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股份: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现就公司聘任财务总监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孙丽娟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孙丽娟女士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能够胜任所聘岗位,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本次提名、聘任财务总监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聘任孙丽娟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独立董事: 陈留平 邹雪城 芈永梅 2018年3月13日
相关阅读:
验证码:
- 最新评论
- 我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