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石有色: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JIAYUANLAWFIRM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408 邮政编码:100031 F408,Oceanplaza158FuxingMenNeiAvenue,Beijing100031China 电话TEL:(8610)66413377 传真FAX:(8610)66412855 E-MAIL:eoffice@jiayuan-law.com 致: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8)-04-129号 受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简称“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8年6月8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并公布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本次大会于2018年6月29日在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98号御城大厦三层陕西炼石矿业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143,042,2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56%。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4人,代表股份864,994股。 3、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4人,代表股份143,907,2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71%(其中,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42人,代表股份2,698,1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8%)。 4、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三、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6月29日下午14:30时开始,16:30时结束。 参加本次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及代理人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 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三名监票人(其中股东代表两名、监事代表一名)及见证律师负责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2、本次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6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6月28日下午15:00至6月29日下午15:00。 本次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3、会议监票人对本次大会现场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大会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4、表决结果 议案一:《董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票143,404,505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反对票502,704股,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二:《监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票143,404,505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反对票385,503股,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三:《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143,403,605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反对票503,604股,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四:《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票143,358,405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反对票543,704股,弃权票0股(其中: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2,149,30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6%,反对票543,704股,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五:《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票143,399,705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反对票503,604股,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六:《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 同意票143,412,705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反对票377,303股,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七:《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票143,412,705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反 对票377,303股,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八:《关于2017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同意票143,399,705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反对票386,403股,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郭斌 律 师:郭斌 律 师:晏国哲 2018年6月29日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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