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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升科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9-19 08:00:00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073          证券简称:当升科技         公告编号:2017-058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7年9月19日(周二)下午1:30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18区21号楼十一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此次会议由董事于月光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12名,所持(或代理)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2,394,6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9715%。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11名,代表股份数3,347,4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4%。

    2、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名,代表股份数102,011,0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667%;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6名,代表股份数2,963,8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96%。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名,代表股份数38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8%。其中,参加表决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5名,代表股份数38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8%。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当升申请综合授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102,383,4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891%;反对1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该项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336,2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654%;反对1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3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101,952,8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99.5685%;反对441,8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有效表决权的0.43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0%。该项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905,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6.8%;反对441,8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19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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