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股份: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发布时间:2018-10-12 09:18:00
证券代码:002077 证券简称:大港股份 公告代码:2018-064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26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8年10月10日刊登了《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8年10月11日下午2:3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10月10日下午3:00至2018年10月11日下午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10日下午3:00至2018年10月11日下午3: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342,949,5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937%,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342,943,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927%;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6,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谢恒福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用了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谢恒福:同意342,943,4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当选公司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23,1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790%; 王刚:同意342,943,4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当选公司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23,1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790%; 胡志超:同意342,943,3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当选公司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23,0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558%; 景学宝:同意342,944,3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当选公司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24,0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887%; 2、审议并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用了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邹雪城:同意342,944,3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当选公司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24,0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887%; 芈永梅:同意342,944,3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当选公司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24,0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887%; 岳修峰:同意342,953,3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11%,当选公司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33,0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8852%;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审议并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本议案采用了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贡震秋:同意342,953,3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11%,当选公司监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33,0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8852%; 练敏:同意342,943,4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当选公司监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2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816%;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个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上述监事将与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亮、蒋成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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