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纬锂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事先审阅了公司提交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资料,事先了解了相关背景情况,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 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在审计服务工作中,能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鉴于该所能够严格执行相关审计规则,我们一致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詹启军 吴锋 雷巧萍 2018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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