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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资源:关于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2016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回复的专项审核说明
2017-06-01 08: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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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2016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回复的

                                   专项审核说明

                                                     瑞华专函字【2017】48130001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交易所《关于对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

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627号),本所对贵交易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核实,

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1、公司主要从事采掘业、金融业、汽车制造业等业务。年报显示,本期共实现营业收入8.64亿元,同比下降41.15%。请公司补充披露:(1)各项主营业务的业务模式、结算方式、回款期限,以及相应收入确认政策;(2)涉及商品销售的,说明现销与赊销对收入贡献的比例,并披露公司信用销售政策及后续回款情况;(3)金融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盈利模式,相应客户存款、贷款等业务的利率、佣金及手续费等的收取标准,并将其与同类金融机构进行比较:(4)自查金融业务的合规性。请公司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1)公司现从事的主要业务涉及矿产资源、融资租赁和新能源汽车三大板块。公司各项主营业务的业务模式、结算方式、回款期限,以及相应收入确认政策;

     公司所从事的采掘业系全资子公司甘肃阳坝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坝铜业”)及控股子公司南京银茂铅锌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茂矿业”)所涉的矿产资源业务,均采用以产定销的业务模式,部分产品为预收货款,款到发货,部分产品为货到后付 70-80%的货款(具体比例根据交易双方合同约定),待结算单报出后,公司开具发票结清此批货款,回款期限约为15天左右,均以货币资金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结算。各子公司根据取得的发货通知、称重统计表、产品合格证、客户验收确认单及销售结算单等单据,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

     公司所从事的金融业系控股子公司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租赁”)所涉的融资租赁业务,业务模式主要包括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等类型,其中,直接租赁是根据承租企业对设备制造厂商和设备的选择,与设备制造商签订购买合同并购买设备,出租给承租企业使用,承租企业支付租金,租期结束时,承租企业可选择续租、退租、留购;售后回租则是向承租企业购买其现有设备,承租企业再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回设备,同时获得出卖设备对价的流动资金。上述业务模式均由承租企业以货币资金按月度或季度向交通租赁进行租金结算。交通租赁与承租企业签署相关租赁合同后,其财务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在设备租赁起始日,按相关规定分别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和未实现融资收益,记录未担保余值,并据此列示长期债权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或有租金于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所从事的汽车制造业系控股子公司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客车”)所涉的客车生产业务,采用以销定产的自主生产模式,销售以直销为主。恒通客车与客户签订购车合同后,根据合同签订的数量和技术配置定量组织生产,完成后交付车辆,客户收货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或签收确认后,向恒通客车支付首期货款(具体比例根据合同约定,一般为总价款的 30%左右),余款再分期支付,或全部购车款均分期支付,以货币资金和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结算。恒通客车在客户收到验收合格证明或签收确认时确认收入,回款期限根据招投标所设定的付款条件所确定。

     会计师核查意见:

     审计报告期内,我们对营业收入实施了适当是审计程序,包括检查相应销售合同、对应收账款及营业收入实施函证、对期后回款及销售退回进行了检查、对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对存货实施监盘、检查产品发出及验收的有效性等程序,我们认为公司所描述业务模式、结算方式、回款期限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回复(2)涉及商品销售的,说明现销与赊销对收入贡献的比例,并披露公司信用销售政策及后续回款情况;

    报告期内,涉及商品销售的子公司及明细如下:

                             公司2016年商品销售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恒通客车   银茂矿业   阳坝铜业   宇量电池   龙能科技     合计

     现销金额          1,078     18,152      9,005      8,112        627     22,419

     赊销金额         20,248                               274      1,897     36,974

       小计           21,326     18,152      9,005      8,386      2,524     59,393

  现销对收入的贡        1.82      30.56      15.16      13.66       1.05      62.25

   献比例(%)

  赊销对收入贡献       34.09                               0.46       3.20      37.75

   的比例(%)

     根据上表列示,报告期内,赊销总金额为22,419万元,占商品销售收入贡献的比

例为 37.75%,现销总金额为 36,974万元,占商品销售收入贡献的比例为 62.25%。

其中,恒通客车赊销金额为 20,248万元,占当年赊销总金额的 90.32%,其余子公司

已在报告期内进行了处置。

     恒通客车所销售的产品为公交客车,客户群体多为国有公交公司,信用较好,但一般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并设定既定的付款条件,付款期限较长。恒通客车主要通过对客户的信誉、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在投标前,对包括付款条件在内的招标内容进行综合评估,并确定是否参与招投标,从而确定账期。

     经审计,截至2016年12月31日,恒通客车应收账款余额为39,784万元。自

2017年1月1日以来,截至目前,上述款项已共计回款8,604万元,回款情况正常。

     会计师核查意见:

     审计报告期内,我们对恒通客车应收账款及营业收入实施了适当的审计程序,包括了解相关销售政策、检查相应销售合同、银行流水实施双向核对及对应收账款及营业收入、货币资金实施函证、对期后回款进行检查等程序,我们认为公司所描述的现销与赊销对收入贡献的比例及恒通客车信用销售政策及后续回款情况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回复(3)金融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盈利模式,相应客户存款、贷款等业务的利

率、佣金及手续费等的收取标准,并将其与同类金融机构进行比较。

     如前所述,公司所从事的金融业务系控股子公司交通租赁所涉的融资租赁业务,涵盖金融、贸易、财会、法律、工程等业务,涉及交通、水务、环保、酒业、教育、医疗器械、钢铁、能源、工程机械等行业。根据其业务性质,交通租赁主要通过向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借款、保理业务等方式获取资金,从而向客户提供金融租赁服务,并收取租金等以获取收益,手续费以公司与客户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确定,无具体的收费标准,采用向客户进行信用评级、租赁标的评估等综合因素进行定价。作为类金融企业,交通租赁盈利模式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似,以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获取利息。

     会计师核查意见:

     审计报告期内通过对公司盈利模式的了解及实施对租赁合同的检查、对手续费核算的测试、对大额长期应收款及租赁收入实施函证等程序,我们认为公司所描述盈利模式、手续费收取等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回复(4)自查金融业务的合规性

     经公司自查,交通租赁于2009年12月25日取得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确认第六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商建函【2009】51 号),批准其开展租赁业

务,其经营资质合规合法;截至目前,交通租赁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不存在不合规情形。

     会计师核查意见:

     审计报告期内,我们检查了交融租赁报告期内相关的业务情况,未发现超出融资租赁及经营租赁外的其他业务及违规行为。

     2、年报显示,公司2016年应收票据7164万元,较2015年的2719万元增长较

大。请进一步说明以下问题:(1)应收票据与公司何种业务相关,是否具有商业实

质,是否存在偿付风险;(2)结合公司产品销售量、销售收入、产品销售结算模式等情况,说明应收票据本期大幅增长的原因;(3)公司期末终止确认的票据金额达2590万元,请公司说明是否对终止确认的应收票据承担连带责任,并说明终止确认票据的会计处理依据。请公司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1)应收票据与公司何种业务相关,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存在偿付风险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票据7,164万元,均为子公司恒通客车销售

其产品所收到的票据,其中,银行承兑汇票5,291万,银行信用证1,873万,主要销

售客户为重庆及其他地区的公交公司,具有真实交易背景,未出现到期不能承兑的情况,偿付风险较低。

     会计师核查意见:

     审计报告期内对应收票据实施了适当的程序,包括实地监盘、检查相关合同及对应收票据的类别分析、检查期后承兑情况等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应收票据具有商业实质且均为银行承兑,偿付风险较低。

     回复(2)结合公司产品销售量、销售收入、产品销售结算模式等情况,说明应收票据本期大幅增长的原因

   2016年度,公司实现销售收入85,044万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

票据7,164万元,较2015年增加163.54%。本期除已背书转让的部分,大部分应收

票据尚未到期兑付;另外,报告期内,恒通客车对外积极拓展海外市场,较上年大幅增加,跨境交易结算使用的银行信用证增加,对内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将部分应收账款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进行清收,优化应收项目的资产结构,导致年末应收票据增加。

     会计师核查意见:

   通过对应收票据实施适当的监盘、检查等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公司所描述的票据增长原因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回复(3)公司期末终止确认的票据金额达2590万元,请公司说明是否对终止确

认的应收票据承担连带责任,并说明终止确认票据的会计处理依据

     公司期末终止确认的票据金额2,590万元,为子公司恒通客车收到的客户出具的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供应商支付货款。

     应收票据背书转让后,本公司只是票据流转链条上的一个环节。根据证监会公告[2010]37号“对于已贴现应收票据等金融资产应以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作为终止确认的主要依据,公司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金融资产。”以及证监会公告[2011]41号、[2012]42号要求,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处理“风险实质性转移与形式上追溯权的关系”。应收票据作为一项金融资产,其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系信用风险及利率风险,综合起来看,可认为对于国内已上市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出具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而言,信用风险并不重大,公司通过贴现和背书可以转移该等票据所有权上的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对此类银行承兑汇票,即使贴现或背书转让时附有追索权,前手也可以终止确认该等应收票据,而无需将其作为一项以应收票据作为质押的融资列报。

     会计师核查意见:

     通过对公司背书应收票据的检查,公司终止确认的应收票据均为银行承兑汇票,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的理解,公司终止确认票据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此页无正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范江群

                                                                    中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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