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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辉能源_监管函
发布时间:2018-08-29 01:08:40
1 关于对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梁朝晖 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 89 号 梁朝晖: 你作为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你的配偶李克文于 2018 年 8 月 21 日买入公司股票 14,300 股, 成交金额为 241,805 元。公司预约于 8 月 30 日披露 2018 年半年度报 告,李克文买入公司股票的时间发生在半年报预约披露日前 30 日内, 构成敏感期买卖公司股票。 你配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8.17 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 及时整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董监高及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必须遵守 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8 年 8 月 28 日 2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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