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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照明:关于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
2017-06-29 08:00:00
股票简称:佛山照明( A 股) 粤照明 B( B 股)
股票代码: 0 0 0 5 4 1 ( A 股) 2 0 0 5 4 1( B 股)
公告编号: 2017-022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3 日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以下
称“ 广晟财务公司” )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半年。鉴于双
方前期的良好合作,及为了提高公司资金管理收益,公司与广晟财务
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一年。根据《金融服务协议》约定,
广晟财务公司将为公司提供存款、结算服务及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
融服务。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存放在广晟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
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
2、由于公司与广晟财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广东省广晟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
易构成关联交易。
3、 2017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
议案》,关联董事何勇、程科、戚思胤、 黄志勇依法回避了表决,独立
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交易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办理上述事项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
关法律文件。
4、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 名称: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
2、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3、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17 号广晟国际大厦 52
楼 。
4、 法定代表人:刘伯仁
5、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 亿元
6、 成立日期: 2015 年 6 月
7、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 L0216H244010001
8、营业执照注册号: 91440000345448548L
9、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
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
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
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
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
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10、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2016.12.31(已经审计) 2017.5.31(未经审计) 
总资产 595718.03 383164.94
总负债 492375.12 276089.75
净资产 103342.91 107075.18
2016 年度(已经审计) 2017 年 1-5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2851.41 7936.77
利润总额 4147.42 4017.97
净利润 3106.52 3732.27
11、与公司的关联关系说明: 广晟财务公司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广
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 广晟财务公司是公司的关联方。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根据协议约定,在协议有效期限内,广晟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
款、结算服务。公司在协议有效期内存放在广晟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
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 1.5 亿元。
四、交易协议《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2、乙方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
构,合法持有《金融许可证》并持续有效。依据有关企业集团财务公
司的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具备为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其成
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资质。
3、甲乙双方均为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控股的子公司。
甲方同意选择乙方作为为其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之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金
融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原则
1、甲乙双方互相视对方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双方同意进行金融业
务合作,乙方在依法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
相关金融服务。
2、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其
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可优先选择乙方提
供的金融服务。
3、甲乙双方应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二)服务内容
乙方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向甲方依
法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
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至少不低于同期中
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 3)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甲方提取存款时需按照乙
方程序要求操作。
2、结算服务
( 1)乙方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
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 2)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按照规定收取的结算费用,
应不高于中国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用标准。
3、其他金融服务
( 1)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
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
订立独立的协议;
(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中国人民
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
项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或协议以约定双方具体权利义务。
(三)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甲方与乙方的
金融服务交易作出以下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1、存款服务:公司在协议期间,公司存放在广晟财务公司的每
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
2、结算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结算服务
按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四)协议期限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后生效,有效期一年。
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广晟财务公司作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
从事的非银行金融业务受到国家监管部门持续、严格的监管,具有为
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各项指标均达到《企业集团财务
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的实施,有利于满足公司经营业务
发展的需要,拓宽金融合作机构范围,提高资金管理收益。《金融服务
协议》条款公平、合理,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的总金额
2017 年年初至 2017 年 6 月 22 日,公司在广晟财务公司的存款
金额为 1 亿元。
七、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过认真审阅本次议案及相关资料,认为该关联交
易事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交
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
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项关联交易有利于满
足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管理收益。我们同
意本关联交易事项。
八、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3、公司与广晟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
4、 广晟财务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5、广晟财务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报告。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6 月 28 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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