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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成新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免于提交豁免要约申请的专项法律意见
发布时间:2019-09-13 01:13:1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一致行 动人免于提交豁免要约申请的专项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一致行动人 免于提交豁免要约申请的专项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9)第 483 号 致: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煤业(集团)大庄矿劳动服 务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平顶山煤业(集团)大庄矿劳动服务公司的委托,担任其专项法律顾问,就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平顶山煤业(集团)大庄矿劳动服务公司取得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而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相关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收购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定义: 收购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指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一致行动人、大庄矿公司 指 平顶山煤业(集团)大庄矿劳动服务公司 开封炭素、标的公司 指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封炭素有限公司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 指 开封炭素100%股权 上市公司、易成新能 指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易成新能发行股份购买开封炭素100%股权。其中,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以其持有的开封炭素57.66%的股 权认购易成新能向其发行的新股87,708.41万股;交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 指 易完成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将持有上市公司 组、本次交易、本次收购 97.775.52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8.31%, 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一 致行动人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97,963.60万股股份,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40% 河南省国资委 指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封市 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 交易对方 指 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封市三基信息咨询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贵阳铝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万建民、陈文来、李修东、叶保卫、郑建华、别文 三、冯俊杰、张宝平、宗超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本《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平煤神马能源 本法律意见 指 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免于提交豁免 要约申请的专项法律意见》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仅限用于货 币量词时) 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收购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 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依法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3、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 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 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 本法律意见仅供收购人为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文 一、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 (一)收购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现持有的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11月12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100006831742526 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平顶山市矿工中路 21 号院 法定代表人 李毛 注册资本 1,943,209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0006831742526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08 年 12 月 3 日 原煤开采和洗选;铁路运输;物资储运;建筑业;电力、热力、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电力、通信工程施工;管道安装与维修;环 境监测;招标代理;租赁和商业服务业;专业技术管理与咨询服 务;电梯安装及维修;信息传输服务;有线电视安装;电影放 映;剧场营业与服务;环保设备生产及施工;物业管理;机电设 备修理;承包境外工程;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煤矿安全仪器 仪表的设计安装;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 术除外);汽车销售;木材采伐;苗木花卉种植及销售;住宿、餐 经营范围 饮;旅行社;居民服务业;生产、销售:帘子布、工业及民用 丝、地毯丝、塑料及橡胶制品、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及化学危 险品)、机电产品及配件、矿灯、轻(新)型建材、金属、非金属 管道及配件、防爆电器、矿用通风安全产品、金属构件、水泥、 粉煤灰;批发、零售:焦炭、机动车配件、金属材料、建筑材料、 劳保用品、电子产品、五金交电、皮带、木材、办公机具及配 件、观赏鱼及渔具、农产品、食品、预包装食品、保健品、工艺 品、日用百货、服装、饮料、酒;卷烟、雪茄烟零售(限分支机 构)。 2、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不存在下列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一致行动人大庄矿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大庄矿公司现持有的平顶山市石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核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10404171825023L 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大庄矿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平顶山煤业(集团)大庄矿劳动服务公司 企业地址 平顶山市石龙区 法定代表人 李占强 注册资本 245.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404171825023L 企业类型 集体所有制 经营期限 2003 年 9 月 10 日至 2029 年 9 月 9 日 销售:日用百货、塑料编织、井下钢网、小型预制构件、钢材、 橡胶、工作服、编织带、涂料、工矿配件、预包装食品、熟食; 经营范围 饮食(仅限分支机构);批发:煤矸石、煤炭(散煤销售除外); 煤矸石加工及机制砂石销售;印刷;种养殖;劳动就业服务;房 屋租赁。 2、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大庄矿公司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大庄矿公司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不存在下列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收购的方案 根据易成新能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方案的议案》《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与易成新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易成新能与收购人等开封炭素全体股东签署的《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封炭素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签署的《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本次收购方案如下: 1、总体方案 上市公司拟向开封炭素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开封炭素 1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 后,开封炭素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河南省国资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开封炭素全体股东,包括: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封建投、河南投资集团、安阳钢铁集团、贵阳铝镁、三基信息、陈文来、万建民、李修东、叶保卫、郑建华、别文三、冯俊杰、张宝平、宗超。发行对象以其各自所持有的开封炭素股权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3、拟购买资产及交易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的标的资产为:开封炭素 100%股权。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根据上 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确认的评估值确定。根据评估 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开封炭素 100%股权 的评估值为 576,556.70 万元。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一致,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根据前述评估值最终确定为 576,556.70 万元。 4、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5、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 6、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发行的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8 年 11 月 6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除权除息后)的 90%,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确认为 3.79 元/股,最终发行价格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次交易实施前,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及发行股数将根据有关交易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7、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发行股票的数量根据以下方式确定: 本次向交易对方各方发行的股份数=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交易对方各自所持的开封炭素的股权比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价格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总股数不足 1 股的,按 0 股计算。 最终发行股份数量以及全体交易对方各自所获发行的股份数将由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审议确定,且最终发行股份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本次交易实施前,上市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股数将根据有关交易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1、收购人的决策与授权 2018 年 11 月 4 日,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出具了关于放弃优先认购权的声明。 2019 年 4 月 12 日,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易成新能以发行股票 方式收购开封炭素 100%股权方案。 2、上市公司的决策与授权 2018 年 11 月 4 日,易成新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 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意向性预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019 年 4 月 12 日,易成新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 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019 年 4 月 30 日,易成新能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河南 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3、标的公司的决策与授权 2019 年 4 月 11 日,开封炭素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易成新能发行股份购买开封炭 素全部股东所持开封炭素的 100%股权。 4、主管部门的批准与备案情况 2019 年 1 月 28 日,河南省国资委出具《关于易成新能与开封炭素实施资产重组的 预审核意见》,原则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019 年 3 月 28 日,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已完成对开封炭素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的 备案。 2019 年 4 月 29 日,河南省国资委出具《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的批复》[豫国资产权(2019)9 号],原则同意易成新能发行股份购买开封炭素 全体股东 100%股权方案。 2019 年 8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核准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中 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585 号),正式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本次收购前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本次收购前,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20.02%的股 份,其一致行动人大庄矿公司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0.37%的股份。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 48.40%的股份,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易成新能股份的情况如下: 本次收购前 本次收购后 名称 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10,067.11 20.02 97,775.52 48.31 大庄矿公司 188.08 0.37 188.08 0.09 合计 10,255.19 20.39 97,963.60 48.4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方案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本次收购已履行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律程序及批准,相关法律程序及批准合法有效,本次收购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三、本次收购符合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条件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若存在该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相关规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大庄矿公司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上述可以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一致行动人认购易成新能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所非公 开发行股票已经易成新能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导致其在易成新能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易成新能已发行股份的 30%。 2019 年 4 月 30 日,易成新能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 交易相关的议案,参加会议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发行新股 87,708.41 万股;本次收购完成后,易成新能股份总额变更为965,710,783 股,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将持有上市公司 97,963.60 万股股份,占易成新能股份总额的 48.40%。 (二)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 根据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承诺:“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自该等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至本公司名下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对价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六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限售期满后,本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 (三)易成新能股东大会同意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 (1)2019 年 4 月 12 日,易成新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2)2019 年 4 月 30 日,易成新能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已回避表决。 综上,鉴于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取 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已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国平煤神马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合法的收购主体资格;本次收购方案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本次收购已履行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律程序及批准,相关法律程序及批准合法有效,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免于提交豁免要约申请的专项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100032 年 月 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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