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泽:关于诉讼进展公告(二)
发布时间:2018-09-03 09:11:00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3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陕01民初700号),主要事项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应虎、王涛、王辉、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司已于2017年5月26日披露了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57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与被告方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王应虎 被告:王辉 被告: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 (二)诉讼原因 2016年5月19日,原告与被告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建陕开贷(2016)105号),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金额大写):叁仟贰佰捌拾捌万。借款期限从2016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被告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在每季首月的第20日向原告支付到期利息。 2016年5月23日,原告与被告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应虎、被告王涛、被告王辉、被告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借款债务转移协议》,协议约定:经原告同意,自2016年5月23日起,被告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将其在原借款合同(建陕开贷(2016)105号)项下的债务(本金加利息,详见协议第一条)转移给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应虎、被告王涛、被告王辉、被告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对此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因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各担保 济措施,向上述被告宣布贷款到期,请求立即偿还借款本息。但上述被告至今仍未偿还本息。 (三)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32,880,000元。(大写:叁仟贰佰捌拾捌万元整); 2、请求判令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自2016年5月19日 起至归还之日期间的利息1,474,743.20元(大写:壹佰肆拾柒万肆仟柒 佰肆拾叁元贰角整),(暂计算至2017年4月21日); 3、请求判令被告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应虎、被告王涛、被 告王辉、被告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 对诉讼请求第一、第二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 2018年8月23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陕01民初700号),判决如下: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3288万 元、利息人民币147.47432万元(截止2017年4月21日止),及自 2017年4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该利息按照各方合同约定 的相关标准计算)。 2、被告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应虎、王涛、王辉、平安鑫海资源开 发有限公司、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21.3574万元由被告陕西华泽镍钻金属有限公司、星王企业集 团有限公司、王应虎、王涛、王辉、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华 江新材料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为关联方违规资金转让移,公司财务部没有收到相关的转移协议,在资产负债表里还没有确认为公司的负债。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公司将在增加银行负债的同时,相应增加关联方的往来,按会计准则提取坏帐准备。 六、备查文件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27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相关阅读:
发布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