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股份: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发布时间:2017-11-18 08:00:00
证券代码:002077           证券简称:大港股份         公告代码:2017-063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7年11月2日在《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7年11月15日刊登了《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现场会议于2017年11月17日下午2:3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

票时间为2017年11月16日下午3:00至2017年11月17日下午3: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17日上午9:

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16日下午3:00至2017年11月17日下午3:

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362,398,579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4%,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

人,代表股份340,21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62%;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2,186,1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谢恒福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2,398,5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的0%,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609,2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2,398,5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的0%,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并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2,398,5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的0%,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2,609,2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2,398,5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的0%,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5、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2,398,5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的0%,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亮、胡罗曼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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