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泽:关于关联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10-25 09:17:00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ST华泽 公告编号:【2018-152】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方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对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8】35号),具体内容如下: 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作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关联方,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问题。 2017年6月9日,华泽钴镍公告收到你公司偿还占用承诺,主要内容如下:2016年4月29日和5月23日,你公司分别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2794万元和3288万元合计6082万元银行借款债务,转给了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你公司承诺,即日起两个月内向相关银行归还或解决6082万元债务转移问题。但是,华泽钴镍2018年8月28日公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陕西华泽向相关银行支付6082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你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至今未解决相关债务转移问题。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规定,你公司未履行承诺,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履行承诺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消除债务转移事项对上市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以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上诉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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