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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资源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18-10-09 09:14:00
四川省成都市西安北路二号芙蓉花园5502号 邮编:610072 女女 5502,BuildingF,FuRongGarden,No.2,Xi’anNorthRoad,Chengdu,SichuanProv. 电话/TEL:(028)87747485 传真/FAX:(028)87741838 网址/WEBSITE:www.kangdacdlawyers.com/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8】第0835号 致: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资源”或“公司”)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指派徐小玉、何瑞律师出席了西部资源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8年9月22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列明 北京BEIJING 上海SHANGHAI 广州GUANGZHOU 深圳SHENZHEN 海口HAIKOU 西安XI’AN 杭州HANGZHOU 南京NANJING 沈阳SHENYANG 天津TIANJIN 成都CHENGDU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并明确了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10月8日15:00;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8年10月8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8年10月8日9:15-15:00。 2018年10月8日15:00,在公司董事长段志平的主持下,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成都市锦江区锦江工业开发区毕升路16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截止2018年9月26日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合法委托代理人。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并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核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2名,共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267,827,2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4640%。同时,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资格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股东网络投票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5名,共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390,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90%。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经合并统计上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2、关于解除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担保的议案。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及以下无正文,仅为《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江 华 经办律师:徐小玉 何 瑞 二○一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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