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变电气)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加强公司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保变电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管理
服务活动,通过应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评价和改善经营活动、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的效果,增加企业价值和改善运营,促进企业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保变电气内部审计目标是促进保变电气依法经营、规范管理,维护保变电气经济运行安全,保障保变电气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第四条 保变电气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规及兵装集团与保变电气规章制度,对保变电气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成员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与业务指导,发挥预防、监督、评价和服务的功能。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保变电气本部、主要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并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经营规模、财务收支额较小,不具备设置独立审计机构条件的成员单位,应当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成员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变更应报保变电气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六条 保变电气内部审计机构受董事会领导,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工作。
第七条 保变电气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审计制度体系,根据保变电气发展战略制定保变电气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指导、监督各成员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按照内部审计制度和办法开展工作;
(三)负责组织保变电气及成员单位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建设项目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审计项目,并根据内部审计发展趋势和保变电气发展要求,不断拓展审计项目;
(四)完成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委派和上级机关委托的审计事项;(五)负责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对各成员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检查和考评;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保变电气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八条 保变电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内部审计机构拥有履行职责必需的权限:
(一)根据要求参加保变电气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保变电气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企业有关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报送有关经济活动计划、全面预算、财务分析、会计报表、有关合同、内控相关资料、全面风险相关资料、项目建设相关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等;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和凭证,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及项目建设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文档资料、图纸、工程预决算、合同等;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董事会)、保变电气有关领导报告;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董事会)授权可暂时予以封存;
(七)保变电气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权或者问责权;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九条 保变电气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董事会要求,结合保变电气的具体情况,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条 保变电气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审计计划。应当成立审计组,并制订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等审计要素。
第十一条 实施审计前,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配合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并不限于审核、询问、观察、监盘、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如果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组应在审计人员工作结束后,编制审计报告初稿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四条 保变电气内部审计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经批准或授权后代表保变电气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并下达被审计单位执行。执行过程中需要保变电气其他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十五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成员单位须向保变电气内部审计机构书面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必要跟踪审计和后续审计。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要将获取审计证据有关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四章 审计工作要求与管理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诚信、客观、保密、胜任。
第十八条 保变电气为内部审计配置必须、充分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有效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保变电气建立健全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审计结果运用制度,推行审计公告制度。
第二十条 保变电气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审计工作的计划、组织、指导、控制和监督,合理配置各项审计资源,建立审计工作管理体系,提高审计效率和审计质量。
第二十一条 保变电气内部审计机构应定期进行自我检查和评估,并接受董事会或授权机构开展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与评价。
第二十二条 保变电气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抽调本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和社会中介机构有专长的审计人员组成内部审计工作组,代表保变电气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保变电气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委托社会有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对保变电气及其成员单位审计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有效性进行监督,对审计机构提出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审核,以审核后的审计内容由中介机构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审计意见书或做出审计决定。保变电气内部审计机构要做好社会中介机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变电气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国家《保密法》和保变电
气保密相关规定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并在审计工作中执行保密协议条款,严防失密、泄密事件发生。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工作,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保变电气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执行不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保变电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保变电气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着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在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变电气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或保变电气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给保变电气或成员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内部审计人员,主管单位将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是保变电气内部审计的基本制度,适用于保变电气和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保变电气董事会授权审计与风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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