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884:杉杉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9-04-30 01:39:15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拟任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董事会换届后,连任董事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或纪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或纪要上签名;会议记录或纪要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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