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股份:关于“15中环债”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发布时间:2018-06-30 08:00:00
证券代码:002129          证券简称:中环股份      公告编号:2018-67
债券代码:112265          债券简称:15中环债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5中环债”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利率调整:“15中环债”(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人选择将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从5.25%调整至6.10%。

    2、回售价格:100.00元/张。

    3、回售登记期:2018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4日(限交易日)。

    回售资金到账日:2018年8月13日。

    4、根据《募集说明书》设定的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在做出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5、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5中环债”。截至2018年6月29日,“15中环债”的收盘价为99.00元。略低于回售价格,但后续交易价格可能发生变动,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为保证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简称“15中环债”)。

    3、发行总额:人民币1.8亿元。

    4、债券简称:15中环债(深交所)

    5、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代码:112265。


    6、计息期限:自2015年8月13日至2020年8月12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计息期限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8年8月12日止,未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2日止。

    7、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资金到帐日,发行人将按照深交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公司第一次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9、资信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10、信用级别: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1、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3年(2015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12日)票面利率为5.25%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将票面利率上调至6.10%,本期债券存续期后两年票面利率为6.10%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登记期:2018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4日(限交易日)。

    2、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以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3、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
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4、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5、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8年8月13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者办理兑付。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8年8月13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7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12日期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5.25%。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登记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登记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由各付息网点在向个人支付时统一由各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QFII(RQFII)缴纳企业债券利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由发行人负责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完税证明,请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本公司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蒋缘

联系电话:022-23789787
传真:022-23789786
(二)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潘志源
联系电话:18202301316
传真:010-88085256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人:赖文华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5楼联系电话:0755-21899321
特此公告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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