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773:西藏城投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8-09-01 01:22:16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七条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十九)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一)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二)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的其他人员; (九)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十)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十一)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登记备案 第十条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主体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 管。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 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 第二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执 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4:填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使用的条款。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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