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773:西藏城投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付息公告
发布时间:2018-10-09 01:21:51
证券代码:600773 证券简称:西藏城投 编号:临2018-042号 债券代码:122491 债券简称:15藏城投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10月12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10月15日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发行的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10月15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10月15日至2018年10月1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品种、期限及规模:本次债券为7年,附发行人第5年末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规模为人民币9亿元 3、债券简称:15藏城投 4、债券代码:122491 5、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5.0%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 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7、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 8、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起息日:2015年10月15日 10、付息日: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2年每年的10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兑付日: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2022年10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担保情况:本次债券采用无担保形式发行 13、信用级别:根据2015年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15藏城投”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根据2018年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跟踪评级,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15藏城投”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次债券于2015年1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本次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16、本次债券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5.0% 17、本次债券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8年10月15日 二、本次付息方案 “15藏城投”的票面利率为5.0%,本次付息每手(面值1,000元)债券派发利息人民币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5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派息款到账日 1、债权登记日:2018年10月12日 2、除息日:2018年10月15日 3、付息日:2018年10月1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债券本次付息的对象为:截至2018年10月12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全体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次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次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次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8年10月31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证券部。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地址:上海市天目中路380号北方大厦21楼 邮政编码:200070 联系人:符蓉、刘颖 联系电话:021-63536929 传 真:021-63535429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联系人:刘琨 联系电话:010-66568888 传 真:010-66568930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联系人:徐瑛 电 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9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相关阅读:
发布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