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股份:独立董事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发布时间:2018-12-13 09:15:00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江苏港汇化工有限公司(简称“港汇化工”)、镇江出口加工区港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港诚国贸”)、镇江港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港源水务”)、控股子公司镇江市港龙石化港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港龙石化”)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为港源水务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有助于解决港汇化工、港诚国贸、港源水务、港龙石化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融资结构,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对上述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港龙石化)经营和财务能有效控制,能够掌握和监控上述子公司的资金流向,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董事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于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邹雪城 芈永梅 岳修峰 2018年12月13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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