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变电气关于“11天威债”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发布时间:2018-06-30 08:05:00
证券代码:600550  证券简称:保变电气  公告编号:临2018-040债券代码:122083  债券简称:11天威债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1天威债”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年7月6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年7月9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年7月11日

   摘牌日:2018年7月11日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2011年7月11日发行的2011年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7月11日开始支付2017年7月11日至2018年7月10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2011年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11天威债

  (三)债券代码:122083

  (四)发行总额:人民币16亿元;

        债券余额:人民币3269.70万元。2016年7月11日,本
公司按照11天威债回售条款对本期债券进行了回售,回售后债券余额为人民币3269.70万元。


  (五)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六)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5年票面年利率为5.75%,在债券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5年票面年利率5.75%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2016年5月26日,本公司发布了《关于“11天威债”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不调整的公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不上调“11天威债”存续后2年的票面利率,即“11天威债”的未被回售部分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5.75%不变(注: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七)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八)起息日:为公司债券的发行首日,即2011年7月11日。
  (九)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2年至2018年每年的7月11日。如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兑付日:2018年7月11日。

  (十一)上市时间和地点:于2011年7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十二)负责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按照《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关于“11天威债”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不调整的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75%。本次付息每手“11天威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57.5元(含税),每手兑付本金为1,000元。本期债券共派发利息为1,880,077.5元(含税),派发本金总额为32,697,000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年7月6日

  (二)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年7月9日

  (三)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年7月11日

  (四)摘牌日:2018年7月11日

  四、兑付对象

  本期债券本次还本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7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天威债”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期兑付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一)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二)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三)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四)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五)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继承张彩勃

  联系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天威西路2222号

  电话:0312-3252455

  传真:0312-3309000

  邮政编码:071056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子桐、胡昊文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电话:010-85130637

  传真:010-65185227

  邮政编码:100010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楼
  联系人:安弘扬

  电话:021-38874800-8405

  特此公告。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29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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