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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成新能: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发布时间:2019-09-19 01:12:41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报告 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零一九年九月 第一节 声 明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担任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顾问,并就本次收购出具本财务顾问报告。 本财务顾问报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经过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后出具的。 作为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务顾问意见是在假设本次收购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照相关协议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职责的基础上提出的。本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1、本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由收购人提供,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保证本财务顾问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书面材料、文件或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本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旨在就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相关内容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限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正文所列内容,除非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并不对与本次收购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发表意见。 4、对于对本财务顾问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或需要法律、审计等专业知识识别的事实,本财务顾问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意见、说明及其他文件做出判断。 5、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6、本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收购报告书以及有关此次收购披露的相关信息。 目 录 第一节 声 明 ...... 1 第二节 释 义 ...... 6 第三节 财务顾问承诺...... 8 第四节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9 一、对收购人本次收购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9 二、对收购人本次收购目的的核查...... 9 三、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收购实力、管理能力及诚信记录的核查...... 10 (一)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 ...... 10 (二)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经济实力 ...... 11 (三)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 12 (四)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诚信记录 ...... 12 四、对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辅导情况 ...... 12 五、对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 配收购人的方式的核查 ...... 13 (一)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3 (二)大庄矿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3 六、对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核查...... 13 七、对收购人履行的必要授权和批准程序的核查...... 14 (一)收购人的决策与授权 ...... 14 (二)上市公司的决策与授权...... 14 (三)标的公司的决策与授权...... 14 八、对收购人在收购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安排的核查...... 15 九、对收购人拟实施的后续计划的核查 ...... 15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 15 (二)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 16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改变计划...... 16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 16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 16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 16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 16 十、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持续发展的影响的核查 ...... 16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17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 18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 19十一、对本次重组前 24 个月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21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 21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 22(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 23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 23 十二、本次收购所涉股份性质及转让限制情况...... 23十三、对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对上市公司 他情形的核查...... 24十四、对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核查.... 24 (一)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24(二)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的情况 ...... 24 十五、对收购人免于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理由的核查 ...... 25 十六、对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 26 十七、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 26 第二节 释 义 在本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易成新能 指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指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一致行动人、大庄矿公司 指 平顶山煤业(集团)大庄矿劳动服务公司 收购报告书 指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本财务顾问报告 指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开封炭素、标的公司 指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封炭素有限公司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 指 开封炭素 100%股权 河南省国资委 指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安阳钢铁集团 指 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易成新能发行股份购买开封炭素 100%股权。其中,中国 平煤神马集团以其持有的开封碳素 57.66%的股权认购易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 成新能向其发行的新股 87,708.41 万股;交易完成后,中 组、本次交易、本次收购 指 国平煤神马集团将持有上市公司 97,775.52 万股股份,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8.31%,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97,963.60 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8.40%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封市建设 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阳钢铁集 交易对方 指 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封市三基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贵阳铝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万建民、陈文来、 李修东、叶保卫、郑建华、别文三、冯俊杰、张宝平、 宗超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指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 封炭素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指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 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华金证券、财务顾问 指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元律所、法律顾问 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评估机构、国融兴华 指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1)本财务顾问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2)本财务顾问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三节 财务顾问承诺 1、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收购人公告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财务顾问已对收购人公告文件进行核查,确信申报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 3、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收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收购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4、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其内核机构审查,并获得通过; 5、本财务顾问在担任收购人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内部防火墙制度,除收购方案操作必须的与监管部门沟通外,未泄漏与收购相关的尚未披露的信息。 6、本财务顾问已与收购人订立持续督导协议。 第四节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对收购人本次收购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收购人已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写了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在收购报告书中,收购人对收购人介绍、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收购方式、后续计划、收购人的财务资料等内容进行了详细披露。 本财务顾问按照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对收购人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对收购人本次收购目的的核查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收购报告书中披露其收购目的如下: “近年来,由于行业技术革新、市场环境变动等原因,特别是晶硅片切割的产业路径由砂浆切割技术彻底转向金刚线切割技术,导致易成新能原有核心业务受到重大冲击。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出现大幅下降,上市公司面临较大的退市压力。 为落实中央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的要求,顺应行业发展趋势,近年来,上市公司不断整合发展与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相关的业务,通过本次重组,业务发展前景良好的标的资产进入上市公司,有利于加快“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平台建设。 通过本次重组,上市公司收购开封炭素完成以后,公司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将得到较大提升,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规模和盈利能力,增进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提高公司整体价值。”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本次收购目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根据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提供的所有必备证明文件,本财务顾问对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收购实力、从事的主要业务、持续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诚信情况等方面进行核查。 (一)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 1、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平顶山市矿工中路 21 号院 通讯地址 平顶山市矿工中路 21 号院 通讯方式 0375-2725757 法定代表人 李毛 注册资本 1,943,209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0006831742526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08 年 12 月 3 日 经营期限 2008 年 12 月 3 日至 2058 年 12 月 31 日 原煤开采和洗选;铁路运输;物资储运;建筑业;电力、热力、自 来水生产和供应;电力、通信工程施工;管道安装与维修;环境监 测;招标代理;租赁和商业服务业;专业技术管理与咨询服务;电 梯安装及维修;信息传输服务;有线电视安装;电影放映;剧场营 业与服务;环保设备生产及施工;物业管理;机电设备修理;承包 境外工程;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煤矿安全仪器仪表的设计安装; 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汽车销 经营范围 售;木材采伐;苗木花卉种植及销售;住宿、餐饮;旅行社;居民 服务业;生产、销售:帘子布、工业及民用丝、地毯丝、塑料及橡 胶制品、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机电产品及配 件、矿灯、轻(新)型建材、金属、非金属管道及配件、防爆电器、 矿用通风安全产品、金属构件、水泥、粉煤灰;批发、零售:焦炭、 机动车配件、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劳保用品、电子产品、五金交 电、皮带、木材、办公机具及配件、观赏鱼及渔具、农产品、食品、 预包装食品、保健品、工艺品、日用百货、服装、饮料、酒;卷烟、 雪茄烟零售(限分支机构)。 2、大庄矿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平顶山煤业(集团)大庄矿劳动服务公司 企业地址 平顶山市石龙区 通讯地址 平顶山市石龙区大庄矿 通讯方式 0375-2731381 法定代表人 李占强 注册资本 245.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404171825023L 企业类型 集体所有制 经营期限 2003 年 9 月 10 日至 2019 年 9 月 9 日 销售:日用百货、塑料编织、井下钢网、小型预制构件、钢材、橡 经营范围 胶、工作服、编织带、涂料、工矿配件、预包装食品、熟食;饮食 (仅限分支机构);批发:煤矸石、煤炭(散煤销售除外);煤矸 石加工及机制砂石销售;印刷;种养殖;劳动就业服务;房屋租赁。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和大庄矿公司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且已经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收购实力 1、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最近 3 年,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主要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末/2018 年度 2017 年末/2017 年度 2016 年末/2016 年度 资产合计 18,119,874.37 15,847,524.80 14,461,379.63 负债合计 14,933,400.53 13,188,431.83 11,935,482.16 所有者权益合计 3,186,473.84 2,659,092.97 2,525,897.48 营业收入 11,985,283.99 11,758,514.84 11,208,399.26 净利润 20,804.06 87,356.49 -206,306.85 归属于母公司所 -175,058.93 27,415.27 -265,023.77 有者的净利润 资产负债率 82.41% 83.23% 82.53% 注:2016-2018 年度财务数据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由 于会计政策变更、前期差错更正,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对 2017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 2、大庄矿公司 最近 3 年,大庄矿公司主要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末/2018 年度 2017 年末/2017 年度 2016 年末/2016 年度 资产合计 568.29 1,013.38 456.08 所有者权益合计 -1,648.27 -1,474.80 -1,668.57 营业收入 69.41 89.98 10.26 净利润 -173.47 -176.97 -20.31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河南省国资委。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已了解与国内证券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性文件,基本掌握了证券市场的操作规范,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具备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四)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诚信记录 根据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声明,并经适当充分的尽职调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资信状况良好,最近 5 年内未见不良诚信记录,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四、对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辅导情况 本次收购过程中,本财务顾问对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进行了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五、对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收购人的方式的核查 (一)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河南省国资委,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河南 中国 中国 中国 省国 武汉 华融 建设 信达 河南 安阳 有资 钢铁 资产 武钢 银行 华能 资产 铁路 钢铁 产监 股份 管理 集团 股份 煤业 管理 投资 股份 督管 有限 股份 有限 有限 有限 股份 有限 有限 理委 公司 有限 公司 公司 公司 有限 责任 公司 员会 公司 河南 公司 公司 分行 65.15% 11.62% 5.59% 5.51% 3.71% 2.76% 2.75% 1.99% 0.92%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大庄矿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大庄矿公司主管单位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天昊实业公司,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天昊实业公司主管单位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收购报告书中所披露的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真实、准确、完整。 六、对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核查 根据易成新能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等 15 名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协议》,易成新能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等 15 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开封炭素 100%的股权。其中,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以其持有的开封炭素 57.66%股权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本次交易中,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一致行动人不涉及以现金购买上市公司股权的行为,不涉及现金支付及收购资金来源问题。 七、对收购人履行的必要授权和批准程序的核查 (一)收购人的决策与授权 2018 年 11 月 4 日,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出具了关于放弃优先认购权的声明。 2019 年 4 月 12 日,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易成新能以发 行股票方式收购开封炭素 100%股权方案。 (二)上市公司的决策与授权 2018 年 11 月 4 日,易成新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意向性预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019 年 4 月 12 日,易成新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019 年 4 月 12 日,易成新能与开封炭素股东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封建投、 河南投资集团、安阳钢铁集团、贵阳铝镁、三基信息、陈文来、万建民、李修东、叶保卫、郑建华、别文三、冯俊杰、张宝平、宗超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签订了《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2019 年 4 月 30 日,易成新能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三)标的公司的决策与授权 2019 年 4 月 11 日,开封炭素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易成新能发行股份购买 开封炭素全部股东所持开封炭素的 100%股权。 2019 年 1 月 28 日,河南省国资委出具《关于易成新能与开封炭素实施资产 重组的预审核意见》,原则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019 年 3 月 28 日,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已完成对开封炭素股东全部权益评估 报告的备案。 2019 年 4 月 29 日,河南省国资委出具《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复》[豫国资产权(2019)9 号],原则同意易成新能发行股份购买开封碳素开封炭素全体股东 100%股权方案。 2019 年 8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八、对收购人在收购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安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在本次收购期间,上市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并未发生重大变化,且本次收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因此,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不会对上市公司在过渡期间的经营稳定性产生重大影响。 九、对收购人拟实施的后续计划的核查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本次收购前,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太阳能电站建设、高效单晶硅电池片的生产与销售、负极材料生产与销售、节能环保、锂电储能等业务。 本次收购完成后,开封炭素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上市公司将增加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的生产与销售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丰富公司的收入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有效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暂无改 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暂无对上市公司或其 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重组,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的程序和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改变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若发生此种情形,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执行法定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的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十、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持续发展的影响的核查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性。 为进一步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收购人出具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鉴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易成新能”)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本公司作出承诺如下: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不会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同)担任经营性职务。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完整的、独立的劳动、人事管理体系,该等体系独立于本公司。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经营性资产。 2、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占用的情形。 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兼职。 5、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并能独立自主地运作。 2、保证上市公司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本公司分开。 3、保证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各职能部门独立运作,不存在与本公司职能部门之间的从属关系。 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本公司承诺与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保持业务独立。 2、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若因本公司或本公司下属企业违反本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导致上市公司受到损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1、本次交易前的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经营业务包括太阳能电站建设、高效单晶硅电池片的生产与销售、负极材料生产与销售,节能环保锂电储能等业务。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开封炭素 100%股权。开封炭素主营业务 为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用在电弧炉炼钢,也可用在工业硅炉、黄磷炉、刚玉炉等作导电电极。 2、本次交易后的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与开封炭素从事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不会产生同 3、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鉴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易成新能”)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就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作出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自身及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没有从事与本次交易完成后易成新能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2、承诺人承诺未来将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与本次交易完成后易成新能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可能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承诺人将采取合法及有效措施,促使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与易成新能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可能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3、如承诺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有任何与易成新能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承诺人将放弃或促使下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放弃可能发生竞争的业务。 4、承诺人承诺如承诺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将赔偿上市公司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情形,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已经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1、本次交易前的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章程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勤勉尽责,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关联交易及时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的控制能够有效防范风险,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交易前的关联交易情况具体参见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告。 2、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中,收购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依据上市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3、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拟通过下述措施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1)上市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本次交易完成后,开封炭素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将执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有关决策程序。董事会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及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证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关联交易决策对其他股东利益的公允性。 (2)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鉴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易成新能”)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1、承诺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将尽量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价,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承诺人保证将不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不会通过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承诺人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向承诺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承诺人保证将不通过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5、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的控制能够有效防范风险,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在标的资产作价、审批程序等方面可以确保本次关联交易的客观、公允;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加强公司治理;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已经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十一、对本次重组前 24 个月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1、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经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的重大交易情况如下: (1)2017 年 11 月 23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股权收购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上市公司以现金购买 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原始出资 7,000 万元。2017 年 12 月 5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2018 年 1 月 4 日,此次交易工 商登记变更完成。 (2)2018 年 6 月 1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上市公司将其持有的平顶山易成新材料有限公司 100%股权、新疆新路标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给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通过承接公司部分债务和支付现金的方式支付对价,若届时交易双方互负债务,双方可通过债务抵销的方式抵销交易部分对价。在交易前,上市公司先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封万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晶硅片切割刃料业务相关的资产和部分负债划转至平顶山易成新材料有限公司。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和相关协议,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应向上市公司支付标的资产交易 对价 155,654.92 万元。2018 年 6 月 28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相关议案。2018 年 7 月 16 日,此次交易工商登记变 更完成。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前的 24 个月内,中国平煤神马 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的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签署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2、大庄矿公司 经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大庄矿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或高于被收购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前述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经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 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经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 其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任何类似安排的行为。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经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其各 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十二、本次收购所涉股份性质及转让限制情况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收购管理办法》和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出具的承诺,本次交易中,股份锁定期安排如下: 1、本公司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 100,671,095 股股份,在本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2、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自该等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至本公司名下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六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上述限售期满后,本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持有的未解押股份质押数量为 5,033.55 万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1%,占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持有的 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综上,本财务顾问认为,除上述情形外,本次收购所涉股份不存在其他转让限制情况。 十三、对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核查 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河南省国资委。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十四、对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核查 (一)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自查报告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查询结果,上市公司首次披露筹划重组 事项前 6 个月(即 2018 年 5 月 2 日)至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河南易成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前(2019 年 4 月 1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自查报告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查询结果,自查期间,收购人、一致行动人的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情况如下: 姓名 与本次交易的关联关系 交易时间 买入/卖出 交易数量(股) 赵建平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原监事刘冰 2019.3.6 买入 10,000 (已辞职)之配偶 赵建平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原监事刘冰 2019.3.7 卖出 10,000 (已辞职)之配偶 赵建平已出具《关于买卖公司股票的承诺函说明》:“本人于上述交易日买入易成新能股票是基于个人对于市场的研判以及股票的市场表现的独立判断;进行该等股票交易时,并不知晓易成新能筹划收购开封炭素 100%股权事宜。本人从未参与本次交易的任何筹划及决策过程,从未知悉或探知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本人的上述股票交易行为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若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同意并会及时将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上市公司享有。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除上述情况外,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其各自的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五、对收购人免于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理由的核查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20.39%的股份。本次 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达到 48.40%。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收购人已承诺 36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收购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且易成新 能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因此,本次收购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上述规定,可以免于提交豁免申 十六、对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经核查,除收购报告书已经披露的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外,收购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收购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收购人也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十七、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的本次收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收购人最近 3年不存在不良的诚信记录,收购人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收购人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史森森 方萃 法定代表人: 宋卫东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 第 1 号――上市公司收购 上市公司名称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名称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易成新能 证券代码 300080 收购人名称或姓名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实际控制人是否变化 是 □ 否■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 协议收购 □ 要约收购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收购方式 间接收购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___________________ 易成新能发行股份购买开封炭素 100%股权。其中,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以其持 有的开封碳素 57.66%的股权认购易成新能向其发行的新股 87,708.41 万股; 方案简介 交易完成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将持有上市公司 97,775.52 万股股份,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 48.31%,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其一 致行动人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97,963.60 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8.40%。 序号 核查事项 核查意见 备注与说明 是 否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核查 收购人身份(收购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填写 1.1 1.1.1-1.1.6,如为自然人则直接填写 1.2.1-1.2.6) 收购人披露的注册地、住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 是 1.1.1 与注册登记的情况是否相符 收购人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包括投资关系及各层 之间的股权关系结构图,及收购人披露的最终控制人 是 1.1.2 (即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最终控制人) 是否清晰,资料完整,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收购人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 是 1.1.3 心业务、关联企业,资料完整,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者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下同) 是 1.1.4 的身份证明文件 上述人员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 是 者护照 中国平煤神马能 源化工集团有新 责 任 公 司 :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开设证券账户(注明账户号码) 是 0800205286; 平顶山煤业(集 团)大庄矿劳动 服 务 公 司 : 1.1.5 0800205264 收购人持有其他 (如为两家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否 上市公司 5%以 人)是否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股份 上的股份的情形 详见收购报告书 是否披露持股 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 是 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收购人所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及控制方式与实际情况是 1.1.6 否相符(收购人采用非股权方式实施控制的,应说明 是 具体控制方式) 1.2 收购人身份(收购人如为自然人) 收购人披露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通讯方式(包 不适用 1.2.1 括联系电话)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文件 不适用 1.2.2 上述人员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 不适用 者护照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最近 5 年的职业和职务 不适用 1.2.3 是否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 不适用 1.2.4 收购人与最近 5 年历次任职的单位是否不存在产权关 不适用 系 收购人披露的由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核心业务、 不适用 1.2.5 关联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开设证券账户(注明账户号码) 不适用 1.2.6 (如为两家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不适用 人)是否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股份 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1.3 收购人的诚信记录 收购人是否具有银行、海关、税务、环保、工商、社 否 1.3.1 保、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最近 3 年无违规证明 如收购人设立未满 3 年,是否提供了银行、海关、税 务、环保、工商、社保、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出具的 不适用 1.3.2 收购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的无违规证 明 2016 年 12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 河南监管局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书》(【2016】1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号),对神马实业 1.3.3 5 年内是否未被采取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是否未受 否 股份有限公司时 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任 董 事 长 王 良 (中国平煤神马 集团现任副总经 理)采取警告措 施,并处以 5 万 元罚款 收购人是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 是 1.3.4 者仲裁,诉讼或者仲裁的结果 收购人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收购人控制其他 否 上市公司的情况 详见收购报告书 被收购人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是否不存在因规范运 1.3.5 作问题受到证监会、交易所或者有关部门的立案调查 否 或处罚等问题 被收购人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是否不存在因占用其 他上市公司资金或由上市公司违规为其提供担保等问 是 题 1.3.6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纳税情况 依法纳税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其他违规失信记 1.3.7 录,如被海关、国土资源、环保等其他监管部门列入 是 重点监管对象 收购人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 是 1.4.1 规定的情形 收购人是否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 是 1.4.2 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收购人为多人的,收购人是否在股权、资产、业务、 不适用 人员等方面存在关系 不适用,大庄矿 公司主管单位为 中国平煤神马集 团平顶山天昊实 1.5 收购人是否说明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一致行动协议 业公司,中国平 或者意向的内容、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时间 煤神马集团平顶 山天昊实业公司 主管单位为中国 平煤神马集团, 构成一致行动关 系 收购人是否接受了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 是 1.6 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熟悉法律、行 是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收购目的 2.1 本次收购的战略考虑 2.1.1 收购人本次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属于同行业或相关行业 是 的收购 2.1.2 收购人本次收购是否属于产业性收购 是 是否属于金融性收购 否 2.1.3 收购人本次收购后是否自行经营 否 是否维持原经营团队经营 是 2.2 收购人是否如实披露其收购目的 是 收购人及一致行 动人未来 12 个 收购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 否 月内暂无其他增 2.3 份 持上市公司股份 或者处置其已拥 有权益的计划 2.4 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和具体时间 三、收购人的实力 3.1 履约能力 以现金支付的,根据收购人过往的财务资料及业务、 3.1.1 资产、收入、现金流的最新情况,说明收购人是否具 不适用 备足额支付能力 3.1.2 收购人是否如实披露相关支付安排 除收购协议约定的支付款项外,收购人还需要支付其 他费用或承担其他附加义务的,如解决原控股股东对 不适用 3.1.2.1 上市公司资金的占用、职工安置等,应说明收购人是 否具备履行附加义务的能力 如以员工安置费、补偿费抵扣收购价款的,收购人是 不适用 否已提出员工安置计划 3.1.2.2 相关安排是否已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报有关主管部 门批准 不适用 如存在以资产抵扣收购价款或者在收购的同时进行资 产重组安排的,收购人及交易对方是否已履行相关程 是 3.1.2.3 序并签署相关协议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相关资产的权属及定价公允性 是 收购人就本次收购做出其他相关承诺的,是否具备履 是 3.1.3 行相关承诺的能力 中国平煤神马集 团持有的未解押 股份质押数量为 收购人是否不存在就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其母公司股 5,033.55 万股, 3.1.4 份进行质押或者对上市公司的阶段性控制作出特殊安 否 占上市公司股份 排的情况;如有,应在备注中说明 总数的 10.01%, 占中国平煤神马 集团持有的股份 数的 50%。 3.2 收购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收购人是否具有 3 年以上持续经营记录 是 3.2.1 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是 收购人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 是 3.2.2 是否不存在债务拖欠到期不还的情况 是 购的支付能力 收购人如是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公司,通过核查其 3.2.3 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业务和资产情况,说明是否具备 不适用 持续经营能力 如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无实业管理经验的,是否 不适用 3.2.4 已核查该实际控制人的资金来源 是否不存在受他人委托进行收购的问题 不适用 3.3 收购人的经营管理能力 基于收购人自身的业务发展情况及经营管理方面的经 3.3.1 验和能力,是否足以保证上市公司在被收购后保持正 是 常运营 收购人所从事的业务、资产规模、财务状况是否不存 是 3.3.2 在影响收购人正常经营管理被收购公司的不利情形 收购人属于跨行业收购的,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 不适用 3.3.3 能力 四、收购资金来源及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收购资金是否不是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或者 4.1 不是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或者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 不适用 交易获得资金的情况 如收购资金来源于借贷,是否已核查借贷协议的主要 内容,包括借贷方、借贷数额、利息、借贷期限、担 不适用 4.2 保及其他重要条款、偿付本息的计划(如无此计划, 也须做出说明) 4.3 收购人是否计划改变上市公司的分配政策 否 4.4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在收购报告书正文中 是 4.4.1 是否已披露最近 3 年财务会计报表 收购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是否已经具 4.4.2 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注明 是 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 会计师是否说明公司前两年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 是 会计政策 4.4.3 与最近一年是否一致 是 如不一致,是否做出相应的调整 不适用 4.4.4 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重大变动的, 不适用 收购人是否已提供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并予以说明 如果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成立不足一年或者是专为本次 4.4.5 收购而设立的,是否已比照上述规定披露其实际控制 不适用 人或者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 收购人为上市公司的,是否已说明刊登其年报的报刊 不适用 名称及时间 4.4.6 收购人为境外投资者的,是否提供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或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不适用 收购人因业务规模巨大、下属子公司繁多等原因难以 按要求提供财务资料的,财务顾问是否就其具体情况 不适用 进行核查 4.4.7 收购人无法按规定提供财务材料的原因是否属实 不适用 收购人是否具备收购实力 是 收购人是否不存在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意图 是 五、不同收购方式及特殊收购主体的关注要点 5.1 协议收购及其过渡期间的行为规范 协议收购的双方是否对自协议签署到股权过户期间公 不适用 5.1.1 司的经营管理和控制权作出过渡性安排 收购人是否未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 不适用 5.1.2 如改选,收购人推荐的董事是否未超过董事会成员的 不适用 1/3 被收购公司是否拟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不适用 5.1.3 是否拟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 不适用 被收购公司是否未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 不适用 5.1.4 与其进行其他关联交易 是否已对过渡期间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交易和资 不适用 金往来进行核查 5.1.5 是否可以确认在分期付款或者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的情况下,不存在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和 不适用 信用为其收购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 5.2 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定向发行) 是否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定向发行决议的 3 日内按 是 5.2.1 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年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是 5.2.2 财务会计报告,或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 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资产评估报告 非现金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 是 5.2.3 盈利能力、经营独立性 5.3 国有股行政划转、变更或国有单位合并 5.3.1 是否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所有批准 不适用 是否在上市公司所在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 不适用 5.3.2 3 日内履行披露义务 5.4 司法裁决 5.4.1 申请执行人(收购人)是否在收到裁定之日起 3 日内 不适用 履行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此前是否就股份公开拍卖或仲裁的情况予以 不适用 5.4.2 披露 采取继承、赠与等其他方式,是否按照规定履行披露 不适用 5.5 义务 5.6 管理层及员工收购 本次管理层收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不适用 5.6.1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在最近 24 个月内是否与管理层 和其近亲属及其所任职的企业(上市公司除外)不存 不适用 5.6.2 在资金、业务往来 是否不存在资金占用、担保行为及其他利益输送行为 不适用 如还款资金来源于上市公司奖励基金的,奖励基金的 不适用 5.6.3 提取是否已经过适当的批准程序 管理层及员工通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上市公司股 不适用 5.6.4 份的,是否已核查 所涉及的人员范围、数量、各自的持股比例及分配原 不适用 5.6.4.1 则 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股本结构、组织架构、内部的 不适用 5.6.4.2 管理和决策程序 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章程、股东协议、类似法律文 不适用 5.6.4.3 件的主要内容,关于控制权的其他特殊安排 5.6.5 如包括员工持股的,是否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不适用 经核查,是否已取得员工的同意 5.6.6 是否已经有关部门批准 不适用 是否已全面披露员工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 不适用 情况 是否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分红解决其收购资金来源 不适用 5.6.7 是否披露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不适用 是否披露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 不适用 5.6.8 股权是否未质押给贷款人 不适用 外资收购(注意:外资收购不仅审查 5.9,也要按全部 5.7 要求核查。其中有无法提供的,要附加说明以详细陈 述原因)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符合商务部、证监会等五部委联 不适用 5.7.1 合发布的 2005 年第 28 号令规定的资格条件 外资收购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应的程 不适用 5.7.2 序 外资收购是否不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事项并履行了相 不适用 5.7.3 应的程序 5.7.4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能力 不适用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作出接受中国司法、仲裁管辖的 不适用 5.7.5 声明 5.7.6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有在华机构、代表人并符合 1.1.1 不适用 的要求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能够提供《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不适用 5.7.7 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件 5.7.8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已依法履行披露义务 不适用 外国战略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取得上市公司董事 不适用 5.7.9 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 外国战略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取得相关部门的批 不适用 5.7.10 准 间接收购(控股股东改制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5.8 化) 如涉及控股股东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而导致上市公司 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是否已核查向控股股东出资的新 不适用 5.8.1 股东的实力、资金来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 出资到位情况 权发生变化的,是否已核查影响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各 方股东的实力、资金来源、相互之间的关系和后续计 不适用 5.8.2 划及相关安排、公司章程的修改、控股股东和上市公 司董事会构成的变化或可能发生的变化等问题;并在 备注中对上述情况予以说明 如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以股权资产作为对控股股东 的出资的,是否已核查其他相关出资方的实力、资金 不适用 5.8.3 来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资金和人员往来情况, 并在备注中对上述情况予以说明 如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控股股东改制的,应当结合改制 5.8.4 的方式,核查改制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经营管理等方 不适用 面的影响,并在备注中说明 5.9 一致行动 5.9.1 本次收购是否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一致性动人 是 收购人是否未通过投资关系、协议、人员、资金安排 5.9.2 等方式控制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而取得公司实际控制 是 权 收购人是否未通过没有产权关系的第三方持有被收购 公司的股份或者与其他股东就共同控制被收购公司达 是 5.9.3 成一致行动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协议、默契及 其他一致行动安排 如多个投资者参与控股股东改制的,应当核查参与改 不适用 5.9.4 制的各投资者之间是否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改制后的公司章程是否未就控制权做出特殊安排 不适用 六、收购程序 本次收购是否已经收购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类 是 6.1 似机构批准 6.2 收购人本次收购是否已按照相关规定报批或者备案 是 履行各项程序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 是 6.3 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6.4 收购人为完成本次收购是否不存在需履行的其他程序 是 6.5 上市公司收购人是否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是 七、收购的后续计划及相关承诺 7.1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的收购目的与后续计划的相符性 是 7.2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 收购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 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 否 7.3 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该重组计划是否可实施 不适用 是否不会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 是 7.4 整;如有,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是否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 否 7.5 款进行修改;如有,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7.6 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否 是否拟对被收购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 否 7.7 动;如有,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八、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8.1 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 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做到人员 是 8.1.1 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经营能力 是 8.1.2 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 是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持续的关联交易; 如不独立(例如对收购人及其关联企业存在严重依 否 8.1.3 赖),在备注中简要说明相关情况及拟采取减少关联交 易的措施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收购完成后,收购 人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 是 8.2 同业竞争;如有,在备注中简要说明为避免或消除同 业竞争拟采取的措施 针对收购人存在的其他特别问题,分析本次收购对上 不适用 8.3 市公司的影响 九、申请豁免的特别要求 (适用于收购人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按一般程序(非简易程序)豁免的情形) 9.1 本次增持方案是否已经取得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 不适用 9.2 申请人做出的各项承诺是否已提供必要的保证 不适用 申请豁免的事项和理由是否充分 不适用 9.3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不适用 9.4.1 是否为实际控制人之下不同主体间的转让 不适用 挽救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而申请豁免要约收 9.4.2 购义务的 9.4.2.1 申请人是否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资产重组方案 不适用 9.4.2.2 申请人是否具备重组的实力 不适用 9.4.2.3 方案的实施是否可以保证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不适用 9.4.2.4 方案是否已经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不适用 9.4.2.5 申请人是否已承诺 3 年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 不适用 十、要约收购的特别要求 (在要约收购情况下,除按本表要求对收购人及其收购行为进行核查外,还须核查以下内容) 收购人如须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是否具备相应的 不适用 10.1 收购实力 收购人以终止被收购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而发出的 10.2 全面要约,是否就公司退市后剩余股东的保护作出适 不适用 当安排 披露的要约收购方案,包括要约收购价格、约定条件、 10.3 要约收购的期限、要约收购的资金安排等,是否符合 不适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支付手段为现金的,是否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 10.4 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 20%作为履约保证 不适用 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10.5 支付手段为证券 10.5.1 是否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 3 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 不适用 报告、证券估值报告 收购人如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收购价款 10.5.2 的,在收购完成后,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是否不 不适用 少于 1 个月 收购人如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 10.5.3 款的,是否将用以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 不适用 机构保管(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除外) 收购人如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 不适用 10.5.4 价款的,是否提供现金方式供投资者选择 是否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和程序安排 不适用 十一、其他事项 人)各成员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11.1 者主要负责人)在报告日前 24 个月内,是否未与下列 当事人发生以下交易 如有发生,是否已披露 是否未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进行合计金额 相关重大交易情 11.1.1 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被收购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 否 况已在财务顾问 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资产交易(前述交易按累 报告中披露 计金额计算) 是否未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是 11.1.2 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是否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是 11.1.3 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是否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 是 11.1.4 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相关当事人是否已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 是 了报告和公告义务 11.2 相关信息是否未出现提前泄露的情形 是 相关当事人是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证券 是 交易所调查的情况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出具过相关承 是 诺 11.3 是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是 该等承诺未履行是否未对本次收购构成影响 不适用 经对收购人(包括一致行动人)、收购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为本次收购提供服务的 相关买卖情况在 11.4 专业机构及执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证券账户予以核 否 财务顾问报告中 查,上述人员是否不存在有在本次收购前 6 个月内买 已披露 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行为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原大股东及其关联 11.5 企业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由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 不适用 保等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如存在,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权属是否清晰,不存在抵押、司 是 11.6 法冻结等情况 被收购上市公司是否设置了反收购条款 否 11.7 如设置了某些条款,是否披露了该等条款对收购人的 不适用 收购行为构成障碍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收购事项均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宋卫东 年 月 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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