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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日新能: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细则(2016年7月)
2016-07-29 08:00:00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加强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构建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体系,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信息披露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信息披露跨部门协调机制,不改变公司原有的治理架构及信息披露体系,不同于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不替代董事会秘书职能。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的委员由以下人员组成:董事长、独立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内审负责人。
    第四条信息披露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
    第五条信息披露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委员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信息披露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会一致,委员无任期要求,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相应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该职务新任职人员接任委员职务。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信息披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搭建信息(含财务及非财务信息)报告、传递补充渠道,保障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二)推动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机制,定期检视公司需披露信息的收集、传递和披露情况;
    (三)对疑难、无先例需披露事项组织讨论并提出建议,对定期报告编制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审阅公司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接待投资者调研资料,审阅公司网站、媒体及其他信息发布平台(如互动易、股吧等)发布的信息,并提供相关咨询和建议;
    (五)监督、评价公司证券事务部门以外其他部门、子公司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八条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报各方面重大信息,审阅定期报告、近期披露的临时公告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资料,检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第九条信息披露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信息披露委员会可根据具体事项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通知时间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条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满足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结合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进行;主任委员如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负责主持。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信息披露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及时通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召开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出席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邀列席的人员、聘请的中介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应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等。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好信息管理工作,增强保密意识。
    第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28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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