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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39:西部资源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2-14 01:33:39
证券代码:600139 股票简称:西部资源 公告编号:临 2020-006 号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债务本金人民币 1.92 亿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逾期罚息和 违约金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2019 年度,公司已计提违约金及罚 息共计约 5,268.40 万元,相应减少公司 2019 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约 5,268.40 万元;根据还款义务,公司需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四川分公司”)支付债务本金 1.92 亿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逾期罚息和违约金等费用,若后续公司的相关财产因此而被冻结并司法处置,则可能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近日,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部资源”)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执行通知书》((2020) 川 01 执 218 号)、《报告财产令》((2020)川 01 执 218 号),因公司未能偿还逾 期债务,长城四川分公司向成都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阙文彬 2016 年 6 月,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拟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后更名为“长城四川分公司”)及关联方长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签署《业务合作协议》,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长城华西银行”)成都分行受托向本公司发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含)的委托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将该债权转让给长城四川分公司,公司与长城四川分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恒康”)及实际控制人阙文彬签署《债务重组协议》,约定债务重组期限自债权转让日起 24个月,债务重组收益率为每年 8%。此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将该主债权和相关担保权益转让给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信托”),上海信托委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服务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负责债权资产的处理、管理与回收。公司以所持有的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57.50%股权、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 41%股权为上述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公司控股股东四川恒康及实际控制人阙文彬先生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债务重组协议约定,上述重组于 2018 年 9 月期限届满,公司应偿付全 部本金及重组收益。截至目前,公司已累计向长城四川分公司支付重组本金 2.08亿元及重组期内的全部重组收益,仍剩余 1.92 亿元本金未归还,构成实质性逾期。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 2019-001 号《关于金融机构债务逾期的公告》、临 2019-012 号《关于金融机构债务逾期的进展公告》以及临 2019-023 号《关于金融机构债务逾期的进展公告》。 公司与长城四川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 (2019)川成蜀证执字第 1731 号公证已发生法律效力,长城四川分公司于 2020年 1 月 8 日向成都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成都中院已立案,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予以公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 2020-005 号《关于金融机构债务逾期的进展公告》)。 二、《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内容 (一)《执行通知书》内容 根据成都中院作出的《执行通知书》((2020)川 01 执 218 号),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西部资源、四川恒康、阙文彬向申请执行人长城四川分公司支付债务本金 1.92 亿元; 2、被执行人西部资源、四川恒康、阙文彬向申请执行人长城四川分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被执行人西部资源、四川恒康、阙文彬向申请执行人长城四川分公司支付逾期罚息和违约金; 4、被执行人西部资源、四川恒康、阙文彬向申请执行人长城四川分公司支付公证费 2.95 万元; 5、被执行人西部资源、四川恒康、阙文彬向申请执行人长城四川分公司支付为追索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 6、被执行人西部资源、四川恒康、阙文彬承担本案执行费。 (二)《报告财产令》内容 根据成都中院作出的《执行通知书》((2020)川 01 执 218 号),申请执行人 长城四川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西部资源、四川恒康、阙文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部资源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西部资源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补充报告。 三、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2019 年度,公司已基于谨慎性原则,按照法律规定的上限 24%/年,计提违约金及罚息共计约 5,268.40 万元,相应减少公司 2019 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约5,268.40 万元。 根据上述还款义务,公司需向长城四川分公司支付债务本金 1.92 亿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逾期罚息和违约金等费用。截至目前,该案件仍处于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该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若后续公司的相关财产因此而被冻结并司法处置,则可能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继续就债务化解方案积极保持与上海信托及长城四川分公司的沟通,并根据执行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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