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和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20 14:01:00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和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和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机构:现将《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和奖励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

地方财政补贴和奖励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哈政发〔2016〕3号),规范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和产业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和奖励对象及范围

(一)补贴对象。在哈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组织和具有哈市户籍的居民,且在我市新购买新能源汽车(不含二手车)并将车籍落户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等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适用本方案。

(二)补贴范围。符合相关规定,同时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

(三)奖励对象。在哈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二、申请对象及资格

(一)申请对象。申请对象为在哈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非在哈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全资销有子公司或在哈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由生产厂家授权的汽车销售机构(以下简称“销售机构")。

(二)申请资格。整车生产企业或销有机构必须在本市设立满足市场需求的维保网点,新能源汽车适合哈尔滨市冬季运行。

三、补贴标准及方式

(一)补贴标准。按照国家补贴标准,对纯电动汽车按1:

1、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按1 :0 · 8的比例给予地方财政补贴。2017 至2018年,补贴标准以2016年为基数不退坡。各级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二)补贴方式。本地生产企业申请地方财政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生产企业,与国家补贴资金同步进行预拨;非本地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由生产企业授权的新能源汽车销有机构代消费者统一申请地方财政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兑付到该汽车销售机构。消费者按车辆销售价格(车辆销售价格是汽车销售发票上价税合计金额与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总额)扣减各级财政补贴后支付车价款。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完成车辆注册登记后,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按规定据实申报补贴。

(三)奖励标准。本地生产企业被工信部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整车车型并形成产业化的,给予每个车型 50万元奖励;其被工信部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改装车、专用车新能源车型并形成产业化的,给予每个车型30万元奖励。

四、补贴资格审查

哈尔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委托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联合会,受理生产企业和销有机构申请地方财政补贴资格审查工作。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联合会组织相关专家,按照申请资格要求进行审查:

1.审查生产企业和销售机构资格;

2.审查车辆技术条件适合哈尔滨市冬季运行情况;

3.审查销售车型与公告车型一致性情况。

审查结果报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存档。符合资格的企业名单在市工信委网站公示。

五、申报材料

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申请地方财政补贴需提供以下材

1.地方财政补贴资金书面申请书,车辆用途使用情况表;

2.销售给单位用户车辆需提供:购车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加载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证明、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销售给个人用户车辆需提供:购车个人身份证明、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证明、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车辆购置的销有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等购买凭证需由哈尔滨市辖区内相关机构开具;

1.车型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批次凭证;

2.中央和省财政补贴资金证明材料;

3.车辆销有目录指导价格证明材料;

4.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家授权的本地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的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需加盖公章。

(二)哈尔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奖励资金需提供以下

材料:

1.奖励资金书面申请书;

2.车型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批次凭证;

3.新能源汽车销售收入证明材料;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需加盖公章。

六、申报流程

1.各区、县(市)工信局负责受理新能源汽车补贴和奖励资金申报工作。

2.生产企业和销售机构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将申报材料报至所在区、县(市)工信局进行登记,各区、县(市)工信局会同当地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汇总

3.洛区、县(市)工信局和财政局初审合格后,于每季度前 10个工作日将上季度汇总情况的正式申报文件(附汇总表)及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分别报送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汇总表必须由两个部门主管领导和审查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各部门严格按照时限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未按照时限要求上报的,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将不予受理。

4.每年中央和省财政补贴资金清算后一个月内,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初审后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议,审议无异议后,在市工信委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市财政局按照国家补助资金清算结果,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将市级补贴拨付至相关区、县(市)财政局,再由区、县(市)财政局拨付至生产企业和销售机构。

5.档案整理。各区、县(市)工信局、财政局将汽车销售情况、市级财政补贴和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发放情况、已发放地方财政补贴和奖励资金的车辆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七、资金监督与管理

1.生产企业或销有机构应确保所售车辆与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推荐车型目录"保持一致;执行国家质保等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服务。

2.生产企业及其销售机构不得因消费者已享受财政补贴而提高新能源汽车销售价格,确保消费者利益。

3.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生产企业和销售机构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除收回已取得的地方补贴资金外,将取消其享受补贴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4.对车籍落户我市并领取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5年内不得将车籍迁往外地,不得在外地实施营运,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取得的市级财政补贴。

5.如国家和省政策调整,哈尔滨市财政补贴标准参照国家和省政策执行。

八、附则

1.本实施方案由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2.本实施方案自2016年2月17日起施行,有效至2017年

12月3 1日。


稿件来源: 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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