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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泽: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9-07 08:05:00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ST华泽             公告编号:2017-106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有否决议案的情况,议案3《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的议案》未获表决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9月6日(星期三)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9月5日至2017年9月6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6 日上午9:

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9月5日15:00至2017年9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西安绿地假日酒店翠玉厅2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召集人:公司监事会

    5、主持人:监事会主席孙军平先生

    6、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06人,代表股份253,974,267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7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股份

218,857,2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2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301人,代表股份

35,117,0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03人,代表股份53,906,120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9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 人,代表股份

18,789,0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301 人,代表股份

35,117,0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参加了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监事会依法召集,监事会主席孙军平先生主持,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向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办理授信内贷款展期事项的议案

    同意178,913,262股,占有效投票的70.44%;反对75,046,105股,占有效投票的29.55%;

弃权14,900股,占有效投票的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有5%股份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499,279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60.29%;反对21,391,941股,占

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39.68%;弃权14,900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0.03%。

    该提案获表决通过。

    2、关于增补钦义发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159,255,331股,占有效投票的62.70%;反对94,676,275股,占有效投票的37.28%;

弃权42,661股,占有效投票的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有5%股份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841,348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23.82%;反对41,022,111股,占

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76.10%;弃权42,661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0.08%。

    该提案获表决通过。

    3、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158,890,807股,占有效投票的62.56%;反对95,036,199股,占有效投票的37.42%; 弃权47,261股,占有效投票的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有5%股份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476,824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23.14%;反对41,382,035股,占 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76.77%;弃权47,261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0.09%。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表决结果同意票需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该提案未获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星、任寰阳 3.结论性意见: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监事签字确认的《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 2.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 会 二O一七年九月七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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