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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玻A: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2017-10-11 08:00:00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公司简称:南玻A           股票代码:000012                  独立财务顾问:无

                                                                  是否存在该

序号                            事项                            事项(是/否/   备注

                                                                   不适用)

                      上市公司合规性要求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否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否

       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否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宜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否

 5    是否已经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是

 6    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否

                      激励对象合规性要求

 7    是否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否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8    是否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否

 9    是否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否

 10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否

 11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否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12   是否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否

       理人员情形

 13   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宜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否

 14   激励名单是否经监事会核实                                      是

                      激励计划合规性要求

 15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      否

       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16   单一激励对象累计获授股票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否

 17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是否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      是

       益数量的20%

18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已列明其姓      是

     名、职务、获授数量

19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起计算是否未超过10年            是

20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               是

                股权激励计划披露完整性要求

21   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事项是否完整                                是

     (1)对照《管理办法》的规定,逐条说明是否存在上市公司不

     得实行股权激励以及激励对象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情形;说明      是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会否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

     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是

     (3)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

     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的权益数量及占      是

     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总额的百分比;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及其计算方法的说明

     (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应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

     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      是

     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

     百分比;以及单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

     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的说明

     (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或授权日的确定方式、可      是

     行权日、锁定期安排等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

     法。如采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二十九条规定的方法以外

     的其他方法确定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的,应当对定价依据及定      是

     价方式作出说明,独立董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该定价是否损

     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发表意见并披露

     (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拟分次授出权益的,

     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获授权益的条件;拟分期行使权益的,

     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行使权益的条件;约定授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如激励对象包

     括董事和高管,应当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      是

     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的,应充分披露所设定

     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公司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

     后期激励计划公司业绩指标如低于前期激励计划,应当充分说

     明原因及合理性

     (8)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当中,应明确

     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以及激励对象不得行使权益的期      是

     间

     (9)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      是

     程序(例如实施利润分配、配股等方案时的调整方法)

     (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

     值的确定方法,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及其合理性,实施股权      是

     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11)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是

     (12)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      是

     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13)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      是

     机制

     (14)上市公司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激励对象有关披露

     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      是

     权益或行使权益情况下全部利益返还公司的承诺。上市公司权

     益回购注销和收益收回程序的触发标准和时点、回购价格和收

     益的计算原则、操作程序、完成期限等。

               绩效考核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2   是否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是

23   指标是否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否有      是

     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24   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照公司    不适用

     是否不少于3家

25   是否说明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是

                 限售期、行权期合规性要求

26   限制性股票授权日与首次解除解限日之间的间隔是否少于1年       否

27   每期解除限售时限是否未少于12个月                             是

28   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      是

     的50%

29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是否少于1年         否

30   股票期权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是否不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       是

31   股票期权每期行权时限是否不少于12个月                         是

32   股票期权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      是

     股票期权总额的50%

       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合规性要求

     独立董事、监事会是否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

33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意      是

     见

 34   上市公司是否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照管理办      是

       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1)上市公司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      是

       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是

       (3)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管理      是

       办法》的规定

       (4)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是

       规的规定

       (5)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      是

       义务

       (6)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否

       (7)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否

       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8)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是否根      是

       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9)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是

 35   上市公司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发表的专    不适用

       业意见是否完整,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

                      审议程序合规性要求

 36   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是

 37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股东是否拟回避表决     不适用

 38   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是

 39   是否存在金融创新事项                                          否

    本公司保证所填写的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担因所填写情况有误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017

                                                                        年10月11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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