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大主任:建议将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范畴进行管理
发布时间:2017-03-07 09:44:20
关键词:电动自行车陈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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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6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广东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李克强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并向中外媒体开放。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建华在发言时指出,在制订大气十条、水十条和土壤十条的基础上,尽快在国家层面出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建成固十条,全面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此外,建议将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范畴进行管理,并参照摩托车的管理制度,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牌证管理,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实施准驾制度。

陈建华介绍,要重视城市交通治理,建议从国家立法层面将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范畴进行管理,目前电动自行车在我国很多地方已经成为便利居民出行的重要工具,是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但是随着城市居民对交通通行的需求日益增加,机动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保有量高速增长,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问题已成为我国各城市,尤其是各大城市交通管理的难点。

陈建华表示问题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电动自行车数量快速增长,其中超标车占绝大多数,目前国内电动自行车的社会保有量已经超过两亿辆,其中约80%以上都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超标车,超速、超重等情况非常严重。

其次,由于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普遍不高,加上电动车生产销售过程中非法改装现象十分普遍,冲击着交通秩序,诱发了交通事故,也影响城市大型公共场合治安秩序。

此外,虽然电动自行车无废气排泄,但是所用的电池大部分是铅酸电池,是公认最有害的污染物之一,由于电动自行车被列为非机动车管理范围,制约了电池回收无害化处理,从执法管理的实践上讲,电动自行车的问题之所以成为交通管理的难点,主要受制于法律上的障碍。

由于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电动自行车定性为非机动车,因此所有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机构都要遵循非机动车的管理规定,这极大限制了管理部门的执法工作,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的管理制度缺失,由于执法的依据不足,工商、质监等部门对违规销售超标等违法行为难以实施有效监控,由于执法手段缺乏,处罚金额较低,处罚力度不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车违法行为很难起到震慑作用。

陈建华建议,从国家立法层面着手修改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为电动车的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创造执法条件。一是将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范畴进行管理,并参照摩托车的管理制度,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牌证管理,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实施准驾制度,二是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授权国务院制订行政法规,或者支持省级人大常委会制订地方性法规等形式,出台配套政策,完善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通行等各环节的监管制度,堵塞监管漏洞。三是进一步明确对涉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加大处罚力度,为遏制超标超速电动车上路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

稿件来源: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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