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工信部发布通知,明确2015年5月1日起,汽车动力蓄电池企业可按此前公布的《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简称《规范条件》)的相关要求进行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总部负责本地区企业的初审工作。此后工信部还将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企业的相关材料、企业产能、相关产品等进行审核,并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
根据此前工信部对《规范条件》的相应解读,《规范条件》属于自愿申请,且目前与新能源汽车车辆补贴无直接关系。《规范条件》涉及企业包括三类:即在国内生产的动力电池单体企业,动力电池系统企业,或既做单体也做系统的企业;涉及的电池包括镍氢类、锂离子类及超级电容器三类(不含铅酸电池)。
尽管工信部相关负责人强调《规范条件》并非行业准入门槛,但《规范条件》着重于关注动力电池和安全性、一致性,未来不排除将此作为支持和鼓励政策的依据。
同时,尽管《规范条件》的对象是在国内生产的动力电池相关企业,而对于采购进口电芯进行系统集成的国内生产企业,可以依据《规范条件》进行企业和产品的申报,但专家组可提出对电芯生产企业进行延伸审查的要求。
鉴于目前我国动力电池行业无效产能大量存在、有效产能严重不足的情况,《规范条件》将有效地遏制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问题,鼓励动力电池企业做优做强,同时将加快动力电池行业的优胜劣汰。
附:
工信部关于开展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装函〔2015〕164号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我部将组织开展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22号公告,以下简称《规范条件》)企业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和初审
(一)自2015年5月1日起,企业可按照《规范条件》要求,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管理系统”(http://battery.catarc.info/)进行在线申报。中央企业所属企业的申请,须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总部负责对本地区汽车动力蓄电池企业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审。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总部将经初审合格的企业材料通过“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管理系统”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并将正式纸质文件(包括附件材料)1份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二、专家审核
我部将组织专家组依据《规范条件》制定相应的审核细则,通过材料审核、企业交流和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及产品进行审查。
三、公示及公告
(一)我部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在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
(二)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或有异议但经核实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我部将予以公告。
(三)符合《规范条件》企业公告制度将实施常态化管理,成熟一批公告一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2015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