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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电池回收意见稿公布 违反规定罚则分明
2016-12-02 12:54:00
关键词:动力电池回收意见稿动力电池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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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机构预计,我国废旧动力锂电池回收市场将从2018年开始爆发,当年即达50亿元规模。到2020年,我国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累计报废量将达到12万至17万吨,回收市场规模将进一步增长至136亿元。到2023年,市场规模将增加至311亿元,巨大的市场空间给人无限想象。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 12月1日,国家工信部公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了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原则,强调要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由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主体责任。该意见稿并不局限于电池回收的某个阶段,而是坚持产品全生命周期理念,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统一的原则,强调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电池中国》网认为,这将有利于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为动力电池回收产业乃至整个电池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化发展提供了保障。

  设计、生产及回收企业责任分明

  该意见稿对动力蓄电池的整个生命周期(设计阶段、生产阶段、销售阶段、回收阶段等)都提出严格要求,各企业要从自身的领域为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提供便利和支持。

  设计阶段要求:意见稿对动力蓄电池的设计阶段制定了严格的标准,要求动力蓄电池设计开发采用标准化、通用性及易拆解的结构设计,协商开放动力蓄电池控制系统接口和通讯协议等利于回收利用的相关信息,对动力蓄电池固定部件进行可拆卸、易回收利用设计,要求材料尽可能使用再生材料,有害物质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该意见稿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也提出明确要求,新能源汽车在设计阶段要考虑到为装卸电池提供便利,在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时应提供动力蓄电池拆卸、拆解及贮存技术信息说明。

  生产阶段要求:意见稿要求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为电池编制“身份证”,按照国家统一编码标准要求对所生产动力蓄电池产品进行编码。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溯源信息系统中建立动力蓄电池编码与新能源汽车的对应关系,并通过企业监测平台监控动力蓄电池运行安全状态。

  回收阶段要求:在回收阶段,意见稿明确汽车生产企业应作为动力电池回收的责任主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鼓励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回收拆解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等通过多种形式,合作共建、共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网络。

  此外,意见稿还对销售阶段、使用维修阶段、报废阶段、用户责任、收集、贮存、运输等提出相应要求。

  综合利用 提高利用水平与经济效益

  行业内诸多研究机构对废旧动力蓄电池的综合利用已有不少研究,很多企业也在开展动力电池的回收实践。意见稿要求遵循“先梯级利用后再生利用”的原则,开展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提高综合利用水平与经济效益。

  意见稿分别对动力电池梯级利用企业、梯级利用电池和再生利用企业提出要求。梯级利用企业要对符合要求的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分类重组利用,按照国家统一编码标准对梯级利用电池进行编码和加贴标识,同时对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移交至再生利用企业。

  梯级利用电池应通过梯级利用电池产品的标识认定,不符合该要求的梯级利用电池产品不得生产、销售。

  再生利用企业应遵循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信息规范拆解,开展再生利用,对不可利用残余物,要进行环保无害化处置。

  违反规定 后果很严重

  该意见稿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和综合利用企业分别制定了严厉的罚则,如果企业违反规定,则要承担严重的后果。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达标的将暂停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新产品申报,这是新能源车企并不想看到的。

  意见稿规定,国内电池企业与《<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挂钩,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逾期未改正或改正未达标的,将撤销列入《<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资格或暂不受理申报。

  而综合利用企业则与《<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挂钩,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达标的将撤销列入《<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资格或暂不受理申请。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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