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合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发布时间:2019-10-15 09:38:00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5 日实施完毕 2018 年度权益分 派方案,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应由 16.95 元/股调整为 16.915 元/股;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应由 12.03 元/股调整为 11.995 元/股。此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郝志军先生、潘梦川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均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本次拟回购其二人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4,000 股,回购价格为 16.915 元/股,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东的利益。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 三、关于变更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变更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事项。 四、关于转让产业基金出资份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将持有深圳一村同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产业基金”)20,000 万元的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数额为 0 元),对应产业基金认缴出资比例为 10%的财产份额进行转让,转让价款数额为 1 元。本次转让产业基金出资份额有利于公司优化战略布局,降低投资风险,改善公司资金流动性,满足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 本次公司转让产业基金出资份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转让产业基金出资份额事项。独立董事: 陈仁宝 张文魁 梁 晓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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