出272.45万元,完成2016年盈利承诺的110.09%;华威新材料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2,957.45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2,897.48万元,承诺应实现的净利润3,400万元,差额502.52万元,完成2017年盈利承诺的85.22%;华威新材料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3,767.2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3,527.62万元,承诺应实现净利润4,400万元,差额872.38万元,完成承诺盈利的80.17%;华威新材料2016年度至2018年度,未完成承诺净利润的累计差额1,102.45万元,累计完成承诺盈利的89.50%。 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道明光学于2019年4月28日与应补偿各方签 偿的股份数合计为1,821,654股。 2、回购价格 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补偿协议》的相关约定,并经道明光学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道明光学以1元总价向华威集团、宝生投资、吉泰龙回购其合计应补偿的1,821,654股股票。 3、股利返还 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7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626,420,744股为基准,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18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626,420,744股为基准,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补偿协议》的相关约定,其中,华威集团应返还现金分红的金额为518,470.80元、宝生投资应返还现金分红的金额为167,592元、吉泰龙应返还现金分红的金额为42,598.80元,合计728,661.60元。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核查认为,道明光学本次回购股票的数量和价格符合道明光学与交易对方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道明光学就本次回购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回购股票的数量和价格符合道明光学与交易对方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道明光学已履行本次回购注销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但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之业绩补偿涉及股份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郑金都 张琦 李昊 年 月 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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