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钨业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三)
发布时间:2018-09-25 09:03:00
股票代码:600549 股票简称:厦门钨业 公告编号:临-2018-056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三)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就江西巨通增资扩股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刘典平、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向武宁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武宁县市场监管局于2014年12月26日做出的前述工商变更登记。武宁县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武宁县市场监管局于2014年12月26日向江西巨通换发注册号为36042310001171的法人营业执照行政行为。一审判决后,江西巨通、福建稀土集团、厦门三虹和海峡基金均上诉至九江市中院,请求九江市中院判决撤销武宁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典平、武宁天力及江西卓新的起诉或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九江市中院做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江西巨通、福建稀土集团、厦门三虹和海峡基金的上诉,维持原判。江西巨通和厦门三虹不服九江市中院做出的二审判决,向江西省高院申请再审。江西省高院裁定本案由江西省高院提审,并且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刘典平、武宁天力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矿业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卓新”)诉被告武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简称“武宁县市场监管局”)及第三人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巨通”)、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福建稀土集团”)、厦门三虹钨钼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厦门三虹”)和昆山海峡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简称“海峡基金”),要求撤销武宁县市场监管局于2014年12月26日做出的关于江西巨通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登记一案,武宁县人民法院(简称“武宁县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武宁县市场监管局于2014年12月26日向江西巨通换发注册号为36042310001171法人营业执照行政行为。一审判决后,江西巨通、福建稀土集团、厦门三虹和海峡基金均上诉至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九江市中院”),请求撤销武宁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典平、武宁天力及江西卓新的起诉或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九江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江西巨通、福建稀土集团、厦门三虹和海峡基金的上诉,维持原判。江西巨通和厦门三虹不服九江市中院做出的二审判决,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江西省高院”)申请再审(简称“本案”)。 本公司董事会已在2015年10月15日发布《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临-2015-036),在2016年1月6日发布《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编号:临-2016-002),并在2017年11月18日发布《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二)》,详细披露了本案的基本情况和一审、二审判决结果。 二、本案申请再审裁定情况 2018年9月5日,本公司收到福建稀土集团发出的《关于江西巨通和福建稀土集团涉及诉讼进展的通知(五)》。根据该通知,福建稀土集团子公司厦门三虹于2018年9月3日收到江西省高院送达的“(2018)赣行申109号”《行政裁定书》。根据该裁定书,江西省高院就本案做出如下裁定: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三、福建稀土集团的意见 福建稀土集团认为,武宁县市场监管局在江西巨通2014年12月26日增资扩股变更登记行为中已经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江西巨通提供的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武宁县市场监管局据此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应当予以维持,武宁县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和九江市中院做出的二审判决错误,依法应当纠正。现江西省高院裁定提审本案,有助于纠正武宁县法院和九江市中院做出的前述错误判决。 四、本案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福建稀土集团于2018年9月5日发出的《关于江西巨通和福建稀土集团涉及诉讼进展的通知(五)》; 2、江西省高院做出的编号为“(2018)赣行申109号”的《行政裁定书》。 特此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9月6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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