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投资事项的独立意见
发布时间:2017-10-21 08:00:00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投资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六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与海峡石油化工、GREEN CONCEPT GLOBAL LIMITED、SONNY WU共同投

资设立AESC(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进行AESC中国总部、年产20GWH三元锂电池及研发基地项目的投资,有利于公司拓展业务领域,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和提高整体市场竞争能力。通过合资方式,发挥各自优势,有利于加快推动公司战略转型,促进公司价值提升。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陈留平         邹雪城        芈永梅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相关阅读:
发布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