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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成新能:收购报告书
发布时间:2019-09-19 01:12:39
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代码:300080 股票简称:易成新能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上市公司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易成新能 股票代码 300080 收购人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 平顶山市矿工中路 21 号院 一致行动人 平顶山煤业(集团)大庄矿劳动服务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 平顶山市石龙区大庄矿 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零一九年九月 声 明 一、本报告书系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系收购人拟以其持有的开封炭素股权认购易成新能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导致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权益合计超过 30%,触发其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申请,在本次发行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收购人已承诺 36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收购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且易成新 能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国平煤神 马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因此,本次收购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上述规定,可以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或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声 明...... 1 第一节 释 义 ...... 4 第二节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 6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 14 第四节 收购方式...... 17 第五节 资金来源...... 30 第六节 后续计划...... 31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33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38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40 第十节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42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 48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49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易成新能 指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指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一致行动人、大庄矿公司 指 平顶山煤业(集团)大庄矿劳动服务公司 本报告书 指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开封炭素、标的公司 指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封炭素有限公司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 指 开封炭素 100%股权 河南省国资委 指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安阳钢铁集团 指 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易成新能发行股份购买开封炭素 100%股权。其中,中国 平煤神马集团以其持有的开封炭素 57.66%的股权认购易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 成新能向其发行的新股 87,708.41 万股;交易完成后,中 组、本次交易、本次收购 指 国平煤神马集团将持有上市公司 97,775.52 万股股份,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8.31%,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97,963.60 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8.40%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封市建设 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阳钢铁集 交易对方 指 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封市三基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贵阳铝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万建民、陈文来、 李修东、叶保卫、郑建华、别文三、冯俊杰、张宝平、 宗超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指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 封炭素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指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 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评估基准日 指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华金证券、财务顾问 指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元律所、法律顾问 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评估机构、国融兴华 指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1)本报告书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2)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收购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平顶山市矿工中路 21 号院 通讯地址 平顶山市矿工中路 21 号院 通讯方式 0375-2725757 法定代表人 李毛 注册资本 1,943,209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0006831742526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08 年 12 月 3 日 经营期限 2008 年 12 月 3 日至 2058 年 12 月 31 日 原煤开采和洗选;铁路运输;物资储运;建筑业;电力、热力、自 来水生产和供应;电力、通信工程施工;管道安装与维修;环境监 测;招标代理;租赁和商业服务业;专业技术管理与咨询服务;电 梯安装及维修;信息传输服务;有线电视安装;电影放映;剧场营 业与服务;环保设备生产及施工;物业管理;机电设备修理;承包 境外工程;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煤矿安全仪器仪表的设计安装; 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汽车销 经营范围 售;木材采伐;苗木花卉种植及销售;住宿、餐饮;旅行社;居民 服务业;生产、销售:帘子布、工业及民用丝、地毯丝、塑料及橡 胶制品、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机电产品及配 件、矿灯、轻(新)型建材、金属、非金属管道及配件、防爆电器、 矿用通风安全产品、金属构件、水泥、粉煤灰;批发、零售:焦炭、 机动车配件、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劳保用品、电子产品、五金交 电、皮带、木材、办公机具及配件、观赏鱼及渔具、农产品、食品、 预包装食品、保健品、工艺品、日用百货、服装、饮料、酒;卷烟、 雪茄烟零售(限分支机构)。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产权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河南省国资委,控 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河南 中国 中国 中国 省国 武汉 华融 建设 信达 河南 安阳 有资 钢铁 资产 武钢 银行 华能 资产 铁路 钢铁 产监 股份 管理 集团 股份 煤业 管理 投资 股份 督管 有限 股份 有限 有限 有限 股份 有限 有限 理委 公司 有限 公司 公司 公司 有限 责任 公司 员会 公司 河南 公司 公司 分行 65.15% 11.62% 5.59% 5.51% 3.71% 2.76% 2.75% 1.99% 0.92%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主要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及开封炭素外,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直接持股的其他主要下属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万 出资/持股 主要业务 元) 比例(%) 1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36,116.50 54.27 煤炭开采 2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焦化有限公司 20,000.00 100.00 配煤 3 河南中鸿集团煤化有限公司 50,000.00 41.00 炼焦化工 4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4,228.00 49.28 锦纶纤维制造 5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尼龙科技有限公 487,300.00 13.73 化工原料制造 司 6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许昌首山化工科 43,900.00 51.00 焦炭生产及销 技有限公司 售 7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 50,000.00 100.00 批发零售 司 8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朝川焦化 18,137.25 36.94 炼焦 有限公司 9 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23,231.20 28.15 尼龙六六盐生 产 10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京宝焦化 40,000.00 37.93 炼焦 有限公司 (三)收购人的主要业务及财务状况 1、收购人的主要业务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以煤焦、化工、新能源新材料为核心产业,装备制造、建工等为辅助产业。 2、收购人的财务状况 最近三年,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主要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末/2018 年度 2017 年末/2017 年度 2016 年末/2016 年度 资产合计 18,119,874.37 15,847,524.80 14,461,379.63 负债合计 14,933,400.53 13,188,431.83 11,935,482.16 所有者权益合计 3,186,473.84 2,659,092.97 2,525,897.48 营业收入 11,985,283.99 11,758,514.84 11,208,399.26 净利润 20,804.06 87,356.49 -206,306.85 归属于母公司所 -175,058.93 27,415.27 -265,023.77 有者的净利润 净资产收益率 -5.99% 1.06% -7.81% 资产负债率 82.41% 83.23% 82.53% 注:2016-2018 年度财务数据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由 于会计政策变更、前期差错更正,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对 2017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 (四)收购人最近 5 年内的诉讼、仲裁及受处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最近 5 年内未受到任何与证券市场 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最近 5 年无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 (五)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 序号 姓名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有无其他国家/ 地区居留权 1 李毛 党委书记、董事长 中国 郑州市 无 2 杜波 副董事长、总经理 中国 郑州市 无 3 马源 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 中国 郑州市 无 常务副总经理 4 万善福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中国 郑州市 无 5 赵海龙 董事、总会计师 中国 郑州市 无 6 张电子 董事 中国 郑州市 无 7 黄坤平 董事 中国 郑州市 无 8 张延庆 董事 中国 郑州市 无 9 李慧敏 董事 中国 郑州市 无 10 郭建民 董事 中国 北京市 无 11 王玲 董事 中国 郑州市 无 12 刘信业 监事 中国 郑州市 无 13 崔玉坤 监事 中国 郑州市 无 14 林东 监事 中国 郑州市 无 15 乔思怀 监事 中国 郑州市 无 16 江锋 监事 中国 武汉市 无 17 苗滋海 监事 中国 郑州市 无 18 戴瑞敏 监事 中国 郑州市 无 19 张宪胜 监事 中国 郑州市 无 20 张友谊 副总经理 中国 郑州市 无 21 张兆峰 副总经理 中国 郑州市 无 22 巩国顺 副总经理 中国 郑州市 无 23 王良 副总经理 中国 郑州市 无 24 张建国 副总经理 中国 郑州市 无 25 涂兴子 副总经理 中国 郑州市 无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的最近 5 年之内,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及的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如下: 2016 年 12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 1 号),对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王良(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现任副总经理)采取警告措施,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除上述情形外,最近 5 年内,上述人员未曾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或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六)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除持有易成新能的股份外,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如下: 序 企业名称 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拥有权益的 经营范围 号 股份比例 煤炭开采,煤炭洗选及深加工, 煤炭销售;道路货物运输;机 械设备制造、修理;电器机械 修理;金属材料、建筑材料、 矿用物资、橡胶制品的销售; 自来水生产、自来水管道安装、 维修;零售:车用乙醇汽油、 柴油、润滑油(限分支机构凭 证经营);工程测量、地籍测 平顶山天安 绘;固体矿产勘查:乙级;地 1 煤业股份有 平煤股份 601666 54.27% 质钻探:乙级;设备租赁,工 限公司 矿配件零售;电子产品、通讯 器材(不含无线)的销售;供 电、售电;电能的输送与分配; 电力工程施工及通讯工程施 工;能源技术服务;节能技术 推广、开发、咨询、交流、转 让服务;电力工程项目设计、 维护、管理和经营;电力设备、 机电设备、通信设备、五金工 具、电料批发销售。 帘子布、工业用布、化学纤维 及制品的制造、加工、销售; 帘子布原辅材料、纺织机械的 经销;经营自产产品及相关技 术的进出口业务;己二胺、环 神马实业股 己烷、环己烯、液氧、硝酸、 2 份有限公司 神马股份 600810 49.28% 己二酸、尼龙 66 切片的生产、 采购及销售;液氮、一氧化二 氮的生产和销售;苯、粗苯、 重质苯、氢气、液氨、己二腈、 环己酮、发烟硫酸、间苯二酚、 尼龙 6 切片的采购和销售;房 屋租赁。 (七)持股 5%以上的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权益超过 5%的情况。 二、一致行动人大庄矿公司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平顶山煤业(集团)大庄矿劳动服务公司 企业地址 平顶山市石龙区 通讯地址 平顶山市石龙区大庄矿 通讯方式 0375-2731381 法定代表人 李占强 注册资本 245.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404171825023L 企业类型 集体所有制 经营期限 2003 年 9 月 10 日至 2029 年 9 月 9 日 销售:日用百货、塑料编织、井下钢网、小型预制构件、钢材、橡胶、 经营范围 工作服、编织带、涂料、工矿配件、预包装食品、熟食;饮食(仅限 分支机构);批发:煤矸石、煤炭(散煤销售除外);煤矸石加工及 机制砂石销售;印刷;种养殖;劳动就业服务;房屋租赁。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产权及控制关系 大庄矿公司主管单位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天昊实业公司,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天昊实业公司主管单位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2、主要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市公司以外,大庄矿公司无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三)一致行动人的主要业务及财务状况 1、一致行动人的主要业务 大庄矿公司以对大庄实业的集体工劳务输出为主要业务。 2、一致行动人的财务状况 最近 3 年,大庄矿公司主要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末/2018 年度 2017 年末/2017 年度 2016 年末/2016 年度 资产合计 568.29 1,013.38 456.08 所有者权益合计 -1,648.27 -1,474.80 -1,668.57 营业收入 69.41 89.98 10.26 净利润 -173.47 -176.97 -20.31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一致行动人最近 5 年内的诉讼、仲裁及受处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大庄矿公司最近 5 年内未受到任何与证券市场有关的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大庄矿公司最近 5 年无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 (五)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 序号 姓名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有无其他国家/地 区居留权 1 李占强 经理 中国 平顶山市 无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未曾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或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六)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大庄矿公司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七)持股 5%以上的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权益超过 5%的情况。 三、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大庄矿公司主管单位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天昊实业公司,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天昊实业公司主管单位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与大庄矿公司为河南省国资委同一控制下的主体。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与大庄矿公司为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本次收购目的 近年来,由于行业技术革新、市场环境变动等原因,特别是晶硅片切割的产业路径由砂浆切割技术彻底转向金刚线切割技术,导致易成新能原有核心业务受到重大冲击。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出现大幅下降,上市公司面临较大的退市压力。 为落实中央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的要求,顺应行业发展趋势,近年来,上市公司不断整合发展与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相关的业务,通过本次重组,业务发展前景良好的标的资产进入上市公司,有利于加快“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平台建设。 通过本次重组,上市公司收购开封炭素完成以后,公司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将得到较大提升,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规模和盈利能力,增进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提高公司整体价值。 二、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未来 12 个月内暂无其他增持上 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如未来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因业务发展和公司战略需要进行必要的业务整合或调整,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收购人作出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一)收购人的决策与授权 2018 年 11 月 4 日,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出具了关于放弃优先认购权的声明。 2019 年 4 月 12 日,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易成新能以发 行股票方式收购开封炭素 100%股权方案。 (二)上市公司的决策与授权 2018 年 11 月 4 日,易成新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意向性预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019 年 4 月 12 日,易成新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019 年 4 月 12 日,易成新能与开封炭素股东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封建投、 河南投资集团、安阳钢铁集团、贵阳铝镁、三基信息、陈文来、万建民、李修东、叶保卫、郑建华、别文三、冯俊杰、张宝平、宗超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签订了《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2019 年 4 月 30 日,易成新能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三)标的公司的决策与授权 2019 年 4 月 11 日,开封炭素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易成新能发行股份购买 开封炭素全部股东所持开封炭素的 100%股权。 (四)主管部门对本次交易的批准与备案情况 2019 年 1 月 28 日,河南省国资委出具《关于易成新能与开封炭素实施资产 重组的预审核意见》,原则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019 年 3 月 28 日,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已完成对开封炭素股东全部权益评估 报告的备案。 2019 年 4 月 29 日,河南省国资委出具《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复》[豫国资产权(2019)9 号],原则同意易成新能发行股份购买开封炭素全体股东 100%股权方案。 2019 年 8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第四节 收购方式 一、本次交易概要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通过以其持有的开封炭素 57.66%股权认购易成新能非公 开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易成新能的股份。 二、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 本次收购前,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20.02%的股份,其一致 行动人大庄矿公司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0.37%的股份。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 48.40%的股份,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收购前后,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向易成新能的股份情况如下: 发行前 发行后 名称 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10,067.11 20.02 97,775.52 48.31 大庄矿公司 188.08 0.37 188.08 0.09 合计 10,255.19 20.39 97,963.60 48.40 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签订主体与签订时间 2019 年 4 月 12 日,易成新能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等 15 名交易对方签署了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二)标的资产及作价 1、标的资产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拟购买的资产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等 15 名交易对方 合法拥有的开封炭素 100%股权。 2、标的资产的作价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由各方根据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确认的标的资产评估值协商确定。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开封炭素 100%股权的评估值为576,556.70 万元。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确定为576,556.70 万元。 (三)非公开发行股份 1、交易对价 根据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上市公司拟采用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向交易对方支付本次交易的全部交易对价,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交易对方 持有开封炭素股 交易金额 发行股份数(股) 权比例(%) (万元) 1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57.66 332,414.89 877,084,149 2 开封建投 21.67 124,917.56 329,597,793 3 河南投资集团 8.56 49,335.53 130,172,904 4 安阳钢铁集团 6.33 36,508.29 96,327,949 5 三基信息 1.94 11,179.43 29,497,180 6 贵阳铝镁 1.71 9,867.11 26,034,580 7 万建民 0.34 1,933.95 5,102,777 8 陈文来 0.28 1,637.94 4,321,740 9 李修东 0.22 1,262.99 3,332,426 10 叶保卫 0.22 1,262.99 3,332,426 11 郑建华 0.22 1,262.99 3,332,426 12 别文三 0.22 1,262.99 3,332,426 13 冯俊杰 0.22 1,262.99 3,332,426 14 张宝平 0.22 1,262.99 3,332,426 15 宗超 0.21 1,184.05 3,124,149 合计 100.00 576,556.70 1,521,257,777 2、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8 年 11 月 6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除权除息后)的 90%,经协议各方协商确认为 3.79元/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价格”),最终发行价格尚须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次交易实施前,上市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根据有关交易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3、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最终数量根据以下方式确定: 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交易对方各自所持开封炭素的股权比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价格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总股数不足 1 股的,按 0 股计算。 最终发行股份数量以及交易对方各自所获发行的股份数将由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审议确定,且最终发行股份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额为准。 本次交易实施前,上市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股数将根据有关交易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具体上市安排需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相关规定。 (四)拟购买资产的交割 1、本协议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交易对方向主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将其所持标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 所需的全部材料,并协助上市公司办理相应的产权过户以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2、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30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办理完毕标 的资产的交割手续。甲、乙双方应在交割日就本协议项下的拟购买资产交割事宜签署资产交割协议或确认书。 3、本协议各方同意,在交割日前,拟购买资产的风险由交易对方承担,交易对方应对拟购买资产的毁损或者灭失承担责任;在交割日后,该等资产的风险转由上市公司承担。 4、拟购买资产交割完成后,开封炭素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封炭素及其下属公司的现有债权债务关系保持不变,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问题;开封炭素及其下属公司的现有职工将维持与开封炭素及其下属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事宜。 5、上市公司应当于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 10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 6、各方同意,如遇相关税务机关、工商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交易所相关政府部门及办公机构原因导致本协议第五条项下的手续未在上述限定期限内完成的,各方应同意给予时间上合理地豁免,除非该等手续拖延系因一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 (五)过渡期损益安排 各方同意并确认,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起至股权交割日(含当日)止,开封炭素(合并报表层面)在此期间产生的收益由上市公司享有;开封炭素(合并报表层面)在此期间产生的亏损由交易对方按照本次交易前各自所持开封炭素股权比例承担。 在交割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经交易对方认可的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开封炭素(合并报 表层面)在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股权交割日(含当日)期间的损益进行审计确认,若交割日为当月15日(含15日)之前,则损益审计基准日为上月月末;若交割日为当月 15 日之后,则损益审计基准日为当月月末。交易对方应当在确定期间损益的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亏损金额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偿(交易对方内部按照本次交易前各自所持开封炭素股权比例承担补偿金额)。 (六)未分配利润安排 协议各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上市公司新老股东按照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协议各方同意,截至评估基准日开封炭素的账面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享有。 (七)陈述与保证 为本协议之目的,协议各方彼此陈述与保证如下: 1、其均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 2、其均完全有资格、权利及有效授权作为协议一方签订本协议,且本协议条款构成各方的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并可执行的义务及责任。 3、其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不会与任何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或其作为一方的其他合同、协议的约定相违背或抵触。 4、其将不因签订及/或履行与任何第三方的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安排而妨碍其对本协议的履行。 5、其将尽最大努力相互配合,以办理及/或签订本次交易的一切相关手续及/或文件。 (八)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其所作出的承诺与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 2、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3、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其他各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三十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九)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成立,并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后生效: (1)本次交易经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解除和终止本协议。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或多项的,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解除本协议: (1)因政府主管部门、证券交易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对本协议的内容和履行提出异议从而导致本协议终止、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导致本协议的重要原则条款无法得以履行以致严重影响签署本协议之目的; (2)有权政府主管部门明确表示不同意本协议的部分条款且该部分条款对本次交易产生实质性影响以致严重影响签署本协议之目的; (3)本协议所依赖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致使本协议的主要内容不合法,或由于国家的政策、命令而导致本协议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主要义务。 4、本协议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协议已按约定条件全部得到切实履行; (2)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经协议各方书面确认后本协议终止; (3)协议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4)协议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导致其他方不能实现本协议目的的,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四、《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签订主体与签订时间 2019 年 4 月 12 日,易成新能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签署了《业绩承诺补偿协 议》。 (二)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及净利润承诺数 1、业绩承诺补偿期间 业绩补偿期间为2019年、2020年、2021年(以下简称“业绩承诺补偿期间”)。 2、净利润承诺数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承诺,开封炭素在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 73,423.92 万元,开封炭素在 2019 年度、2020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累计净利润不低 于 141,610.87 万元,开封炭素在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209,017.88 万元。 (三)补偿义务的确定 双方同意,在业绩补偿承诺期内,上市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对开封炭素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数与《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承诺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由负责上市公司年度审计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于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时对差异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四)业绩补偿 1、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在业绩补偿期间内任一年度,若开封炭素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应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在开封炭素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的 30 日 内,由上市公司确认并通知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当年是否需要业绩补偿以及需要补偿的金额,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应在接到上市公司通知后 30 日内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 若需补偿,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应以本次交易中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若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足以完全履行约定的补偿义务的,或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违反股份锁定期安排的,或由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质押、被冻结、强制执行或其他原因被限制/无法进行回购且/或转让的,则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应就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以现金方式进行足额补偿。 2、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应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的金额的计算方式为: 当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承诺年度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总和×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方获得对价总金额-累计已补偿金额 3、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按照下列顺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1)股份补偿 以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作为补偿,所补偿的股份由上市公司以1 元总价回购。若上市公司上述应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因未获得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认可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承诺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 2 个月内,将该等股份按照本次补偿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除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以外的其他股东各自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所持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比例赠送给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方式为: 当年应补偿股份数=当年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 假如上市公司在承诺年度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相应调整为:当年应补偿股份数(调整前)×(1+转增或送股比例)。 在各年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 回。 (2)现金补偿 业绩补偿中现金补偿的计算公式为: 应补偿现金金额=业绩承诺方应补偿金额-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应将补偿金额一次性汇入上市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假如上市公司在承诺年度内实施现金分配,现金分配的部分(含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税款)应作相应返还,该等返还的现金应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账户内。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当年应补偿股份数。 在各年计算的应补偿现金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现金不返还。 4、无论如何,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向上市公司支付的股份补偿及现金补偿总计不超过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总对价。 5、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保证本次交易中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优先用于本次重组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若未来质押对价股份,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根据业绩补偿协议上述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 义务情况,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 (五)减值测试 1、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届满后,上市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则及要求,对开封炭素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期末减值额÷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数,则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对上市公司另行补偿股份。 2、另行补偿股份数量计算公式:期末减值额×(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方获得对价总金额÷本次交易总对价)÷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六)协议的生效、变更、终止或解除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构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自《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时生效;如《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解除、终止或被认定为无效,则本协议亦解除、终止或失效。 (七)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国现行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2、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协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八)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后,除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或责任,给其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九)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 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另一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三十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2、如因政府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批原因及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而解除的,双方应无条件返还本协议签署前的原状,且双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五、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封炭素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2 年 8 月 23 日 注册资本 58,432.20 万元 实收资本 58,432.2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陈文来 住所 开封市顺河区东郊边村 办公地址 开封市顺河区东郊边村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2007425224065 炭素制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代购、代销及相关新产品、新工艺 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钢材、建材、化工产品(应经审 经营范围 批方可经营的项目除外)、有色金属及耐火材料的销售;土地、房 屋、厂房、设备的租赁;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从事货物和技术进 出口业务。 (二)最近两年一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B11810 号《审计报告》,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开封炭素最近两年一期的合并报表主要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3 月末/ 2018 年末/ 2017 年末/ 2019 年 1-3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资产合计 564,071.20 492,532.71 354,182.66 负债合计 246,035.42 210,960.02 251,551.14 所有者权益合计 318,035.78 281,572.68 102,631.52 营业收入 79,418.10 434,535.46 236,935.12 利润总额 42,208.43 251,480.42 92,112.76 净利润 36,115.03 210,627.02 76,959.8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4,699.08 202,293.92 71,566.24 (三)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国融兴华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国融(2019)第 010017 号评估报告), 开封炭素评估基准日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256,058.04 万元,收益法评估值为576,556.70 万元,评估增值 320,498.66 万元,增值率为 125.17%。开封炭素净资产评估值选取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该评估报告已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确认。 六、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持有的未解押股份质押数量为5,033.55 万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1%,占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持有的股份数的 50%。除此之外,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七、本次收购所涉股份性质及转让限制情况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收购管理办法》和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出具的承诺,本次交易中,股份锁定期安排如下: 1、本公司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 100,671,095 股股份,在本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2、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自该等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至本公司名下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六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上述限售期满后,本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免于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20.39%的股份。本次 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达到 48.40%。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收购人已承诺 36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收购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且易成新 能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因此,本次收购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上述规定,可以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根据易成新能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等 15 名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协议》,易成新能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等 15 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开封炭素 100%股权。因此,本次交易中,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涉及现金支付及收购资金来源问题。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本次收购前,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太阳能电站建设、高效单晶硅电池片的生产与销售、负极材料生产与销售、节能环保、锂电储能等业务。 本次收购完成后,开封炭素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上市公司将增加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的生产与销售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丰富公司的收入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有效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暂无改变上市 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暂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 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重组,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的程序和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改变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若发生此种情形,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执行法定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的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性。 为进一步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收购人出具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鉴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易成新能”)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本公司作出承诺如下: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不会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同)担任经营性职务。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完整的、独立的劳动、人事管理体系,该等体系独立于本公司。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经营性资产。 2、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占用的情形。 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兼职。 5、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并能独立自主地运作。 2、保证上市公司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本公司分开。 3、保证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各职能部门独立运作,不存在与本公司职能部门之间的从属关系。 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本公司承诺与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保持业务独立。 2、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若因本公司或本公司下属企业违反本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导致上市公司受到损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对同业竞争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前的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经营业务包括太阳能电站建设、高效单晶硅电池片的生产与销售、负极材料生产与销售,节能环保锂电储能等业务。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本次交易后的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开封炭素 100%股权。开封炭素主营业务 为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用在电弧炉炼钢,也可用在工业硅炉、黄磷炉、刚玉炉等作导电电极。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与开封炭素从事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三)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鉴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易成新能”)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就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作出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自身及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没有从事与本次交易完成后易成新能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2、承诺人承诺未来将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与本次交易完成后易成新能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可能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承诺人将采取合法及有效措施,促使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与易成新能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可能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3、如承诺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有任何与易成新能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承诺人将放弃或促使下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放弃可能发生竞争的业务。 4、承诺人承诺如承诺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将赔偿上市公司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三、对关联交易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前的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进行了规定;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能够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勤勉尽责,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关联交易及 时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的控制能够有效防范风险,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交易前,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存在一定的关联交易,主要为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购买和销售商品、租赁和出租房屋、设备等。 本次交易前的关联交易情况具体参见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告。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中,收购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依据上市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三)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拟通过下述措施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1、上市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本次交易完成后,开封炭素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将执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有关决策程序。董事会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及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证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关联交易决策对其他股东利益的公允性。 2、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鉴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易成新能”)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为减少及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承诺人特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将尽量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价,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承诺人保证将不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不会通过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承诺人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向承诺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承诺人保证将不通过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5、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一)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的重大交易情况如下: 1、2017 年 11 月 23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股权收购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上市公司以现金购买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持有的河南平煤国能锂电有限公司 70%的股权,股权收购价格为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原始出资 7,000 万元。2017 年 12 月 5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2018 年 1 月 4 日,此次交易工 商登记变更完成。 2、2018 年 6 月 1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上市公司将其持有的平顶山易成新材料有限公司 100%股权、新疆新路标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给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通过承接公司部分债务和支付现金的方式支付对价,若届时交易双方互负债务,双方可通过债务抵销的方式抵销交易部分对价。在交易前,上市公司先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封万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晶硅片切割刃料业务相关的资产和部分负债划转至平顶山易成新材料有限公司。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和相关协议,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应向上市公司支付标的资产交易对 价 155,654.92 万元。2018 年 6 月 28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相关议案。2018 年 7 月 16 日,此次交易工商登记变更 完成。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的 24 个月内,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的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签署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二)大庄矿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大庄矿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未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高于被收购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前述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其各自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其各自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任何类似安排的行为。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其各自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自查报告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查询结果,上市公司首次披露筹划重组 事项前 6 个月(即 2018 年 5 月 2 日)至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河南易成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前(2019 年 4 月 1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自查报告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查询结果,自查期间,收购人、一致行动人的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情况如下: 姓名 与本次交易的关联关系 交易时间 买入/卖出 交易数量(股) 赵建平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原监事刘冰 2019.3.6 买入 10,000 (已辞职)之配偶 赵建平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原监事刘冰 2019.3.7 卖出 10,000 (已辞职)之配偶 赵建平已出具《关于买卖公司股票的承诺函说明》:“本人于上述交易日买入易成新能股票是基于个人对于市场的研判以及股票的市场表现的独立判断;进行该等股票交易时,并不知晓易成新能筹划收购开封炭素 100%股权事宜。本人从未参与本次交易的任何筹划及决策过程,从未知悉或探知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本人的上述股票交易行为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若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同意并会及时将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上市公司享有。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除上述情况外,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其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最近 3 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36,957,008,869.45 25,097,915,421.82 20,946,647,175.94 交易性金融资产 3,386,615.16 841,144.00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12,339,195,020.37 11,466,911,012.81 11,651,076,045.00 预付款项 6,233,933,693.14 5,175,264,184.56 3,883,738,002.97 其他应收款 4,661,738,831.27 13,529,268,147.29 12,725,071,749.33 存货 21,393,137,822.81 17,552,401,654.46 17,115,998,121.24 其他流动资产 3,185,710,873.07 2,542,229,511.95 3,129,865,967.53 流动资产合计 84,770,725,110.11 75,367,376,548.05 69,453,238,206.01 非流动资产: 发放贷款及垫款 68,169,534.43 193,036,498.97 131,902,985.61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170,907,247.14 1,153,999,167.35 1,247,416,645.84 长期应收款 1,157,566,208.42 643,098,501.66 684,784,910.27 长期股权投资 606,506,735.17 384,389,145.42 408,448,844.61 投资性房地产 489,207,959.68 493,073,900.57 487,733,794.47 固定资产 68,298,692,778.30 58,743,880,166.60 52,753,837,871.76 在建工程 12,470,922,290.26 10,199,635,498.95 9,070,458,449.43 无形资产 5,580,049,394.85 5,252,579,510.60 5,167,532,074.39 开发支出 14,655,019.60 23,264,463.92 31,681,113.67 商誉 608,433,482.13 430,637,843.11 406,441,412.62 长期待摊费用 1,169,024,799.65 475,341,695.49 461,016,000.66 递延所得税资产 725,524,888.53 629,865,793.07 544,883,801.56 其他非流动资产 4,068,358,284.96 4,485,069,301.64 3,764,420,234.30 非流动资产合计 96,428,018,623.12 83,107,871,487.35 75,160,558,139.19 资产总计 181,198,743,733.23 158,475,248,035.40 144,613,796,345.20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33,833,836,045.99 32,603,603,677.41 27,200,414,473.20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50,899,197,095.70 31,529,422,498.58 24,040,760,913.06 预收款项 2,152,856,910.52 1,720,424,088.92 1,572,951,781.62 应付职工薪酬 2,237,100,956.90 2,085,892,706.30 2,145,190,118.86 应交税费 774,281,062.37 782,731,478.05 595,787,337.54 其他应付款 8,377,127,029.94 7,369,208,457.74 7,545,048,972.24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8,590,167,908.86 14,899,709,992.92 11,260,368,990.92 其他流动负债 3,363,033,755.76 53,287,802.08 46,201,960.57 其他金融类流动负债 240,088,481.75 397,760,445.19 315,172,870.20 流动负债合计 110,467,689,247.79 91,442,041,147.19 74,721,897,418.21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8,603,972,972.49 13,930,349,334.11 17,374,780,963.39 应付债券 17,069,567,235.73 16,156,422,802.27 19,122,552,824.29 长期应付款 10,466,706,476.80 9,740,686,124.30 7,667,052,193.04 预计负债 1,703,570,963.70 86,668,735.19 递延所得税负债 76,362,322.74 50,854,463.92 40,304,542.30 递延收益-非流动负债 946,136,068.32 477,295,740.09 428,233,618.35 非流动负债合计 38,866,316,039.78 40,442,277,199.88 44,632,924,141.37 负债合计 149,334,005,287.57 131,884,318,347.07 119,354,821,559.58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实收资本(或股本) 19,432,090,000.00 19,432,090,000.00 19,432,090,000.00 资本公积金 -482,407,788.81 -654,345,717.45 -865,430,110.38 其它综合收益 1,801,329.51 1,691,996.84 -5,942,988.47 专项储备 203,362,754.21 164,111,846.51 164,285,480.52 盈余公积金 19,954,513.85 19,954,513.85 19,954,513.85 未分配利润 -8,562,584,332.42 -6,811,995,044.10 -6,637,919,773.2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10,612,216,476.34 12,151,507,595.65 12,107,037,122.29 少数股东权益 21,252,521,969.32 14,439,422,092.68 13,151,937,663.33 所有者权益合计 31,864,738,445.66 26,590,929,688.33 25,258,974,785.62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181,198,743,733.23 158,475,248,035.40 144,613,796,345.20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营业总收入 119,852,839,939.03 117,585,148,380.09 112,083,992,642.73 营业收入 119,801,909,518.53 117,510,022,760.70 112,041,472,552.39 利息收入 50,930,420.50 74,889,770.33 42,520,090.34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235,849.06 营业总成本 119,127,389,793.69 117,336,911,093.35 114,340,189,988.07 营业成本 104,047,157,919.12 103,935,020,922.33 103,760,561,047.76 利息支出 3,256,818.54 5,965,413.43 2,254,976.12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49,646.52 168,937.63 91,159.35 税金及附加 1,257,753,203.89 1,125,258,159.45 561,702,588.18 销售费用 1,250,166,598.36 1,158,923,915.92 881,515,422.02 管理费用 4,267,028,415.12 3,904,263,532.15 4,865,555,104.78 研发费用 1,356,693,638.14 1,118,543,577.62 财务费用 6,066,879,921.57 4,767,538,758.22 3,983,140,628.79 资产减值损失 878,303,632.43 1,321,227,876.60 285,369,061.07 加:其他收益 68,459,885.22 55,037,730.52 投资净收益 26,042,806.21 -47,837,024.66 277,750,863.37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 1,640,342.22 -36,574,466.96 17,836,914.97 业的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 -3,253,500.00 3,395,579.46 -65,368.00 资产处置收益 277,497.38 营业利润 816,976,834.15 258,833,572.06 -1,978,511,849.97 加:营业外收入 955,459,620.17 1,629,516,535.22 280,317,074.00 减:营业外支出 270,845,693.09 387,364,967.50 162,407,664.57 利润总额 1,501,590,761.23 1,500,985,139.78 -1,860,602,440.54 减:所得税 1,293,550,123.84 627,420,280.73 202,466,015.54 净利润 208,040,637.39 873,564,850.05 -2,063,068,456.08 减:少数股东损益 1,958,629,925.71 599,412,145.65 587,169,282.4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750,589,288.32 274,152,704.40 -2,650,237,738.57 加:其他综合收益 171,670.15 7,787,106.12 2,157,473.51 综合收益总额 208,212,307.54 881,351,956.17 -2,060,910,982.57 减: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 1,958,692,263.19 599,564,266.46 587,218,379.22 总额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东综合收 -1,750,479,955.65 281,787,689.71 -2,648,129,361.79 益总额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74,679,052,399.94 75,224,977,740.07 60,917,488,817.96 收到的税费返还 362,278,125.01 241,297,440.61 158,970,966.25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2,577,471,834.76 5,166,965,531.48 5,418,548,517.79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金融类) -16,034,704.30 157,744,115.28 230,252,639.53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77,602,767,655.41 80,790,984,827.44 66,725,260,941.53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50,164,739,338.98 58,682,834,594.26 51,044,034,209.24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15,840,210,474.51 10,875,049,479.81 7,821,018,416.92 支付的各项税费 6,239,156,464.83 4,805,183,728.57 3,174,611,076.76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2,765,072,449.04 3,591,888,388.40 2,589,456,295.23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金融类) 89,513,424.83 215,587,722.65 283,883,024.87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75,098,692,152.19 78,170,543,913.69 64,913,003,023.0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504,075,503.22 2,620,440,913.75 1,812,257,918.5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462,986,262.73 230,139,765.52 22,358,311.16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22,254,001.90 67,233,084.46 42,579,310.81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 51,788,020.65 393,796,370.81 90,588,224.40 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 239,303,471.50 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4,555,351,729.67 5,583,989,579.10 5,374,389,235.95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5,092,380,014.95 6,514,462,271.39 5,529,915,082.32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 2,285,944,063.90 2,631,840,513.30 4,078,148,835.11 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投资支付的现金 341,387,376.54 470,640,471.52 333,700,000.00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 325,777,650.13 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6,014,714,051.31 4,661,158,190.23 2,096,034,142.18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8,642,045,491.75 8,089,416,825.18 6,507,882,977.2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549,665,476.80 -1,574,954,553.79 -977,967,894.97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7,268,920,000.00 2,291,235,130.79 679,920,616.76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 7,268,920,000.00 2,291,235,130.79 119,352,000.00 到的现金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50,593,741,161.34 45,967,571,040.54 42,007,733,152.55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25,216,921,505.05 16,380,022,848.88 9,559,903,772.95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83,079,582,666.39 64,638,829,020.21 52,247,557,542.26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56,555,821,172.47 44,844,865,829.34 43,373,740,876.26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 6,097,401,840.35 5,247,398,484.13 4,942,589,398.08 现金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 65,567,149.21 40,850,189.31 9,560,598.55 利、利润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18,564,705,060.36 12,787,876,150.72 9,562,803,510.05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81,217,928,073.18 62,880,140,464.19 57,879,133,784.39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861,654,593.21 1,758,688,556.02 -5,631,576,242.13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15,188,407.80 -40,424,518.40 20,154,574.67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831,253,027.43 2,763,750,397.58 -4,777,131,643.92 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14,984,476,526.74 12,220,726,129.16 16,997,843,543.93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15,815,729,554.17 14,984,476,526.74 12,220,711,900.01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审计意见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2016 年 度、2017年度及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亚会B审字(2017) 1149 号”、“亚会 B 审字(2018)1416 号”及“亚会 B 审字(2019)1300 号”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审计报告(亚会 B 审字(2019)1300 号)》中,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表 审计意见如下: “我们审计了后附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公 司)合并财务报表,包括 2018 年 12 月 31 日合并资产负债表,2018 年度的合并 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贵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 制,公允反映了贵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财务状况以及 2018 年度的合并 经营成果和合并现金流量。”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营业执照; 2、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3、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相关决议文件; 4、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 5、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关于前 24 个月内与易成新能之间发生的重大交易的 协议、合同; 6、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7、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关于易成新能股票交易的自查报告; 8、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9、收购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持有或 买卖易成新能股票的情况; 10、收购人就本次交易出具的承诺函; 11、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2、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13、财务顾问报告; 14、法律意见书; 15、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供投资者查阅。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李毛 年 月 日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的一致行动人:平顶山煤业(集团)大庄矿劳动服务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李占强 年 月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史森森 方萃 法定代表人: 宋卫东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法律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王腾 刘雯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收购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李毛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收购人的一致行动人:平顶山煤业(集团)大庄矿劳动服务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李占强 年 月 日 收购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河南省开封市 股票简称 易成新能 股票代码 300080 收购人名称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 收购人注册地 河南省平顶山市 限责任公司 拥有权益的股 增加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份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收购人是否为 收购人是否为上 上市公司第一 是 ? 否 □ 市公司实际控制 是 □ 否 ? 大股东 人 收购人是否对 是 ? 2 家 收购人是否拥有 是 ? 3 家 境内、境外其他 否 □ 境内、外两个以 否 □ 上市公司持股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上上市公司的控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 5%以上 制权 数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收购方式(可多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收购人披露前 拥有权益的股 股票种类:A 股流通股 份数量及占上 持股数量:100,671,095 股 市公司已发行 持股比例:20.02% 股份比例 与上市公司之 间是否存在持 是 ? 否 □ 续关联交易 与上市公司之 间是否存在同 是 □ 否 ? 业竞争 收购人是否拟 于未来 12 个月 是 □ 否 ? 内继续增持 收购人前 6 个月 是否在二级市 是 □ 否 ? 场买卖该上市 公司股票 是否存在《收购 办法》第六条规 是 □ 否 ? 定的情形 是否已提供《收 购办法》第五十 是 ? 否 □ 条要求的文件 是否已充分披 不适用 露资金来源 是否披露后续 是 ? 否 □ 计划 是否聘请财务 是 ? 否 □ 顾问 本次收购是否 需取得批准及 是 ? 否 □ 批准进展情况 收购人是否声 明放弃行使相 是 □ 否 ? 关股份的表决 权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收购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李毛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收购人的一致行动人:平顶山煤业(集团)大庄矿劳动服务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李占强 年 月 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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