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401:*ST海润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19-01-12 01:41:5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9年1月11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公司聘请,委派 办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12月27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统称“《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投票程序、登记办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1月11日14:30如期在江 省江阴 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环镇北路178号行政楼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9年1月11日9:15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9年1月11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数据,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467名,代表股份438,783,7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286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及其身份由相应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拟转让全资子公司GreenvisionAmbientePhotoSolarS.r.l.100%股权的议案》; (二)《关于拟转让天津协合海润新能源设备销售有限公49%的股权的议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拟转让全资子公司AGROELITEEOOD股权暨与香港金铭有限公司签署一揽子 <股权转让协议> 的议案》; (四)《关于拟转让全资子公司BCICHERGANOVOEOOD股权暨与香港金铭有限公司签署一揽子 <股权转让协议> 的议案》; (五)《关于拟转让全资子公司BESTSOLAREOOD股权暨与香港金铭有限公司签署一揽子 <股权转让协议> 的议案》; (六)《关于拟转让全资子公司S.C.GreenVisionSevenS.R.L.95.5%股权暨与香港金铭有限公司签署一揽子 <股权转让协议> 的议案》; (七)《关于拟转让全资子公司武威奥特斯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股权暨与江 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签署 <股权转让协议> 的议案》; (八)《关于拟转让全资子公司岳普湖海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股权暨与江 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签署 <股权转让协议> 的议案》。 综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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