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程科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发布时间:2019-06-01 01:39:09
证券代码:002168 证券简称:惠程科技 公告编号:2019-054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5月31日14:30 4、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C座二层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徐海啸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共32名,代表股份206,283,645股,占公司总股本814,139,568股的25.33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2名,持公司股份197,823,8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29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0名,代表股份8,459,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39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24名,代表公司股份18,091,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221%。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4个议案。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以206,218,345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99.9683%,65,30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218,3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99.9683%;反对6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03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02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99.6391%;反对6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36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 2、以205,889,045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99.8087%,394,60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889,0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99.8087%;反对39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19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69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97.8188%;反对39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2.18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 3、以205,941,245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99.8340%,342,40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理财产品投资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941,2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99.8340%;反对34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166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4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98.1074%;反对3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1.89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 4、以206,158,545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99.9394%,125,10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 <公司章程> 相关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158,5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99.9394%;反对12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06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96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99.3085%;反对12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69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姚以林、李龙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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