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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特:关于收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通知书的公告
2017-09-28 08:00:00
证券代码:000635            证券简称:英力特            公告编号:2017-068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7年9月8日,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发布了《关于收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内容详见公司2017-064号公告),公司在2016年销售聚氯乙烯树脂(以下简称“PVC”)过程中,涉嫌存在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事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拟作出:责令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处以公司二�一六年度PVC产品相关市场销售额七亿九千一百五十五万元百分之一的罚款,计七百九十一万五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针对上述拟处罚决定,经公司研究决定,拟提出陈述申辩。

     2017年9月27日,公司收到了发改委行政处罚通知书(发改办

价监处罚[2017]12号),发改委认为公司申辩理由不成立,公司参与

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发改委作出以下决定:(一)责令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二)对公司处以二�一六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七亿九千一百五十五万元百分之一的罚款,计七百九十一万五千五百元。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上缴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同时发改委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发改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经公司研究决定,服从发改委行政处罚通知书中所述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将会减少公司本年利润。

公司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学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8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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