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192:长城电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年)
发布时间:2018-08-18 01:41:11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8―2020年) 为完善和健全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 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股东意愿和要求、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兼顾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对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优先考虑现金分红,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三、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方案 1、在确保优先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也可根据公司实际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 2、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公司当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正数,且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正数,并且没有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应优先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在2018―2020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接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提出该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但不进行现金分红的,还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或计划安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预计经营状况及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2、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独立董事意见的基础上,由公司制定《三年 股东回报规划》,《规划》需经独立董事认可并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符合本规划明确的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需经独立董事认可并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需调整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五、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18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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