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
发布时间:2016-06-02 16:18:00

许昌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


许昌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切实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套,依据《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 〉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国家能源和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以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和市民生活品质为目标,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与发展,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逐步形成布局合理、便捷高效、覆盖城乡的电动汽车充电网络。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科学布局。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的要求,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公共资源整合力度,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同步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形成较为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着眼于电动汽车未来发展,结合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按照“桩站先行”的要求,根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布局,分类有序推进建设,确保建设规模适度超前。

统一标准,通用开放。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采用国家认定产品,统一工程建设和改造标准,提高设施通用性和开放性。

依托市场,创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建立合理价格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运营。鼓励企业结合“互联网+”,创新商业合作与服务模式。

二、发展目标与实施步骤

(一)总体目标

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场预测,确定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总体目标是:

建设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运营平台;建设充(换)电示范站1座、充电站10座、公共充电桩5000个、自用桩10000个,初步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确保满足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建立相对完善的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

(二)实施步骤

1、近期(2016-2017年):建设完成电动汽车运营管理平台;开展电动汽车租赁业务试点;建设集中充电站4座,分散布局的公共充电桩2000个。

2、远期(2018-2020年):在2020年前建设示范站一座;充电站6座,分散布局的公共充电桩3000个,自用桩10000个,初步建成覆盖城乡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

三、重点任务

(一)构建电动汽车服务运营平台

为了保障许昌市充电基础设施运行安全,实现运营数据统一管理,建设覆盖所有充电基础设施的电动汽车服务运营平台,围绕用户需求,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增值业务,提升充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提升用户体验和运营效率,推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的能量和信息互动。

(二)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公交、环卫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结合停车场站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根据实际需求,建设独立占地的快充站与换电站。对于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充分挖掘有关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潜力,同步推进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内部专用设施与公共设施的高效互补提高用车便捷性。

2、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结合停车位建设充电桩。对于无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物业公司按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要求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的分时共享机制,开展机械式和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建设与改造等方式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引导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相关企业参与居民区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允许企业在不违反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向用户适当收取充电服务费,建立合理反映各方“责、权、利”的市场化推进机制。

3、积极开展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以公车改革为契机,在市、县(区)主要公务机关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配置相应的电动车辆,为公务人员提供“电动车分时租赁”服务,形成示范带动效应,提升市民对电动汽车的认知程度。

4、加快推进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小规模、短半径、密布点”的原则,从城市中心到边缘、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逐步推进,在市、县(区)主要商业中心、旅游中心、工商企业、居民集中居住地等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站)配建快速充电装置;依据城市规划安排,建设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三)探索可持续商业模式

1、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有效整合公交、出租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培育市场主体,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及智能服务平台。加快形成私人用户居住地与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机制。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

2、鼓励拓展多种商业模式。支持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公司与整车企业在销售和售后服务方面创新商业合作模式。充分利用融资、租赁等模式,积极拓展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及广告等增值服务,提高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的许昌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市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规划局、住建局、交通局、国土局、安监局、科技局、质监局、许昌供电公司、许继集团为成员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等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充电基础设施,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同时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

结合许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需要,针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重点和难点,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试点示范。建立“示范居住地与单位”、“示范城市与区县”示范工程体系。在示范项目中要充分发挥现有公共设施的作用,加强政企合作,创新城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完善相关标准规范与配套政策,探索各种先进适用充电技术,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经验,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加快普及。

(二)加强规划指导。市规划部门要尽快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布点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条件要求,将充电基础设施布点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原则上,新建住宅停车库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布线条件(电源线的沟槽、套管或桥架)按照停车位100%预留,充电桩电表箱、用电容量按10%的比例预留;其他建筑工程均按配建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预留布线条件、电表箱位置和用电容量。

(三)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实施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情况,国土部门要优先安排土地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与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到2020年,完成原有住宅居住地停车位改造,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具备建设安装条件;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要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基础设施,到2020年,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

(四)完善财政价格政策。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补贴力度,由市财政部门牵头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奖励办法,尽快制定有关支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给予市场稳定的政策预期。

允许充电服务企业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服务费两项费用,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 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基础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针对不同类别充电基础设施,兼顾投资运营主体合理收益与用户使用经济性等,发改部门要尽早出台充电服务费分类指导价格,在总结经验基础上,逐步规范充电服务价格机制。停车场业主单位仍可对充电车辆按照原标准收取停车费,鼓励给予充电车辆适当优惠。为方便服务,鼓励采用充电卡等非现金方式收取充电服务费。

(五)加强供用电监管力度。许昌供电公司要尽快制定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流程,并根据我市电动汽车应用与发展规划、充电基础设施布点规划及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根据电动汽车充电负荷的负荷特性,提前安排输配电设施的建设与改造计划,确保为全市充电基础设施提供优质服务。

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供用电监管,电网企业和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配合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和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对于电网企业服务不合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个人违规用电等情况,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视情节予以处罚。

(六)简化建设审批程序。减少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七)加大物业协调力度。住建部门要尽快制定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依据示范文本,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管理充电基础设施的流程,并将相关内容纳入物业服务合同。对拒不配合或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物业服务企业,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扣减相关企业和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评分。

(八)强化安全管理。充电基础设施必须符合国家与行业标准,充电基础设施施工应具有国家要求的资质,充电基础设施项目需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低速电动车及电动自行车充电的安全管理,加大对私拉电线、违规用电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各部门责任分工

1、市发改委:制定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建立完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沟通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建设过程中涉及的问题。

2、市规划局:编制《许昌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布点规划》,制定规划审批流程,明确新建建筑配建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桩预留标准。

3、市工信委:牵头制定《许昌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负责充电服务设施运营平台的监管。

4、市财政局:制定《许昌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补贴政策》,做好财政资金的拨付工作。

5、市住建局:配合工信委制定《许昌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选择一部分安装条件较好的居民小区停车场建设充电服务设施。

6、市交通局:制定市内交通枢纽、入城口换乘停车场和出租车服务区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在公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结合停车场站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7、市事管局:在我市政府机关停车场、政府公共服务窗口停车场,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和专用车位,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8、许昌供电公司:编制《许昌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简化电力报装流程,加大电力保障力度。

9、许继集团:组建充电基础设施及服务平台运营公司;提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在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及有关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在大型商场、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服务平台。

10、市国土局:保障充电基础设施土地供应。

11、市质监局:贯彻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国家标准。

12、市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充电基础设施生产和服务企业日常安全运营的监管工作。

13、市科技局:负责新能源汽车科普宣传工作。

14、市公安局(消防):负责制定并实施充电基础设施消防技术要求。


稿件来源: 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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