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泽退: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2019)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02 09:05:00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2019)60号行政处罚决 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个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60号),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凤溪大道北段666号双子国际写字楼西楼1512室。 刘腾,男,xxx年xx月出生,时任华泽钴镍代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代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XXX号。 齐中平,男,XX年XX月出生,时任华泽钴镍董事、总经理,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A座14层。 柴雄伟,男,XX年XX月出生,时任华泽钴镍董事、副总经理,住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XXX号。 张志伟,男,XX年XX月出生,时任华泽钴镍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XXX号。 武坚,男,XX年XX月出生,时任华泽钴镍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XXX号 对华泽钴镍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华泽钴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刘腾、齐中平、柴雄伟、张志伟、武坚的要求,我会于2019年5月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华泽钴镍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8年4月12日,华泽钴镍发布《关于预测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2018-047),该公告称:华泽钴镍董事会于2018年3月1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伙人)为公司2017年度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且该议案于2018年4月4日经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由于审计费逾期支付等原因,公司确定2017年度审计机构较晚,对年度报告可能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进行了特别风险提示。 4月28日,华泽钴镍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及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2018-058),该公告称:因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即2018年5月2日)起被实施停牌;对暂停上市甚至终止上市等潜在可能进行了特别风险提示;延期披露因为公司无法筹措资金支付审计费、二股东拒绝支援资金、其他股东未对资金支援表达态度等;直至4月25日大股东全额垫付审计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才回复拟于5月2日进场,并计划6月 6月29日,华泽钴镍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华泽钴镍相关公告、会议纪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华泽钴镍未在2017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华泽钴镍未在2018会计年度第3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的行为。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对华泽钴镍的上述违法行为,华泽钴镍时任副董事长兼代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刘腾、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齐中平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柴雄伟、时任独立董事张志伟、时任独立董事武坚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刘腾、齐中平、张志伟和武坚均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年度报告未能披露的直接原因在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导致,华泽钴镍无力支付审计费用,其作为管理层在客观上无法阻止年度报告延期披露的发生。 刘腾还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没有主观过错,且已勤勉尽责,采取了纠正重大会计差错、及时决策提议选聘审计机构、积极协助融资支付审计费、与监管层积极沟通等多种措施尽力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亦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 综上,刘腾请求不予处罚。 齐中平还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第一,年度报告延期披露的间接原因系公司治理结构缺陷,一方面导致确定审计机构的时间较迟,未预留充分的年度报告编制时间,另一方面导致其无法履行主持、组织定期报告编制、披露的职责。第二,其在定期报告披露工作过程中已勤勉尽责,主要体现在:已完成年度报告编制的准备工作,督促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落实审计机构,并积极配合审计机构开展工作;积极筹集资金,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汇报审计进度,配合监管工作的进行;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推进了定期报告的尽快披露。综上,齐中平请求不予或减轻处罚。 柴雄伟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自2017年12月4日起,其担任副总经理,主要分管生产经营,因此其并非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员,且其在多次会议上发言督促推进定期报告相关工作,已勤勉尽责。第二,其于2018年4月4日才被选举为董事,定期报告延期披露在其履职前已成既定事实。但其在担任董事后仍旧采取了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公告风险提示、向监管机构申请延期披露、协调审计费用、确定新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多种补救措施,积极推进定期报告的审计与披露工作,已勤勉尽责。第三,公司股票已于2018年5月2日起停牌,因此,延期披露客观上没有对中小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综上,柴雄伟请求不予处罚。 张志伟和武坚均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第一,其于2018年4月4日才当选为独立董事,年度报告的延期披露在其被选举为独立董事时已成既成事实。第二,其在两份延期披露的定期报告对应期间并未任职,且其直至卸任都未从公司 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第四,即使自律监管部门认定其有责任且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其行为也不构成违法。因此,二人不应承担责任,证监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不符合过罚相当与公平原则。综上,张志伟和武坚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保证定期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当事人所称无法阻止定期报告延期披露的发生不是免责事由。我会在认定责任时已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与履职情况,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当事人已勤勉尽责。 第二,考虑到刘腾和齐中平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推进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我会采纳刘腾和齐中的相关申辩意见,适当调减罚款金额。 第三,虽然柴雄伟、张志伟和武坚均于2018年4月4日才当选华泽钴镍董事或独立董事,但并无证据证明三人于4月27日前对定期报告的披露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三人所称延期披露已成定局等并非法定免责事由。此外,我会已在量罚时对任职时间长短和履职情况予以充分考虑。 第四,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柴雄伟所称未造成投资者利益的实质性损害与事实不符。综上,我会对柴雄伟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五,张志伟和武坚所称4月23日才得知当选独立董事,正是二人不关注公司情况、未勤勉尽责的体现。张志伟和武坚既违反了自律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则,也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自律监管部门的纪律处分不影响我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二、对刘腾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三、对齐中平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四、对柴雄伟、张志伟、武坚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中国证监会(2019)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所提及的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会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25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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