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397:*ST安煤:2014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7年度)
证券简称:*ST安煤 证券代码:600397 债券简称:14 安源债 债券代码:122381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nyuanCoalIndustryGroupCo.,Ltd. (注册地址:江西省萍乡市昭萍东路3号) 2014年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17年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八年四月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开发行的“14 安源债”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本次债券全体持有人,在公 司债券存续期间,持续关注“14安源债”进展情况及对“14安源债”持有人权 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现就“14安源债”2017年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公告如下: 重要声明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源煤业”、“发行人”、“公司”)对外公布的《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发行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申万宏源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目录 第一章 本次债券概况...... 4 第二章 发行人2017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9 第三章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15 第四章 本次债券担保人情况...... 16 第五章 本次债券利息偿付情况......17 第六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18 第七章 本次债券跟踪评级...... 19 第八章 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变动情况...... 20 第九章 其他事项...... 21 第一章 本次债券概况 一、发行人名称 中文名称: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nyuanCoalIndustryGroupCo.,Ltd. 二、本次债券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082号”文核准,安源煤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三、本次债券的主要条款 (一)本次债券名称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及代码 债券简称为“14安源债”;代码为“122381”。 (三)本次债券发行规模 人民币12亿元。 (四)本次债券的票面面额 本次债券每张票面金额为100元。 (五)债券期限 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六)票面利率 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为6.2%,存续期前3年的票面利率固定不变。在本次债 券存续期内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 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 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 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七)还本付息方式 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次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次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八)本次债券的起息日 本次债券起息日为2015年11月20日。 (九)计息期间 2015年11月20日至2020年11月20日。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间为2015年11月20日至2018年11月20日。 (十)利息登记日 本次债券的利息登记日将按照本次债券转让场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次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十一)付息日期 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1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记利息)。若 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18年每年的11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 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二)本金兑付日 本次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2020年11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债券持有人 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11月20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 计利息)。 (十三)债券担保 本次债券由江西省能源集团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出具的《关于下调江西省能源集团公司主体信用等级,“15 赣能源 MTN001”和“15 赣能源MTN002”债项信用等级的公告》,将本次债券的担保人江西省能源集团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由AA下调至AA-,评级展望调整为负面。根据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出具的《江西省能源集团公司2017年度跟踪评级报告》,维持本次债券的担保人江西省能源集团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将主体列入了可能降级的观察名单。 (十四)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已将剩余募集资金按照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全部补充营运资金。 (十五)发行时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 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2015年9月9日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 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十六)跟踪评级及评级机构 2016年6月14日,中诚信证评出具了“14安源债”的2015年跟踪评级报 告,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A,评级展望由稳定调整为负面,评定本 次债券评级结果为AA。评级调整后,“14安源债”不可作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 易的质押券。 2017年2月22日,中诚信证评出具了《中诚信证评关于下调安源煤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主体、相关债项信用等级并将其列入信用评级观察名单以及下调担保方江西省能源集团公司主体信用等级的公告》(信评委函字(2017)跟踪006L1),决定将安源煤业的主体评级由AA下调至AA-,将担保方江能集团的主体信用等级由AA下调至AA-,将“14安源债” 信用等级由AA下调至AA-,并将安源煤业主体和“14安源债”债项均列入信用评级观察名单。 2017年6月29日,中诚信证评出具了“14安源债”的2016年跟踪评级报 告,维持安源煤业的主体评级为AA- ,维持“14安源债”信用等级为AA-,并 将安源煤业主体和“14安源债”债项均列入信用评级观察名单。 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将于2018年6月30日之前出具“14安源债”的 2017年跟踪评级报告。 (十七)上市情况 2015年12月11日,本次债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简称“14安源 债”。 (十八)债券受托管理人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发行人2017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经江西省人民政府赣股[1999]16 号《批准证 书》批准,由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交通大学、江西省煤矿机械厂、江西鹰潭东方铜材有限责任公司、分宜特种电机厂和萍乡裕华大企业总公司等六家企业于1999年12月30日按发起设立方式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之初股本总额为14,000万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2]40 号文件批准,公司于2002 年6月17日向社会公众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8,000万股,并于2002年7月2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600397。 2006年8月30日,公司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流通股 股东(流通股股份8000万股)每10股定向转增了6.154股的股份,共计转增股 份4,923.20万股。此次转增股份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变更为269,232,000股。 江西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能集团”,原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变更为江西省能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原江煤集团”,2017年12月14日完成改制更名工商变更登记,改制后更名为江西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行政划转方式,于2010年12月24日完成了将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其中丰城矿务局划转股份数70,400,000股、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划转股份数64,656,688股、江西煤炭销售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划转股份数706,188股、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划转股份数353,094股,合计划转股份总数136,115,9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56%)无偿划转至江能集团(原江煤集团)直接持有。该次股权划转后,公司总股本仍为269,232,000股,江能集团(原江煤集团)直接持有公司136,115,970股股份,通过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公司2,262股,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2010年8月,公司启动了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 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将持有安源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玻璃公司”)100%的股权及安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车公司”)68.18%的股权和拥有截至2010年7月31 日应收玻璃公司的债权及应收客车公司的债权与公司控股股东江西能源集团(原江煤集团)持有的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煤业”)50.08%股权中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公司另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江能集团(原江煤集团)持有的江西煤业50.08%股权与公司资产置换后的差额部分,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北京中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西煤业合计 49.92%的股权。上述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于2011年1月20日获得江西省国资委批准;2011年11月14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11年第36次工作会议审核通过;2011年 12月2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2052 号《关于核准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核准公司向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发行80,412,446 股股份、向北京中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133,674,169 股股份、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8,515,462 股股份、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3,145,864股股份(共计225,747,941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2012年1月20日公司与江能集团(原江煤集团)、北京中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资产交割确认书》;2012年2月2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已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完成。 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的议案》,公司以2012年12月31日总股本494,979,941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10股,共转增股本494,979,941 股。完成此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为989,959,882股。2013年7月22日,公 司在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控股股东江煤集团持有股份为433,056,8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74%,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为272,231,940股,有限售条件股份为160,824,892股(于2015年2月4日解除限售条件)。 2015年4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江能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 统出售所持公司股份共计49,000,000股。减持股份后,公司控股股东江能集团持 有公司股份为384,056,8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80%。2016年1月5日,江能 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购入公司股份共计5,429,258股,增持股 份后,江能集团持有公司股份为389,486,0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34%。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控股股东江能集团持有公司股份为389,486,0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34%。 二、发行人2017年度经营情况 (一)总体经营情况 发行人经营范围为:煤炭开采、煤炭精选加工、煤炭经营(上述三项限分支机构经营),煤层气开发利用,对外贸易经营,矿产品销售,对各类行业的投资,国内贸易及生产、加工,仓储服务,货运代理,设备维修及租赁,房屋租赁,科学研究、信息及技术咨询服务(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许可的凭证经营)。 2002 年上市初期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煤炭生产及煤矸石发电、客车及客车 空调制造,后逐步增加焊接材料、重工机械、钢骨架塑料复合管生产等;2005年,发行人主营业务变更为玻璃及玻璃深加工、客车制造、水泥生产等;2006年,发行人主营业务变更为煤炭生产和销售、客车制造、浮法玻璃和玻璃深加工。 为改善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控股股东江能集团将其所控制的优质煤炭资源注入上市公司,同时置出上市公司原有的玻璃、客车制造资产及业务,从而完成公司煤炭业务及资产的整合。2012 年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发行人主营业务转型为煤炭采选及经营。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煤炭采选及经营,煤炭及物资流通业务。煤炭业务主要产品有冶炼精煤、洗动力煤、混煤、筛混煤、洗末煤、块煤等(煤种主要包括主焦煤、1/3 焦煤、无烟煤、贫瘦煤、烟煤等),主要销往江西省内外(80%在江西省内)钢铁厂、火电厂、焦化厂;煤炭及物资流通业务主要为煤炭贸易(主要为动力煤、精煤)、以及矿山物资贸易(主要为钢材及燃料油贸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所从事的经营模式: (1)生产模式 公司根据各矿井的实际情况统筹下达各矿井的年度生产计划,生产计划主要包括原煤产量、开拓进尺、安全指标等。生产技术部门负责提出矿井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采区工作面接替计划,安全部门负责矿井安全监督检查。各矿负责组织实施生产,包括生产准备、掘进、采煤、机电、运输、通风、调度等环节的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矿井生产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规程、制度,全面执行矿井 质量标准化管理,严格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确保公司正常安全生产。 (2)销售模式 为加强煤炭产品销售管理,与煤炭用户建立长期的销售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稳定煤炭的销售市场,发挥煤炭销售信息平台作用,推进煤炭销售有序、可持续发展,公司煤炭产品实行统一销售管理,由江西煤业销运分公司负责煤炭产品对外销售,实行五统一,即统一对外销售、统一订货(合同)、统一运输、统一结算、统一处理商务纠纷。 此外,为实现煤炭销售集约化经营,提高煤炭产品销售的规模效益,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模经营的原则,公司投资建设的大型的煤炭储备、配煤中心,负责煤炭采购、存储、加工、配送的煤炭销售业务。 (二)主营业务分行业、分产品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元 主营业务分行业情况 毛利率 营业收入比 营业成本比 毛利率比上 分行业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 上年增减 上年增减 年增减(%) (%) (%) 煤炭工业 1,308,705,553.23 1,081,654,670.74 17.35 -4.65 -3.84 减少0.70个 百分点 煤炭及物资 2,586,919,355.78 2,524,974,651.56 2.39 49.91 51.25 减少0.87个 流通 百分点 主营业务分产品情况 毛利率 营业收入比 营业成本比 毛利率比上 分产品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 上年增减 上年增减 年增减(%) (%) (%) 煤炭收入 1,298,368,395.60 1,069,687,345.15 17.61 -4.65 -4.07 减少0.50个 百分点 煤炭贸易 2,368,421,024.93 2,312,561,309.73 2.36 42.57 43.68 减少0.75个 百分点 机修产品 7,914,193.76 7,226,693.38 8.69 482.90 412.31 增加12.59 个百分点 矿山物资销 12,355,749.26 11,870,132.24 3.93 -76.68 -76.29 减少1.61个 售 百分点 煤层气发电 2,422,963.87 4,740,632.21 -95.65 -74.50 -43.02 减少108.10 收入 个百分点 其他 206,142,581.59 200,543,209.59 2.72 1691.64 1931.05 减少11.46 个百分点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江西省内 3,058,497,545.90 2,814,927,751.29 7.96 35.72 42.99 减少4.69个 百分点 江西省外 837,127,363.11 791,701,571.01 5.43 -0.90 -4.12 增加3.18个 百分点 合计 3,895,624,909.01 3,606,629,322.30 7.42 25.74 29.07 减少2.39个 百分点 三、发行人2017年度财务情况 发行人2017年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已经众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17年12月31日 2016年12月31日 增减变动 (%) 资产总额 7,071,707,405.03 7,345,163,557.15 -3.72 负债总额 6,378,403,039.53 5,950,729,268.42 7.1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793,595,207.13 1,481,085,574.54 -46.42 所有者权益合计 693,304,365.50 1,394,434,288.73 -50.28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17年度 2016年度 增减变动 (%) 营业收入 4,130,167,959.38 3,261,235,666.93 26.64 营业利润 -696,534,080.38 -2,005,417,801.33 65.27 利润总额 -712,778,058.89 -2,095,159,187.18 65.98 净利润 -717,840,166.02 -2,143,349,068.44 66.51 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90,100,642.05 -2,056,181,552.48 66.44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17年度 2016年度 增减变动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64,253,420.44 252,832,739.75 -35.03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51,117,102.16 -243,492,729.14 37.94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53,720,348.52 -1,183,612,834.38 87.01 第三章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082号文批准,核准向社 会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的公司债券。 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75万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9,725万元。根据发行人公告的本次债券募集说明 书的相关内容,发行人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改善债务结构。公司已将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按照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全部补充营运资金,2017年度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第四章 本次债券担保人情况 本次债券由江西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出具的《关于下调江西省能源集团公司主体信用等级,“15赣能源MTN001”和“15赣能源MTN002”债项信用等级的公告》,将本次债券的担保人江西省能源集团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由AA下调至AA-,评级展望调整为负面。根据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出具的《江西省能源集团公司2017年度跟踪评级报告》,维持本次债券的担保人江西省能源集团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将主体列入了可能降级的观察名单。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江能集团2017年财务报表进行了审 计,并出具了大信审字【2018】第6-00078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根据 江能集团经审计的2017年合并财务报表,截至2017年12月31日,江能集团总 资产为249.02亿元,负债总额为227.14亿元,所有者权益为21.89亿元。2017 年江能集团实现营业收入102.11亿元,利润总额-5.42元,净利润-5.61亿元。江 能集团净资产较少,因贯彻落实化解煤炭过剩产能造成连续亏损,使“14 安源 债”增信措施的有效性产生了不利变化。 第五章 本次债券利息偿付情况 本次债券于2015年11月20日正式起息,在存续期内每年付息 1次,最后 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支付了自2016年 11月20日至2017年11月19日期间的利息,每1手“14安源债”(面值人民 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2.00元(含税)。 发行人下一次付息日为2018年11月20日,投资人可行使回售权,一旦投资人行使了回售权,发行人将面临较大的还款压力。 第六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2017 年度内,公司债券未出现需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之事项,未召开债券 持有人会议。 第七章 本次债券跟踪评级 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出具了“14安源债”的评级报 告。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AA,公 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将在本次债 券存续期内,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定期跟踪评级并进行披露。 2016年6月14日,中诚信证评出具了“14安源债”的2016年跟踪评级报 告,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A,评级展望由稳定调整为负面,评定本 次债券评级结果为AA。评级调整后,“14安源债”不可作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 易的质押券。2017年2月22日,中诚信证评出具了《中诚信证评关于下调安源 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相关债项信用等级并将其列入信用评级观察名单以及下调担保方江西省能源集团公司主体信用等级的公告》(信评委函字(2017)跟踪006L1),决定将安源煤业的主体评级由AA下调至AA-,将担保方江能集团的主体信用等级由AA下调至AA-,将“14安源债” 信用等级由AA下调至AA-,并将安源煤业主体和“14安源债”债项均列入信用评级观察名单。 2017年6月29日,中诚信证评出具了“14安源债”的2016年跟踪评级报 告,维持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A-,维持“14安源债”信用等级为AA-, 并将安源煤业主体和“14安源债”债项均列入信用评级观察名单。公司已于2018 年4月18日公告2017年年度报告,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 公司尚未完成对本次债券2017年度内的跟踪评级工作。 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将根据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于2018年6月30 日之前出具本次债券的跟踪评级报告,详细情况敬请投资者关注。 第八章 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变动情况 根据发行人公告的2017年年度报告,发行人董事会秘书为兰祖良,未发生 变动情况;发行人证券事务代表为钱蔚,未发生变动情况。 第九章 其他事项 一、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外担保全部为对子公司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截至2017年末,发行人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63,75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36.19%。发行人对外担保均按要求履行了决策程序。 二、涉及的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决诉讼、仲裁情况如下: 1、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天津市缘申诚煤炭有限公司及包头海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江西省高院2016年12月27日下达(2015)赣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被告向原告江煤销售公司支付相关款项10727.7万元、资金占用费4006.4万元,共计人民币14734.1万元。江煤销售公司和包头海顺公司分别向最高院上诉,二审调解,最高院民事调解书对和解协议予以确认天津缘申应归还本金10,727.7万元,资金占用费1,800万元。2017年7月向江西省高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同年9月已查知并冻结账号(合计存款1.68亿元)。鉴于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故公司对此款项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2、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新余浩翔实业有限公司和新余市抱弘贸易有限公司案,被告欠江煤销售公司货款2,150万元,一审、二审江煤销售公司胜诉,担保人新余市抱弘贸易有限公司承担2/3的担保责任。2017年8月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鉴于已采取财产保全手续,不会给公司造成损失。 3、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就应收浙江中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货款1985万元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4月25日南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江西煤业销售有限公司胜诉,已查封担保人价值200万元房产,故公司根据预计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余额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4、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诉江西绿能物矿实业有限公司、范东照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应返还江煤销运分公司款256.78万元。2017年10月1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除起诉后已付20万元外,被告江西绿能物矿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36.78万元本金及利息。因此,按账龄法计提坏账准备236.78万元。 5、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九江鑫乐(后改名为九江鑫宏石化有限公司)、陈箭买卖合同纠纷案,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移送至青山湖区法院审理。2017年12月2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九江鑫乐返还原告预付款项并支付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因此按账龄法计提坏账准备312.93万元。 6、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炭储备中心有限公司诉大连恒达动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3079.31万元,按差额计提坏账准备9079.31万元(冻结担保人景德镇景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账户4000万元)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4月24日,江西省高院作出一审判决,我方胜诉,对方不服上诉至最高院,10 月底与该案的有关被告进行协商,初步达成和解意向,有关被告已向最高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2017年12月7日,最高院作出裁定,准许撤诉,判决生效。12月28日,省高院将已查封担保人景禹能源公司账户的4000万元划入省高院账户。 7、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冀中能源张矿集团怀来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货款2,030万元,2016年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1月开庭,一审判决被告应付江煤销售公司678万元及利息98万元。本年度案件无进展。根据相关当事人现状,公司对此款项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8、公司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及东阳市杜宇燃料有限公司、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被贾满根起诉运输合同纠纷案,原告诉称应收运费117.4万元和逾期利息12.3万元。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5837 号民事判决,江煤销售公司一审败诉。已上诉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江煤销售公司及东阳市杜宇燃料有限公司、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被贾满根起诉运输合同纠纷案,原告诉称应收运费129万元和逾期利息12.3万元。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5831号民事判决,江煤销售公司一审败诉。已上诉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9、2015年12月30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 煤业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原审第三人湖南旭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5)洪民二初字第 36 号判决: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诉讼请求。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不服该判决,于 2016年 1月 15 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7年 3月 20 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赣民终482号民事裁定书:(1)撤销江西省南昌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民二初字第 36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预计不会给公司造成损失。 10、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江西煤业集团销售运输分公司诉江西创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应付江煤销运分公司货款964.2万元,一审江煤销运分公司胜诉。南昌市中院已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江西创丰实业有限公司在被判决应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9,642,436.6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因本案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对此款项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11、2016年1月12日贾满根以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将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 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东阳市杜宇燃料有限公司、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运费等合计 1,016.6万元。2016年12月贾满根又分别以5个运输单位的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将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东阳市杜宇燃料有限公司、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运费等合计745.48万元。2017年11月9日,东阳法院一审判决,5个案件均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贾满根不服,向浙江金华中院提起了上诉。因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法院裁定按上诉人贾满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为终审裁定。 公司认为不会造成相关损失。 12、公司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萍乡市亿鑫工贸有限公司货款3,043万元,萍乡市永朝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806万元于2017年1月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2月24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约定了还款计划,萍乡市亿鑫工贸有限公司、萍乡市永朝贸易有限公司货款未执行还款,民事调解协议无法兑现,并告知法院对所列资产进行强制执行,但可执行财产很少。根据相关当事人的现状,公司对此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13、公司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丰城市纳海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崔明亮及曾卫国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应付江煤销售公司款项4767万元。2017年11月2日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并已生效,但无货款回笼。根据相关当事人现状,公司对此款项全额计提坏账。 14、公司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新余市盛杰工贸有限公司、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廖江闽及沈小铭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应付江煤销售公司货款人民币1537万元,一审江煤销售公司胜诉。2017年案件无进展。根据相关当事人现状,公司对此款项全额计提坏账。 15、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江西煤业集团销售运输分公司就与太红洲公司进行煤炭业务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开庭审理本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萍乡太红洲矿业有限公司于被判决应向原告江西煤业集团销售运输分公司支付款项31,089,750.24元及利息。此案判决尚未生效。 16、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省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诉中海宏祥铜业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应支付交易中心货款1276.71万元,本案尚未开庭,公司对此款项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17、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江西煤业集团销售运输分公司诉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67.63万元及承担利息,2015年11月30日一审判决原告胜诉。2016年8月25日已向威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被告涉诉案件多、金额大,执行难以到位,公司对此款项全额计提坏帐。2017年9月,被告债务总额达450亿元以上,现在银行的监控下运行,所有债务等待重组。 18、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就应收货款 3,999.96 万元 诉九江兴辉工贸有限公司、武宁县煤矿、陈宗辉、黎杏秀买卖合同纠纷案,2016年7月27日一审判决原告胜诉。后双方达成调解,截至2017年12月31日已收回款项1295万元。鉴于已采取财产保全手续,不会给公司造成损失,相关货款可以收回。 19、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就应收泸溪县金利化工有限公司货款2,000.88万元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决被告以抵押给原告价值2,605万元的机械设备优先偿还原告,查封被告资产共计2,421万元,2016年8月29日一审判决原告胜诉。目前案件正在执行中,截至2017年12月31日前已收到还款合计1000.88万元。鉴于已采取财产保全手续,不会给公司造成损失,相关货款可以收回。 20、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及贵州兴盛天旺贸易有限公司、杜希良被钮开奇起诉运输合同纠纷案,2018年2月6日一审判决销售公司偿付运费13.12万元。销售公司已上诉。 21、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炭储备中心有限公司被江苏远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起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因原告江苏远利公司起诉本案第三人江西璐诚贸易公司、江西融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煤炭)合同纠纷案胜诉,被告未按判决要求付款,法院认为其交易标的物(煤炭)销售给了储备中心,冻结了江西融利实业有限公司在储备中心的合同债权 200 万元,并向储备中心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储备中心提出执行异议。江苏远利公司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为由起诉储备中心,请求判令储备中心向其支付煤款252.2万元。2017年6月 30日,法院一审判决储备中心向原告江苏远利公司支付141.88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该债权人代位权案对公司不会造成损失。 22、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集团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被遵义市汇川区团结煤矿就应收煤款34.5万元向遵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5年10月8日遵义市中院裁定发回重审。2018年2月6日一审判决销售公司偿付煤款10.6万元。销售公司已上诉。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江西煤业集团销售运输分公司就应收河北大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货款143.52万元司向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达成调解协议。2017年11月,款项全部收回。 23、公司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就应收江西方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60.8万元向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2月法院已受理,于2017年11月3日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24、公司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就应收江西创丰实业有限公司货款4,401.58万元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3月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根据相关当事人现状,公司对此款项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25、公司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就应收江西煤炭多种经营实业有限公司货款582.95万元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1月法院已受理,待开庭。该债权已以黄柏金、沈利萍位于南昌市的两处房产(537平米)抵押。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就应收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货款10,838万元向河北省高院提起民事诉讼。河北省高院判决江煤销售公司一审胜诉。双方上诉,二审达成和解协议。2017年12月止,平山敬业已还款9337.92万元,余欠1500万元已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 26、公司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就萍乡太红洲矿业有限公司货款3296万元(账面应收余额3,144万元,资金占用利息152万元),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5年12月7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 法院判决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胜诉。萍乡太红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再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 6月13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江煤销售公司败诉。2016年9月18日,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该案。2017年1月18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4日下达的(2016)最高法民申29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2017年没有任何进展。故公司对此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三、本次债券的其他事项 (一)核销去产能关闭煤矿2016年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部分资产: 为落实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政策,继2016年关闭退出8对矿井计划如期 完成后,列入2017关闭退出计划的桥二煤矿、东村煤矿和白源煤矿3对矿井中, 桥二煤矿及东村煤矿两对矿井已在报告期内关闭退出,并通过省级验收。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报请江西省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白源煤矿调整延期至2020年关闭退出,青山煤矿列入2018年关闭退出计划。 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对已关闭退出煤矿及相关单位的井巷建筑物、与煤矿生产相关的地面建筑物和井下部分不能回撤的设备等固定资产、与井巷工程有关的在建工程、关闭退出煤矿的采矿权和相关的材料物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共计1,311,849,820.32元,其中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163,891,104.30元,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62,713,695.41元,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56,354,434.38元和存货跌价准备28,890,586.23元。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报请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公司核销2016年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部分资产计874,060,839.60元。因上述拟核销部分资产已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本期财务状况无影响。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确认后,上述资产损失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可扣除的金额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数为准。 (二)2017年度计提去产能关闭矿井资产减值准备: 2017 年,公司对下列去产能关闭退出煤矿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包括已关闭 退出的桥二、东村煤矿等相关资产,列入2018年关闭计划已经启动的青山煤矿 相关资产,列入2020年关闭计划的白源煤矿相关资产。 2017年去产能关闭退出煤矿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总额为492,871,670.40 元, 其中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66,611,224.18元,在建工程减值准备6,127,577.70 元,无形资产减值准备9,750,569.10元,存货跌价准备10,382,299.42元。 (三)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公司债券可能被暂停交易: 发行人2018年4月18日发布的《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 报告》显示:2017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9,010.06万元。 公司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且公司2017年度经审 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仍为负值,公司出现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的情形。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股票种类与简称 A股股票简称由“安源煤业”变更为“*ST安煤”。 (2)实施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18年4月19日。 (3)实施风险警示的有关事项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4条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 于2018年4月18日停牌1天,4月19日起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实施退市风险 警示后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将在风险警示板交易。 2、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或终止上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的相关规定,若公司2018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公司股票将可能被暂停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4安源债,债券代码:122381)将可能被暂停交易。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上述相关事项后,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并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安源煤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2014 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分别于2017年1 月、2017年3月、2017年10月、2018年1月、2018年2月出具了5次临时受 托管理事务报告,于2017年6月出具了2016年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提示了 相关事项和风险。 本受托管理人提请投资者注意上述报告中披露的有关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公司涉讼情况较多、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债券将可能被暂停上市交易的情况,并提醒全体债券持有人密切关注发行人的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本受托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对本次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 年修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信息披露职责。 四、相关当事人 2017 年度,本次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担保人和资信评级机构均未发生 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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