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401:*ST海润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8-07 01:42:53
证券代码:600401 证券简称:*ST海润 公告编号:临2018-070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85亿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受理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系一审判决,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润光伏”)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民初103号),就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证券”)与公司、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斯维”)及相关主体股票回购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年1月,国开证券与公司大股东杨怀进分别签订两份《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简称“交易协议”),交易协议签订后,国开证券和杨怀进分别进行了两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杨怀进共计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票2亿股,初始交易金额为人民币2.486亿元,该融资由公司实际使用并作出书面共同还款的承诺。合同履行期间,公司及杨怀进偿还了部分本金,截至目前,仍欠国开证券本金人民币1.85亿元并已逾期。 国开证券与杨怀进、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奥特斯维等股票回购合同纠纷于2017年9月在北京高院立案,其中原告为国开证券,被告为公司大股东杨怀进、公司及奥特斯维。2018年3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见了诉讼。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暨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杨怀进、被告海润光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国开证券支付相关协议项下融资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85亿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融资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5%计算); (2)被告杨怀进、被告海润光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国开证券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融资款本金及利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每日0.05%标准计算,即违约金=初始交易金额*违约天数*0.05%); (3)被告杨怀进、被告海润光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国开证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 (4)被告奥特斯维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被告杨怀进、被告海润光伏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被告奥特斯维在承担本判决第四项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怀进、被告海润光伏追偿; (6)原告国开证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被告杨怀进、被告海润光伏的债务,有权以杨怀进质押的其持有的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计2亿股流通股(股票代码:600401)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7)在全部司法冻结解除后,原告国开证券和被告奥特斯维应于最后的司法冻结解除之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共同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告奥特斯维持有的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的股权(总计5400万股)办理质押登记备案手续,被告奥特斯维将上述股权质押给原告国开证券; (8)驳回原告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杨怀进、被告海润光伏、被告奥特斯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7,534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被告杨怀进、被告海润光伏、被告奥特斯维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国开证券、被告海润光伏、被告奥特斯维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杨怀进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案件系一审判决,并且涉及多个被告主体,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同时鉴于公司系本案中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所产生融资的实际使用方,公司财务报表针对该融资已经计提了相应了利息等。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民初103号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31日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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