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011:宝泰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孙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向七台河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人民币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孙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向七台河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人民币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我们对公司孙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向七台河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人民币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对该事项发表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经审查,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孙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向七台河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人民币的事宜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该事项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应予以回避表决,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孙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向七台河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人民币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永平: 慕福君: 闫玉昌: 二O一六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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