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海润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发布时间:2018-09-17 10:11:00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相关资料后认为: 一、对《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借款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关联方华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君保理”)借款人民币2,600万元,该借款将用于支付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职工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借款利息为年利率4.35%,借款利息从贷款人实际发放贷款之日起计算。 2018年8月14日,公司第一大股东杨怀进先生与华君实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君实业”)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上市公司)》。杨怀进先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312,383,022股无限售流通股转让给华君实业,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61%,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71,773,229.00元。如果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即本次权益变动后,华君实业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鉴于华君保理系华君实业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6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故根据上述协议安排,在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华君实业、华君保理将视同公司的关联人,故本次借款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经核查,该项交易有助于优化公司的借款结构,降低公司融资的综合成本,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向华君保理借款事项。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金曹鑫 徐小平 郑��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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