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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特: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7-10-12 08:00:0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邮编:518017

     电话:(86)0755-88265288 传真:(86)0755-8826553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7】第175号

致: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10月11日(星期三)召开。广东

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受公司委托,指派何煦律师、余苏律师(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信达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信达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信达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信达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信达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连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之目的使用,非经信达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如下:

(1) 2017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议召开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

(2) 2017年9月26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现场及网络投票程序、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信达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1.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10月11日在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

       区工业北路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何思模主持。

(2)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0月10日至2017年10月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10月11日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0月10日15∶00至2017       年10月11日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信达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司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包括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下同)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下同)共4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763,541,121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5.7209%。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441,058,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1.8745%;

(2)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3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22,482,6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3.8464%。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部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2017

       年9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2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信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信达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他人员均具有相应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公告的《关于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申请公司股票延期复牌的议案》;

(2) 《关于向控股股东增加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信达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公告中列明的议案相符,没有股东提出新议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4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信达律师、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和出席会议的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投票结果具体如下:

(1)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申请公司股票延期复牌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1,420,6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6.4775%;反对296,7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68%;弃权61,82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505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6,097,404股,占该

       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6720%;反对296,717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6%;弃权61,823,800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214%。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2)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股东增加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0,555,7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8.0504%;反对15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544%;弃权61,87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1.895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6,192,521股,占该

       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062%;反对153,600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2%;弃权61,871,800股,占该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386%。

       回避情况:关联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新余市慧盟投资有限公司、何思模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

              张炯                                        何煦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

                                                             余苏

                                                         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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