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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石有色:关于公司与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签订加德纳航空全球旗舰工厂项目《投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的公告
2017-07-20 08:05:00
证券代码:000697       证券简称:炼石有色     公告编号:2017-064

                  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签订加德纳航空全球旗舰工厂项目《投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7月19日与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相继签订了“加德纳航空全球旗舰工厂项目《投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协议对公司拟在双流西航港开发区内建设加德纳航空全球旗舰工厂项目的投资规模、进度及效益、项目用地、税收考核、双方的权利义务、项目扶持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双方

    甲方: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

    乙方: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内容

    1、项目名称:加德纳航空全球旗舰工厂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2、项目选址:项目拟选址位于双流区西航港经济开发区(具体位置以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示意图为准),项目拟用地约200亩(项目具体位置和用地面积根据规划方案和规划条件确定)。

    3、项目内容: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加德纳航空全球旗舰工厂,进行飞机、航空发动机组件和零部件的设计、生产、加工、装配、维护、系统集成等;建设加德纳全球管理、运营结算总部。

    三、项目实施主体

    1、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设立工商注册、税收解缴关系在双流

区内(元华路以西)的、乙方绝对控股的、专事园区生产项目的独立法人企业(以下称“项目公司”)实施本项目,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人民币2亿元。项目公司成立后承继本协议项下乙方的权利及义务,乙方就项目公司对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履行及违反义务后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除特别约定外,在本协议中,乙方及其项目公司统称为乙方。

    2、项目公司在双流区内的实际经营年限不少于20年(自项目正式投产之日

起算),在此期限内,项目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不得迁出双流区,主要生产经营、办公场所不得搬离西航港开发区,经甲方书面同意或因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公司在双流区提前终止经营的情形除外。

    四、项目投资规模、进度及效益

    1、项目投资规模:总投资不低于人民币6亿元(陆亿圆人民币),其中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人民币4亿元(本协议所称固定资产投资包含建筑物、附着物、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投入)。

    2、项目建设周期:自甲方实际交付项目用地之日起36个月内完成该项目建设并正式投产。

    3、项目建设进度:

    甲方交付项目用地之日起6个月内,乙方进场动工建设(动工建设标准指乙方项目基础工程全面开挖、建设主管部门的安监和质监开始进场);

    甲方交付项目用地之日起24个月内,乙方项目一期建成完工并投产;

    甲方交付项目用地之日起36个月内,乙方项目全面建成投产。

    4、项目设计能耗需求:普通工业用水、普通工业用气、电1000KVA。

    5、项目效益:项目一期投产后,年产值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全部建成投产后实现年产值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五、项目用地

    1、甲方依法公开挂牌出让项目地块,乙方应依法积极参加竞买。若乙方竞买成功,则乙方与甲方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该合同要求实施。若乙方竞买未成功,则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项目用地位置、界址、用途、面积等具体内容以出让文件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

    六、税收考核

    乙方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税收强度(考核年税收仅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应不低于15万元/亩,甲方授权西航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乙方实施税收考核(核算的用地面积以项目净用地面积为准,下同)。项目投产前三年按三年平均年税收强度核算,第四年至第二十年按当年年税收强度核算。如乙方年税收强度未达15万元/亩的,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以现金方式补足与税收承诺(即按每年15万元/亩,计算年税收承诺总额)之间的差额部分。如逾期未补足的,视乙方违约,除补足前述税收承诺差额部分外,乙方还须按届时同类用地基准地价计算的项目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的1倍另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依法采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项目用地。如乙方依法取得项目用地,甲方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为乙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2、甲方负责按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将给排水、电、气、通讯主管(网)按照国家规范的市政标准修建至距项目用地最近的市政主干道边。乙方可根据需要将前述的水、电、气、通讯主管(网)从市政主干道边修建至所需要的地方,并承担相关费用。若项目经批准可使用专管、专线、专网的,涉及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并按照本协议约定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后,依法向乙方提供项目建设所需的相关资料。

    4、甲方依法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建设、经营所需的相关许可和手续。

    5、甲方为乙方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和生产经营环境,依法保护乙方的合法生产和经营。

    6、甲方对乙方项目的工商税务登记、规划、设计、建设等进行审查、监督和指导,乙方应积极配合。

    八、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承诺:

    A.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有关规定,不属于产业目录中禁止和淘汰项目;符合省、市、区产业布局规划有关规定。

    B.项目符合项目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产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安全、消防等相关要求,符合国家、省、市节能减排相关要求。

    C.项目投资强度须符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强度控制指标〔2010 年修订〕〉的通知》(包括本协议生效前其不时修正的版本)等相关规定及双流区相关文件之要求。

    D.项目建筑指标符合双流区规划部门关于项目建设的相关要求(最终以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为准)。

    2、若乙方成功竞得项目用地,乙方不得转让、出租项目用地,不得改变项目用地用途,并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

    3、项目用地场地平整由乙方自行实施。乙方在进行场地平整工程前,须将场平方案报甲方相关部门审核,经甲方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场地平整工程必须符合甲方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职能部门关于道路、雨污水管主要控制高程等规定。若施工中发生借土或弃土,须按甲方相关要求,首先在相邻板块自求土方平衡,不足或富余部分再按甲方要求在指定地点取土或弃土。

    4、在甲方交付项目用地之日起60日内,乙方须将规划设计方案(包括但不

限于厂区平面布置图、施工设计图、建筑物效果图)提交双流区规划委员会审定,乙方应以双流区规划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进行投资建设。

    若乙方项目未能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但乙方有义务积极履行相关申请手续包括准备和配合提供相关资料等),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5、乙方承诺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投资、建设、开竣工及投产并实现本协议约定的项目效益,乙方未来新产品的产业化优先选择双流。

    6、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项目转让给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整体转让、公司股权转让或项目实际交由第三方建设、经营等。

    7、项目建成后,乙方须保证整体自行持有并经营项目,不得分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房屋产权。

    8、乙方项目用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和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其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生产经营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做到照章纳税,守法经营。

    9、乙方承诺优先招录用双流区内劳动力就业。

    10、乙方须主动申报规模以上企业,甲方给予协助。

    九、项目扶持

    项目扶持的前提条件:乙方成功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实现相关承诺,达到协议约定的项目投资规模、税收且不存在任何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

    1、甲方给予乙方实际固定资产投入补助2240万元人民币,在乙方项目实际

固定资产投入超过2000万元后兑付50%,项目整体建成后兑付50%。

    2、甲方给予乙方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区级实际留存部分100%奖励。

    3、乙方项目用地场平由乙方自行实施,甲方给予不超过财审总价 80%的补

贴,且补贴不超过2万元/亩;在乙方完成场平,且财审完成后的6个月内兑付。

    4、甲方给予乙方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一次性补助。

    5、甲方对乙方项目新引进国外航空产业先进技术及研发团队,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

    6、甲方给予乙方项目区级实际贡献前3年的100%,后3年的50%的投资奖

励。

    兑现方式如下:在乙方项目建成投产前三年年均税收强度达到15万元/亩的

前提下,在乙方项目建成投产后第四年给予乙方奖励;在乙方项目建成投产第四年、第五年、第六年税收强度达到15万元/亩的前提下,分别在第五年、第六年、第七年给予乙方奖励。

    7、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在双流工作奖励

    项目投产后,甲方给予乙方项目引进的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管及核心技术人才(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以下奖励:若年薪20―30万元(含)的每人每年给予1万元在双工作奖励;若年薪30―40万元(含)的每人每年给予1.5万元在双工作奖励;若年薪40―50万元(含)

的每人每年给予2万元在双工作奖励;若年薪50万元以上的每人每年给予3万

元在双工作奖励。按项目总投资每5000万元计1个名额,奖励时限5年。

    8、乙方项目引进各类人才(含外籍人才)按照省、市、区政策执行。

    9、乙方项目实施期间,若项目符合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当时出台的扶持政策的申报条件,甲方积极协助乙方申报,但对于重复性的扶持政策,不得享受双流区扶持政策。乙方项目实施期间,若甲方出台了新的扶持政策,乙方具备享受条件的,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对乙方予以扶持。

    10、若乙方项目未到达协议约定相关产值、税收或存在其他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除乙方按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之外,甲方有权取消对乙方的扶持奖励政策及优惠;若乙方已享受的,则乙方已享受的扶持优惠及奖励必须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全额退还。

    十、违约责任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乙方须依据本条款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外,甲方还有权解除本协议,如已交付项目用地,甲方有权无偿收回:

    A.乙方项目确因乙方原因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动工建设,经甲方书面催告后30 日内乙方项目仍未动工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按照届时同类用地基准地价计算的项目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达6个月及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项目用地。

    B.因乙方原因,项目停工超过3个月或竣工验收、投产时间逾期达3个月的,

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若乙方理由未经甲方书面认可,则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届时同类用地基准地价计算的项目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停工、竣工验收、投产时间逾期超过12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项目用地。

    C.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应依据本条款的约定支付违约金。若经甲方催告后60日内,乙方未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项目用地:

    A.若乙方项目建设内容、容积率、规划设计条件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乙方须按届时同类用地基准地价计算的项目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的 1 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B.若乙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未达到本协议约定的,在接到甲方关于补足固定资产投资差额通知之日起两年内,乙方应补足固定资产投资差额部分。逾期仍未补足的,乙方应承担差额部分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C.乙方违反本协议转让、变相转让、出租项目或项目用地或向第三方转让项目房屋产权的,须按届时同类用地基准地价计算的项目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D.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提前将项目公司的工商、税务解缴关系迁出双流区或主要生产经营、办公场所搬离西航港开发区,乙方须按届时同类用地基准地价计算的项目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的1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除本协议约定的违约情形外,乙方有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的,应在甲方书面催告后60日内纠正,若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纠正其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动终止,若乙方因此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A.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勒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B.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

    5、甲方依据本协议约定行使解除权解除本协议的,甲方无偿收回项目用地,若项目用地上有建筑物且经甲方认定无利用价值的,乙方应自行拆除并承担相关费用,乙方在甲方通知后30日内拒绝拆除的,甲方可委托第三方予以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若项目用地上有建筑物且经甲方认定有利用价值的,经甲方相关单位按照政府投资工程清单定额计价标准进行审计确认后,可在考虑乙方过错程度的基础上,对乙方予以适当补偿,但拆除费用仍应由乙方承担,拆除费用可与补偿款(如有)进行抵扣。若因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6、若本协议一方因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其无法按照本协议履行其义务的,该方不向另一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延迟履行或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

    协议还对通知事项、争议解决等进行了约定。

    特此公告。

                                     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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