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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电股份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达到1%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
2017-09-01 10:07:00
证券代码:600184        股票简称:光电股份        编号:临2017-27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达到1%及

                            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8月10日,公司披露了本公司控股股东北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光电集团”)的一致行动人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兵投资”)于2017年8月9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合竞价方式首次增持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并计划在未来6个月内累计增持比例(含首次增持)不低于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114%,不高于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4.914%,增持均价不高于每股20.5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当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截止2017年8月31日,中兵投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

累计增持公司股份5,744,720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129%,现将有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的主体情况

    1、增持方: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兵投资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光电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同为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两者构成法定的一致行动关系,为一致行动人。

    2、增持情况

    2017年8月9日至2017年8月31日,中兵投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

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5,744,720 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1.129%。

    增持前,光电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54,458,5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36%,

中兵投资持有公司股份71,705,446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14.094%,光电集

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07,167,7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376%。

    增持后,光电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54,458,5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36%,

中兵投资持有公司股份77,450,1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223%。光电集团及

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12,912,4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505%。

    3、增持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增持。

    二、后续增持计划

    1、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目前价值认可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

    2、增持数量:择机增持,自2017年8月10日起6个月内增持比例不低于

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100%,不高于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4.900%,累计增持比

例不低于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114%,不高于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4.914%。

    3、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视市场情况及自身资金状况,自2017年8月10

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

    4、拟增持股份价格:根据股价变化和市场趋势择机增持,增持均价不高于每股20.50元。

    5、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拟用自有资金择机增持公司股份。

    6、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风险: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增持计划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增持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

    三、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中兵投资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次增持股份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2012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光电集团及其一

致行动人所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一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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