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6〕145号)及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财工贸〔2016〕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
市级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市直及辖区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省、市财政均不再给予购车补贴。
符合省经信委、省能源局等部门制定的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有关规定的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二、补贴标准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各类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
对新能源汽车购买者,省、市(含辖市、区)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其中:市(含辖市、区)财政原则上按照省级补贴标准同比例配套补贴。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省级财政资金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市(含辖市、区)财政原则上按照省级补贴标准同比例配套补贴。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含辖市、区)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补贴分担方式
补贴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其中:对三个辖市完成新能源汽车推广任务,地方财政应配套补贴资金由辖市财政全额承担;辖区完成新能源汽车推广所需地方财政配套补贴资金,市、区两级财政分情形负担:属企业、驻镇单位及社会其他组织购买的,根据单位驻地或税源属地按市、区体制比例负担;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乘用车)按汽车销售机构(4S店)税源属地原则和财政体制比例负担;充电设施的补贴资金,根据服务运营单位注册地、税源属地,按市、区财政体制负担。
四、补贴申报要求
(一)车辆购置补贴
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均按属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各辖市(区)财政部门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于2017年2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2016年购置新能源汽车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车辆购置)(附件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车辆购置)(附件2—1)(仅各辖区财政部门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填写),本地区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情况,并提供以下材料。市直相关单位于2017年2月底前,直接向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附件3):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市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5.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
6.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7.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障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8.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还需提供购车者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市户籍的需一并提供一年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证明);
9.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各辖市(区)财政部门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于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本地区充电设施建设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4)、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4—1)(仅各辖区财政部门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填写),本地区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情况或方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5);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4.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5.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6.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五、补贴资金拨付
(一)车辆购置补贴
在省级财政补贴清算资金下达市财政局后,市财政局及时拨付。同时,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补贴标准测算市级财政应承担的补贴资金,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将市级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相关市直单位及辖区财政部门。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按季下达市财政局后,市财政局及时拨付。同时,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补贴标准测算市级财政应承担的补贴资金,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及时足额拨付辖区财政部门。
各辖区财政部门收到市财政预算指标单及拨付通知后,应及时足额拨付给补贴对象。同时按本细则有关要求,将本地区应当承担的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其中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补贴资金由汽车销售机构(4S店)税源属地财政部门拨付给当地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 (4S店)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北极星储能网整理发布。
六、其他要求
(一)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限于市区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购买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新能源客车及专用车使用范围原则上限于全市范围内;非镇江市户口的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镇江市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对私人消费者补贴实行“一人一车”政策;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具体按《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北极星储能网整理发布。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推广应用的市区、辖市至少建有1个固定的售后服务点,并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对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购置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七、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销售机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辖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负责按补贴标准核实并及时拨付资金。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
八、各辖市要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地区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并于2016年9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九、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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